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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是法院多年来执行难的症结,解决好此类问题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本文从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种类和认定的方法入手,提出了处理假离婚真逃债案件的建议。
关键词:假离婚 逃避债务
近年来,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个案屡见不鲜。这一滥用离婚自由权的做法,给人民法院的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一、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种类
一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债务人常常利用该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定的不明确,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以逃避债务。二是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即夫妻双方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一方,以合法形式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认定
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首先,询问申请执行人。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他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财产情况,是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线索。其次,询问基层群众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是群众基层性组织,他们最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且他们一般与被执行人无利害关系,提供的信息比较真实。再次,询问被执行人邻居,亲友,所在单位等。总之,认定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要从多方面调查、综合分析。
三、处理假离婚真逃债的建议
假离婚真逃债现象的存在及蔓延,不仅破坏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而且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于处理假离婚真逃债问题,刻不容缓。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全面审查案情,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情况,一旦发现债务人有逃避债务、搞假离婚的现象,不要急于结案,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将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必要时,还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保全;在审理债务案件时,即使发现债务人在诉前已通过合法渠道离了婚,将财产进行了处分,仍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双方列为当事人,使其参加诉讼,承担义务,必要时,亦可对处分转移的财产进行保全。对假离婚的民事行为,特别是涉及到财产、债务方面的约定,要以事实为根据,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并视具体情况,判令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真正的到保护。
第二,婚姻登记机关,要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认真办理婚姻登记。对有意放弃全部财产和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即使夫妻双方都同意,也可参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予登记。对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搞假离婚的,应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宣布该项离婚登记无效,收回骗取的离婚证。
第三,对于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迳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因为协议离婚时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必须具有合法性,不得妨碍法定义务的正常履行,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如双方为逃避债务的履行而约定将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这种约定不具有合法性,属无效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虽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建议行政机关撤销离婚的方式来处理夫妻假离婚、真逃债案件,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撤销离婚,人民法院就很难办。因为夫妻双方是借假离婚逃避债务,任何一方均不可能就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也无权提起诉讼,无人诉讼,人民法院就无法对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婚姻法》该条的立法宗旨看,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先付清债务。故而,笔者认为,在法律尚未规定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如何处理前,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迳行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利害关系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迳行执行;如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则应中止对该项财产的执行,等待裁决。这样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通过行政程序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现象的发生。
第四,对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诉讼方式骗取离婚,影响债权的实现且裁判已经生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由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离婚中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确定被执行人与财产证照持有者共同偿还债务。
总之,由于社会和个人的多种原因,假离婚真逃债现象不可能在短期内消灭。因此,我们要正视这种现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提高我们整个社会的婚姻质量,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关键词:假离婚 逃避债务
近年来,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个案屡见不鲜。这一滥用离婚自由权的做法,给人民法院的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一、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种类
一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债务人常常利用该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定的不明确,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以逃避债务。二是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即夫妻双方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一方,以合法形式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认定
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首先,询问申请执行人。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他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财产情况,是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线索。其次,询问基层群众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是群众基层性组织,他们最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且他们一般与被执行人无利害关系,提供的信息比较真实。再次,询问被执行人邻居,亲友,所在单位等。总之,认定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要从多方面调查、综合分析。
三、处理假离婚真逃债的建议
假离婚真逃债现象的存在及蔓延,不仅破坏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而且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于处理假离婚真逃债问题,刻不容缓。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全面审查案情,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情况,一旦发现债务人有逃避债务、搞假离婚的现象,不要急于结案,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将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必要时,还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保全;在审理债务案件时,即使发现债务人在诉前已通过合法渠道离了婚,将财产进行了处分,仍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双方列为当事人,使其参加诉讼,承担义务,必要时,亦可对处分转移的财产进行保全。对假离婚的民事行为,特别是涉及到财产、债务方面的约定,要以事实为根据,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并视具体情况,判令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真正的到保护。
第二,婚姻登记机关,要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认真办理婚姻登记。对有意放弃全部财产和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即使夫妻双方都同意,也可参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予登记。对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搞假离婚的,应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宣布该项离婚登记无效,收回骗取的离婚证。
第三,对于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迳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因为协议离婚时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必须具有合法性,不得妨碍法定义务的正常履行,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如双方为逃避债务的履行而约定将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这种约定不具有合法性,属无效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虽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建议行政机关撤销离婚的方式来处理夫妻假离婚、真逃债案件,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撤销离婚,人民法院就很难办。因为夫妻双方是借假离婚逃避债务,任何一方均不可能就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也无权提起诉讼,无人诉讼,人民法院就无法对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婚姻法》该条的立法宗旨看,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先付清债务。故而,笔者认为,在法律尚未规定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如何处理前,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迳行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利害关系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迳行执行;如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则应中止对该项财产的执行,等待裁决。这样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通过行政程序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现象的发生。
第四,对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诉讼方式骗取离婚,影响债权的实现且裁判已经生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由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离婚中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确定被执行人与财产证照持有者共同偿还债务。
总之,由于社会和个人的多种原因,假离婚真逃债现象不可能在短期内消灭。因此,我们要正视这种现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提高我们整个社会的婚姻质量,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