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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怀远县53岁的李萍重伤入院,家属被告知其脑死亡后放弃治疗,并在一份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了名。在医生宣布李萍临床死亡后,她的肝肾器官被摘除,家属获得20万元“补助金”。但事后,死者儿子发现“捐献”有假,其母亲的器官“捐献”,并非是通过正规途径,而是医生的个人行为,于是向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举报,警方对此事进行正式立案侦查后,6名医护人员以涉嫌侮辱尸体罪被逮捕。
时文选读
死者肝肾被“假捐献”:医生岂能当器官买卖的“掮客”
○善水
医生对于患者下一步的治疗措施具有极大的话语权,对于游说患者或家属捐献器官也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在这一过程中,医生有一个很容易“自我原谅”的理由:反正器官提供出来是可以救人的,至于是捐给别人还是卖给别人,本身没什么区别,且相关家庭还能获得些补偿。很显然,这样的托词有意忽视了“逝者尊严”和“非法得利”。
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严格约束,2013年原国家卫计委又印发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对器官移植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规范,但现在依然发生,这种违法事件,确实令人遗憾。虽然被贩卖的肝肾器官最后也会移植到需要的患者身上,可按照相关规定,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此类医生自当严惩,但实施移植手术的医生和医院在其中承担了什么角色,在个别案例背后有没有一套“地下器官交易流程”……针对这些疑问,也应该顺藤摸瓜,一并严查。相比于事后查找原因,能否在各地推行严格的移植手术上报制度,也值得考虑。鉴于此,解剖好本案这只“麻雀”,对涉案的违法人员严惩不贷,以净化我国的器官移植领域,显然很有必要。
【素材分析】
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器官移植医疗管理秩序,而且还严重侵害了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具有严重的反伦理性,严重破坏了社会风俗。器官捐献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但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捐献器官必须符合法律的手续,符合死者和死者家属的真实意愿。
【适用话题】
捐献;法治;制度;道德;监管;规范;素养
话题拓展
器官“假捐”拒私了,体现可贵的法治素养
○罗志华
这起案件当中的一个细节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李萍的器官“捐献”出去后,家属获得了20万元的“补助金”,此后,涉事醫生之一、怀远县人民医院ICU主任杨素勋通过中间人又给了石祥林46万元的“封口费”,希望能够与他私了。但石祥林不为所动,当天就向有关部门反映了相关情况。
此外,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石祥林体现出了很强的法治素养。比如,他从《中国人体器官登记表》中发现疑点,因此专门去了一趟北京寻找线索。而46万元不仅没有起到封口的作用,反而让他认为“如果没有问题,他就不给我那么多封口费”。正是因为他的执着、敏锐以及对法律的敬畏,才使案件真相很快浮出水面。
石祥林把真相看得比金钱重,不受利益诱惑选择追究到底,这种精神和素养值得学习。相比之下,此次事件中几名涉案的医护人员就显得十分自私和无知,为了赚钱,他们不惜瞒天过海,严重违反了器官捐献的相关法规,违背了医疗行业的规范,不仅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且破坏了包括器官分配在内的医疗秩序,并可能影响到人们对器官捐献的积极性。尤其是,他们以钱开路、用钱封口的做法,与石祥林的表现形成鲜明对照。两者之间的反差,极具警示意义。
器官“假捐献”令人细思极恐
○周东飞
器官捐献是一件很神圣的事情,人间有大爱,器官捐献是当之无愧的大爱。但是,器官捐献应该以自主自愿为前提,而且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流程加以监督管理。
在人们的道德观中,器官买卖这种罪恶勾当是嗜血成性、丧尽天良的坏人才干得出来的。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管理规范的地方公立医院,几个货真价实的医护人员,在一番花言巧语之后就能够把人的肝肾给“捐献”掉。捐献手续作假,这是让人恐惧的最浅显的部分。进而,我们不得不追问,“被捐献”的是独此一例,还是另有他人。进而,我们还想问,在这起名为捐献实为买卖的案件中,医护人员到底有没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关键环节上蒙骗家属。比如,死者是否真的已经脑死亡,是否真的无须进行进一步救治?
涉嫌犯罪者必须为他们的作恶付出代价,除此之外,当地公立医院的管理也会为此蒙羞,也要进行反思和整改。此案披露出来的信息还比较有限,查个水落石出,并据此修补制度性漏洞也是很重要的事情。
【小编说】
必须将器官移植纳入法治化轨道,医院必须强化对器官移植的监管,而不是让医生钻监管漏洞,违背医疗行业规范,让器官捐献游走在正规捐献体系之外。只有捐献者的善意经由法律做出最大的保障,才能切实提高器官捐献的公信度,从而让生命得到最崇高的尊重和最无憾的另一种延续。
时文选读
死者肝肾被“假捐献”:医生岂能当器官买卖的“掮客”
○善水
医生对于患者下一步的治疗措施具有极大的话语权,对于游说患者或家属捐献器官也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在这一过程中,医生有一个很容易“自我原谅”的理由:反正器官提供出来是可以救人的,至于是捐给别人还是卖给别人,本身没什么区别,且相关家庭还能获得些补偿。很显然,这样的托词有意忽视了“逝者尊严”和“非法得利”。
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严格约束,2013年原国家卫计委又印发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对器官移植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规范,但现在依然发生,这种违法事件,确实令人遗憾。虽然被贩卖的肝肾器官最后也会移植到需要的患者身上,可按照相关规定,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此类医生自当严惩,但实施移植手术的医生和医院在其中承担了什么角色,在个别案例背后有没有一套“地下器官交易流程”……针对这些疑问,也应该顺藤摸瓜,一并严查。相比于事后查找原因,能否在各地推行严格的移植手术上报制度,也值得考虑。鉴于此,解剖好本案这只“麻雀”,对涉案的违法人员严惩不贷,以净化我国的器官移植领域,显然很有必要。
【素材分析】
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器官移植医疗管理秩序,而且还严重侵害了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具有严重的反伦理性,严重破坏了社会风俗。器官捐献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但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捐献器官必须符合法律的手续,符合死者和死者家属的真实意愿。
【适用话题】
捐献;法治;制度;道德;监管;规范;素养
话题拓展
器官“假捐”拒私了,体现可贵的法治素养
○罗志华
这起案件当中的一个细节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李萍的器官“捐献”出去后,家属获得了20万元的“补助金”,此后,涉事醫生之一、怀远县人民医院ICU主任杨素勋通过中间人又给了石祥林46万元的“封口费”,希望能够与他私了。但石祥林不为所动,当天就向有关部门反映了相关情况。
此外,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石祥林体现出了很强的法治素养。比如,他从《中国人体器官登记表》中发现疑点,因此专门去了一趟北京寻找线索。而46万元不仅没有起到封口的作用,反而让他认为“如果没有问题,他就不给我那么多封口费”。正是因为他的执着、敏锐以及对法律的敬畏,才使案件真相很快浮出水面。
石祥林把真相看得比金钱重,不受利益诱惑选择追究到底,这种精神和素养值得学习。相比之下,此次事件中几名涉案的医护人员就显得十分自私和无知,为了赚钱,他们不惜瞒天过海,严重违反了器官捐献的相关法规,违背了医疗行业的规范,不仅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且破坏了包括器官分配在内的医疗秩序,并可能影响到人们对器官捐献的积极性。尤其是,他们以钱开路、用钱封口的做法,与石祥林的表现形成鲜明对照。两者之间的反差,极具警示意义。
器官“假捐献”令人细思极恐
○周东飞
器官捐献是一件很神圣的事情,人间有大爱,器官捐献是当之无愧的大爱。但是,器官捐献应该以自主自愿为前提,而且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流程加以监督管理。
在人们的道德观中,器官买卖这种罪恶勾当是嗜血成性、丧尽天良的坏人才干得出来的。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管理规范的地方公立医院,几个货真价实的医护人员,在一番花言巧语之后就能够把人的肝肾给“捐献”掉。捐献手续作假,这是让人恐惧的最浅显的部分。进而,我们不得不追问,“被捐献”的是独此一例,还是另有他人。进而,我们还想问,在这起名为捐献实为买卖的案件中,医护人员到底有没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关键环节上蒙骗家属。比如,死者是否真的已经脑死亡,是否真的无须进行进一步救治?
涉嫌犯罪者必须为他们的作恶付出代价,除此之外,当地公立医院的管理也会为此蒙羞,也要进行反思和整改。此案披露出来的信息还比较有限,查个水落石出,并据此修补制度性漏洞也是很重要的事情。
【小编说】
必须将器官移植纳入法治化轨道,医院必须强化对器官移植的监管,而不是让医生钻监管漏洞,违背医疗行业规范,让器官捐献游走在正规捐献体系之外。只有捐献者的善意经由法律做出最大的保障,才能切实提高器官捐献的公信度,从而让生命得到最崇高的尊重和最无憾的另一种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