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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民商法为基本,结合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探析了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总结和归纳了现阶段民商法信用原则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民商法信用原则完善之道。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原则;完善措施
民商法以实际经济生活为依托,以规范制度的管理方式,使得市场经济秩序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这是民商法存在的根本原因。但是,现阶段经济发展形势瞬息万变,民商法体系很有可能存在与实际经济生活不相互适应的地方,由此就需要有针对于性的去进行调整改善。以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为例,其就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1 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
1.1信用原则
所谓信用原则,就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行为主体依照市场经济制度的要求,诚实守信地进行经济交往。比如诚实守信的缔结合作关系,秉持原则的去遵守权益和义务条款等,都是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信用原则有利于引导行为主体积极去履行自身义务;有利于使得立法体制不断完善,给予司法更多的自由空间;有利于突破成文法的局限性;有利于使得市场交易成本不断降低,是营造安全交易环境的关键准则。
1.2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体系中的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整个私法体系,涉及面广泛,牵涉领域层次多元化。下面我们主要从债权法和物权法两个层次上去分析诚实信用原则:
1.2.1债权法领域信用原则的应用。其一,在债权法体系中,应该遵循情事变更原则,从本质上来讲,其综合体现的依然是诚实信用原则。其二,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的时候,以合同扩张的方式,使得双方合同关系更加平等,利益更加平衡,也充分展现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三,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都需要严格依照规定来进行,双方对于合同的整个操作过程,也表现出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其进行各项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其四,以三元并立为基础形成的归责原则,对于过错侵权原则来讲,实际上是在使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标准来衡量,以便营造良好的市场积极秩序,这也充分展现出了诚实信用的精神。
1.2.2物权法领域信用原则的应用。物权法领域中同样也渗透着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讲,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就是无论是物权设立,还是物权转移,都应该将这一事实行为告知于众,使得第三方知晓物权变化情况,以便保证交易秩序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其二,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简单来讲,在财产转让的过程中,受让人是处于善意获得的,此时的第三人是可以依法享受其所有权的。其三,物权法中的相邻权,同样体现出了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损害相邻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行使自身的物权法,实际上是在物权所有权方面进行的大范围延伸和限制,充分表现出了信用原则的精神。
2 现阶段民商法信用原则表现出来的不足之处
我国民商法体系中,常常能够看到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子,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表现,也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其标志着我国民商法在不断的进行调整和改善,以便发挥其在构建和谐健康经济秩序方面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现阶段民商法信用原则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2.1信用原则概论不统一
信用原则在民商法领域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对其内涵和界定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一般情况下,学者和专家会强调其双重功能,条款或者立法意志方面的含义,由此去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
2.2民商法信用原则可行性不强
我们研究会发现城市信用原则下行条文并不是很多,也就是说其执行的具体细节化内容不是很多,给予民商法信用原则的秉持带来了随意性的问题,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信用体系还不是很健全的背景下,这样的可行性缺失,将会使得信用原则难以发挥其效能。
2.3民商法信用原则法律地位较低
从理论上来讲,经济发展速度越高,市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越发明显,否则将会给予市场秩序的维护带来负面影响。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现阶段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相对于其他原则来讲,信用原则的地位比较低,排列的次序也不是很靠前。比如在民法通则中,其表述的顺序为: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城市信用,从法律语言的角度来讲,这样的次序显然弱化了信用原则的效能,是对于民商法信用原则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集中体现。
3 民商法信用原则完善之道
3.1强化立法理论研究,界定民商法信用原则基本含义
民商法信用原则的统一界定,是进行民商法信用原则完善的第一步。对此,应该积极做好如下工作:其一,积极学习世界各国民商法信用原则的相关理论,依照自身法律体系特点,尝试将民商法信用原则进行准确,统一的解释说明;其二,积极听取各个领域专家和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组建出来民商法信用原则基本含义确定小组,对于含义说明进行大量的验证;其三,以各种渠道,将新出台的民商法信用原则相关条文传播出去,使得民众深刻理解其含义,法律研究工作可以得到统一的界定。
3.2建立健全民法体系,营造良好信用原则执行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健全的民法体系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如何在这样的情况下,营造良好的信用原则执行环境,就需要从民法体系的完善入手。虽然我国民法体系一直来经历修正和补充,但是从整体来看,其改动的幅度比较小,无论是内容方面,还是形式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已经严重脱离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会影响到民法的效能发挥,甚至对于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3.3构建市场信用体系,体现信用原则的最大效能
市场信用体系,是指凡是参与到社会经济过程中的行为主体,积极参与到市场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去,以便使得民商活动处于健康的状态下运行。
3.4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严惩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
当然,在民商法信用原则践行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市场主体的个人自觉,是远远不够的。更多情况下,还是需要强化市场监督和管理,对于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由此去保证民商活动的顺利开展。
4 结束语
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完善,不仅仅是信用原则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维持良好经济秩序,保证经济朝着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的关键所在。针对于目前民商法信用原则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去进行改善和调整。
参考文献:
[1]赵艺萌.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J].中国集体经济(下旬刊),2007(08)
[2]徐学鹿,梁鹏.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法学评论,2002(03)
[3]潘曙.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经济分析[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4)
[4]张冰.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追究[J].文教资料,2005(31)
[5]张连飞.民法中确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04)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原则;完善措施
民商法以实际经济生活为依托,以规范制度的管理方式,使得市场经济秩序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这是民商法存在的根本原因。但是,现阶段经济发展形势瞬息万变,民商法体系很有可能存在与实际经济生活不相互适应的地方,由此就需要有针对于性的去进行调整改善。以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为例,其就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1 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
1.1信用原则
所谓信用原则,就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行为主体依照市场经济制度的要求,诚实守信地进行经济交往。比如诚实守信的缔结合作关系,秉持原则的去遵守权益和义务条款等,都是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信用原则有利于引导行为主体积极去履行自身义务;有利于使得立法体制不断完善,给予司法更多的自由空间;有利于突破成文法的局限性;有利于使得市场交易成本不断降低,是营造安全交易环境的关键准则。
1.2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体系中的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整个私法体系,涉及面广泛,牵涉领域层次多元化。下面我们主要从债权法和物权法两个层次上去分析诚实信用原则:
1.2.1债权法领域信用原则的应用。其一,在债权法体系中,应该遵循情事变更原则,从本质上来讲,其综合体现的依然是诚实信用原则。其二,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的时候,以合同扩张的方式,使得双方合同关系更加平等,利益更加平衡,也充分展现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三,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都需要严格依照规定来进行,双方对于合同的整个操作过程,也表现出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其进行各项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其四,以三元并立为基础形成的归责原则,对于过错侵权原则来讲,实际上是在使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标准来衡量,以便营造良好的市场积极秩序,这也充分展现出了诚实信用的精神。
1.2.2物权法领域信用原则的应用。物权法领域中同样也渗透着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讲,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就是无论是物权设立,还是物权转移,都应该将这一事实行为告知于众,使得第三方知晓物权变化情况,以便保证交易秩序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其二,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简单来讲,在财产转让的过程中,受让人是处于善意获得的,此时的第三人是可以依法享受其所有权的。其三,物权法中的相邻权,同样体现出了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损害相邻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行使自身的物权法,实际上是在物权所有权方面进行的大范围延伸和限制,充分表现出了信用原则的精神。
2 现阶段民商法信用原则表现出来的不足之处
我国民商法体系中,常常能够看到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子,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表现,也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其标志着我国民商法在不断的进行调整和改善,以便发挥其在构建和谐健康经济秩序方面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现阶段民商法信用原则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2.1信用原则概论不统一
信用原则在民商法领域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对其内涵和界定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一般情况下,学者和专家会强调其双重功能,条款或者立法意志方面的含义,由此去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
2.2民商法信用原则可行性不强
我们研究会发现城市信用原则下行条文并不是很多,也就是说其执行的具体细节化内容不是很多,给予民商法信用原则的秉持带来了随意性的问题,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信用体系还不是很健全的背景下,这样的可行性缺失,将会使得信用原则难以发挥其效能。
2.3民商法信用原则法律地位较低
从理论上来讲,经济发展速度越高,市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越发明显,否则将会给予市场秩序的维护带来负面影响。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现阶段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相对于其他原则来讲,信用原则的地位比较低,排列的次序也不是很靠前。比如在民法通则中,其表述的顺序为: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城市信用,从法律语言的角度来讲,这样的次序显然弱化了信用原则的效能,是对于民商法信用原则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集中体现。
3 民商法信用原则完善之道
3.1强化立法理论研究,界定民商法信用原则基本含义
民商法信用原则的统一界定,是进行民商法信用原则完善的第一步。对此,应该积极做好如下工作:其一,积极学习世界各国民商法信用原则的相关理论,依照自身法律体系特点,尝试将民商法信用原则进行准确,统一的解释说明;其二,积极听取各个领域专家和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组建出来民商法信用原则基本含义确定小组,对于含义说明进行大量的验证;其三,以各种渠道,将新出台的民商法信用原则相关条文传播出去,使得民众深刻理解其含义,法律研究工作可以得到统一的界定。
3.2建立健全民法体系,营造良好信用原则执行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健全的民法体系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如何在这样的情况下,营造良好的信用原则执行环境,就需要从民法体系的完善入手。虽然我国民法体系一直来经历修正和补充,但是从整体来看,其改动的幅度比较小,无论是内容方面,还是形式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已经严重脱离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会影响到民法的效能发挥,甚至对于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3.3构建市场信用体系,体现信用原则的最大效能
市场信用体系,是指凡是参与到社会经济过程中的行为主体,积极参与到市场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去,以便使得民商活动处于健康的状态下运行。
3.4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严惩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
当然,在民商法信用原则践行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市场主体的个人自觉,是远远不够的。更多情况下,还是需要强化市场监督和管理,对于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由此去保证民商活动的顺利开展。
4 结束语
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完善,不仅仅是信用原则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维持良好经济秩序,保证经济朝着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的关键所在。针对于目前民商法信用原则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去进行改善和调整。
参考文献:
[1]赵艺萌.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J].中国集体经济(下旬刊),2007(08)
[2]徐学鹿,梁鹏.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法学评论,2002(03)
[3]潘曙.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经济分析[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4)
[4]张冰.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追究[J].文教资料,2005(31)
[5]张连飞.民法中确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