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义务时,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1]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缺位,当前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又愈演愈烈,已成为法院和社会的一块心病。执行乱的问题证明了一个公理:任何权力都应该受到监督。但是,解决执行乱的问题不能单靠法院的内部监督,还需建立检察监督制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司法痼疾。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领域尤其是在民事执行方面,其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得微乎其微,对于民事执行活动一直是监督缺位。诸多法学家一直呼吁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不宜缺位,当前“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使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或者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方法简单、粗暴、错列执行对象等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执行中遇到的执行不公问题却申诉无门,丧失了通过申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使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申诉权落空,导致公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作为专司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必须彻底改变现存的轻视和否定执行监督法律依据的错误观念,积极探索法律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方法,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一、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法院内部的监督体系存在制度缺陷,任何内部监督不能完全代替外部监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执行员仅贪污执行款就达4000多万元,但这一案件却是因公安机关的另外一个案件“意外”带出来的;深圳中院破产庭三任庭长相继落马,武汉中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安徽阜阳中院两名副院长、十余名庭长、副庭长涉嫌受贿,相继被判刑,这说明在法院内部的中层和高层领导也有严重的权力失控情况,法院内部监督的效果难以保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被判刑,也无法让人相信他会公正地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因此,法院系统改革形成的民事执行体系还需要全局性的配合,全面补充和健全,需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员、法学博士孙加瑞认为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法律监督制度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制度,是由检察机关对国家法律的统一与正确实施进行监督。民事执行活动也是适用国家法律活动的集中体现,检察机关当然应当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2]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司国家法律监督权,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其神圣的职责。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来看,将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本是其应有之义。
二、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方式
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就目前而言也只能是“事后监督”的状况,而对民事执行监督则显的“谨少慎微”。最高法的有关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又抵触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裁定的抗诉的监督。这样很大程度上约束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的力度。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从立法上明确监督程序的启动和监督的范围。启动方式以当事人提出抗诉申请为前提与基础,但若发现执行人员有违法受贿、徇私舞弊而枉法执行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执行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依照职权主动提出抗诉;监督的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给相关当事人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拒以执行的生效民事裁判可能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违法执行的情况。
(二)利用现有法律监督模式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截止到2008年底,没有开展一项民事执行监督活动,周边各县区院也基本没有开展。今年我院对法院执行局开展执行监督时,法院根本不知道检察院还能对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对执行监督的抵触情绪非常强烈,而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民事执行方面的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笔者多次接到当事人申诉,均是对执行活动非常不满,有的甚至要进京上访,执行行为事关社会的安定团结,可见要让民事执行监督深入民心任重道远。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现用的监督手段对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抗诉的重要作用,利用这些传统监督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积极探索创新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
目前全国各地很多检察机关跟当地法院都达成了联席会议或者其他方式的协作机制,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执行不规范的行为现场纠正,对合法的执行行为帮助做通当事人的工作,协助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是一种很好的尝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从出发点和归属点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点与法院是一致的,从根本上来说检察院与法院没有冲突,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也是为了能够让执行过程和执行活动更加规范,因此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不仅体现在监督这一方面,还有协作配合这一更重要的方面。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探索创新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在目前检察机关监督多数缺位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要有所为,并且是要有大作为。
总之,依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不断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力,这是建设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是法治的进步,也是解决我国目前执行难、执行乱最行之有效的符合宪法社会构建的最合理方法。
参考文献:
[1]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张昭著《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来源:中国检察网 http://www.cnjccn.com/
[2]孙加瑞 《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质疑与回答》来源:检察日报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司法痼疾。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领域尤其是在民事执行方面,其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得微乎其微,对于民事执行活动一直是监督缺位。诸多法学家一直呼吁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不宜缺位,当前“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使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或者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方法简单、粗暴、错列执行对象等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执行中遇到的执行不公问题却申诉无门,丧失了通过申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使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申诉权落空,导致公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作为专司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必须彻底改变现存的轻视和否定执行监督法律依据的错误观念,积极探索法律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方法,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一、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法院内部的监督体系存在制度缺陷,任何内部监督不能完全代替外部监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执行员仅贪污执行款就达4000多万元,但这一案件却是因公安机关的另外一个案件“意外”带出来的;深圳中院破产庭三任庭长相继落马,武汉中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安徽阜阳中院两名副院长、十余名庭长、副庭长涉嫌受贿,相继被判刑,这说明在法院内部的中层和高层领导也有严重的权力失控情况,法院内部监督的效果难以保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被判刑,也无法让人相信他会公正地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因此,法院系统改革形成的民事执行体系还需要全局性的配合,全面补充和健全,需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员、法学博士孙加瑞认为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法律监督制度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制度,是由检察机关对国家法律的统一与正确实施进行监督。民事执行活动也是适用国家法律活动的集中体现,检察机关当然应当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2]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司国家法律监督权,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其神圣的职责。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来看,将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本是其应有之义。
二、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方式
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就目前而言也只能是“事后监督”的状况,而对民事执行监督则显的“谨少慎微”。最高法的有关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又抵触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裁定的抗诉的监督。这样很大程度上约束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的力度。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从立法上明确监督程序的启动和监督的范围。启动方式以当事人提出抗诉申请为前提与基础,但若发现执行人员有违法受贿、徇私舞弊而枉法执行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执行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依照职权主动提出抗诉;监督的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给相关当事人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拒以执行的生效民事裁判可能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违法执行的情况。
(二)利用现有法律监督模式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截止到2008年底,没有开展一项民事执行监督活动,周边各县区院也基本没有开展。今年我院对法院执行局开展执行监督时,法院根本不知道检察院还能对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对执行监督的抵触情绪非常强烈,而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民事执行方面的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笔者多次接到当事人申诉,均是对执行活动非常不满,有的甚至要进京上访,执行行为事关社会的安定团结,可见要让民事执行监督深入民心任重道远。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现用的监督手段对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抗诉的重要作用,利用这些传统监督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积极探索创新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
目前全国各地很多检察机关跟当地法院都达成了联席会议或者其他方式的协作机制,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执行不规范的行为现场纠正,对合法的执行行为帮助做通当事人的工作,协助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是一种很好的尝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从出发点和归属点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点与法院是一致的,从根本上来说检察院与法院没有冲突,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也是为了能够让执行过程和执行活动更加规范,因此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不仅体现在监督这一方面,还有协作配合这一更重要的方面。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探索创新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在目前检察机关监督多数缺位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要有所为,并且是要有大作为。
总之,依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不断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力,这是建设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是法治的进步,也是解决我国目前执行难、执行乱最行之有效的符合宪法社会构建的最合理方法。
参考文献:
[1]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张昭著《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来源:中国检察网 http://www.cnjccn.com/
[2]孙加瑞 《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质疑与回答》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