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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教科书式解读并不是一种司法逻辑。按照刑事司法逻辑,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有全新的所指。前者致力于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形式之辩,后者致力于对"法有明文规定未必为罪未必处罚"的实质之辩。对于形式之辩,可将其分析为两种辩辞,它们与刑法目的的关系完全不同。对于实质之辩,应着重把握定罪情节的意义和内涵,而其要义则在于规范之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