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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洵的《六国论》中,作者为了说明燕赵二国是"不赂者以赂者丧"的典型代表,先称赞燕赵之君"始有远略,能守其土,义不赂秦",然后又很遗憾地写道"至丹以荆卿为计,始速祸焉",叹惋"惜其用武而不终也"。对"始速祸焉"中的"速"字,几个版本的语文教材都解释为"招致"。笔者以为此解颇有不妥,试从三个方面加以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