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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使法律真正成为有效的制度,必须依靠法律文化。没有宪政文化的支持,宪法制度难以真正实施、确立与巩固。中国特色的宪政建设必须在传统文化和民主政治之间寻找一个契合点。文章分析了尊儒表象下的“法道互补”的传统文化,探讨其对于公民宪政意识培养的影响,强调文化的重构以及制度建设对宪政制度与文化演进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宪政 文化 法道互补
近代中国曾有过很多套宪法制度,但所有这些宪法制度都未能获得实施,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宪法制度没有宪政文化的支持。缺少社会大众的参与,宪政变成了政治精英和宪法学者的宪政而非普通大众的宪政,这与其说是制度层面的原因,不如说是文化层面的原因。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对宪政建设的显要作用,我们甚至可以将中国近代史理解为“一场最广义的文化冲突”。①
中国思想界对中西方法律文化扬弃的不同观点
从20世纪初叶开始中国思想界就对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民主法治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焦点问题集中在怎样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文化,怎样看待在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发生的演变,怎样重构新型的现代法律文化系统等方面。
在这些重大问题上形成的各种观点,有的基于东西方两大法律文明的比较而否定中国固有的法律文明,有的则从这一比较中否定西洋法律文明、肯定与弘扬中国法律文明的固有价值;有的认为东西两大法律文明之间存在着调和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有的则断然排拒这种必要性与可能性;在主张调和论者中,有的主张用西方法律文化之长来弥补中国法律文化之不足,有的则强调应当用中国固有法律文明之优势来补救西洋现代法律文明之流弊;在反对调和论者中,有的认为西洋法律文明体现着世界文明的发展走向,有的则呼吁复兴中国固有的文化传统;有的人始终恪守着“全盘西化”的立场,有的则以一贯之地坚守“本位文化”论的阵地;也有的从早期崇拜西方文化转向晚年依恋固有文化。但是,即便是主张“全盘西化”者,也未能看到西方的宪政之花在中国结下丰收的果实。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对中国的宪政建设而言,首先要明确的不是我们要走向何方,也不是怎样走,而是我们现在身处何方。同理,对宪政文化的分析关键也不在于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孰优孰劣,更不是如何调和中西文化的差异,重要的是在文化冲突与挑战面前,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中国的固有文化体系?中国真正的宪政文化到底是什么?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过去学术界的认识有些偏颇。因为不论是抗拒论者,还是全盘接受论者,亦或有选择性的采纳论者,他们虽然观点不同但都认可一个前提,那就是中国的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主流的。于是康有为、梁启超走上了“尊孔复礼”的道路,熊十力、张君劢则要对儒家进行创造性的转化,而袁世凯更是在“天坛宪草”中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之本”,企望把孔教上升为宪法原则。另一方面,以新文化运动为代表的进步青年则把批判孔教作为自己的精神理想与政治追求。然而宪政文化不只是典籍中的形而上层面,作为一种极具政治意味的文化,其更真实的体现往往并不落实到典籍之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政治生活领域的宪政文化进行比较分析。
尊儒表象下的“法道互补”分析
儒家思想产生于东周,性善论为其政治理念基础,伦理中心为其原则,主张政治正义优先。事实上,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皇权社会,儒家这种“内圣外王”、“从道不从君”的思想是封建皇权所不能容忍的。所以那种一谈到“中国传统”就完全归之于儒家的观点并不正确。
“法家思想是在中国由血缘族群时代转向大一统帝国的历史转折中形成的。这一转折意味着专制皇权打碎族群纽带直接‘编户其民’,意味着天子与诸侯的关系变成了皇帝与臣僚间的科层关系。”②性恶论为其政治理念基础,权力中心为其原则,主张政治安全优先。这种思想从理论到实践都是极端反儒的。
在中国几千年的政治生活中,儒家政治理想除了在短时期比较落实,比如东汉后期到南朝时期,从整体上看,政治生活的主题却是“儒表法里”。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汉承秦制”的制度设计与“独尊儒术”的经典描述之间始终存在巨大的反差。难怪毛主席提出“百代都行秦政治”的看法,也即:说的是儒家思想,行的却是法家政治;讲的是性善论,行的却是性恶论;说的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玩的却是“法、术、势”;书本上说的是伦理中心主义,而实际上起作用的却是权力中心主义。每每君王安排政治,考虑的不是如何实现政治正义,而是如何确保大权在握,居重驭轻。于是在制度设计上,出现了“内朝”架空“外朝”的制度;出现了中央工作组对地方官的分权;出现了宦官特务监督朝臣,又派贴身侍卫监督宦官特务的制度,比如明朝的厂卫制度。这种以私制私、设事防事、乱极生法、法密生乱、用人而疑、疑人而用、六道轮回、循环几千年的政治怪圈又岂是儒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样温情脉脉的政治理论所能解释的?因此中国传统的政治生活一直存在着法家制度文化与儒家典籍文化之间的明显冲突。虽然自董仲舒之后儒学已经多次被改造,但这一矛盾并未消除,并且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原因在于中国社会一直以来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士农工商,以士为首”的社会结构决定了官方的政治文化对普通公民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的深刻影响。于是乎,“四书五经”上讲读书做官是为了“修齐治平”,而蒙学作品《神童诗》则说“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三字经”上讲“人之初,性本善”,而人们教育子女则是“知人知面不知心”等等。于是道家思想开始发挥重要作用了。鲁迅先生曾经说过,中国人恨尼姑、恨和尚、恨传教士,独独不恨道士,懂得此理者懂得中国之大半。道家思想对国人的意义实际上是一种思想上的麻醉剂。道家强调“无为”,单就这一思想而言本无可厚非,但“无为”一旦深入到政治领域则对公民的宪政意识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强者对弱者的“无为”是宽容,弱者对强者的“无为”则是苟且;权力对权利的“无为”是自由,而权利对权力的“无为”就是奴役。而道家则对此不一为然,在道家的境界中,真伪、善恶、是非都不可分,所谓“万物齐一”。有了这样游戏人间的生活态度,国人在“儒表”与“法里”的巨大张力之间腾挪跳跃,表现得漫不经心,以“无所谓”、“何必认真”的态度面对说一套做一套的生存方式。这恐怕才是为什么宪法至上的观念在国人心中难以树立的真正原因所在。 在这样一个儒法道三元互补的结构中,儒家的地位实际上最为尴尬,表面上其地位最高,但实际上其作为一种价值却比道家还要玄虚。老庄的“逍遥”之道、“圆融通透”的行为方式大行于世,人们的心中却很难说真有儒家圣贤多少地位。千百年来多少大儒都感慨“内圣”难以开出“外王”,其实问题在于人们心中本无“圣”,如何开“外王”?毕竟宪政不只是大儒的宪政,而是普通百姓的宪政。人们对东林、海瑞等人的下场有目共睹,更明白了识时务者为俊杰的道理。于是人们“以申韩之术驭下,以老庄之道侍上;以申韩之权求治,以庄周之滑处乱。在上者指鹿为马,在下者难得糊涂”。③扩展到政治生活领域,则出现了“一放就恶,一管就假”的怪圈。王朝常用剥夺国民自由、厉行法禁的手段来维护“纲常名教”,以“罢黜百家”来“独尊儒术”,结果只能导致假话连篇。法禁一旦松弛,人们便由申韩而老庄、逍遥地大纵其欲,从而出现世风日下、礼崩乐坏的局面。早就“看透一切”的聪明人从“存天理,灭人欲”的高调转变到“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只不过转眼之间的事情而且是如此的自然。
结语
在中国历史上,尤其是政治生活领域,儒家的理想主义作为一种思想血脉一直绵延不绝。但就实际整体而言,与其认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以儒家为主,不如说是尊儒表象下的“法道互补”更为确切。其特征是:以追求权力为中心,在强权之下唱高调、说假话。追求权力不得,则凡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以“顺其自然”“难得糊涂”为人生准则。这种传统政治积弊的文化根源并未因我们已迈进新世纪而离我们远去,相反它还成为当前宪政生长迟滞的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原因。“因为宪政安排方式的有效性,就在于每一个个体相信这种秩序安排是有效的,任何人无法把一种社会和法律的规定性强加于其他不曾分享这种秩序的文化信仰者身上。”④宪政文化不仅构成宪政制度建立的基础,同时也是宪政制度得以实施,取得实效的根本条件。而对中国宪政的考量必须认清“法道互补”的文化特质,因为“法道互补”文化影响下的公民不可能对宪法产生真正的信仰甚至不会产生兴趣。因此必须通过文化的重构以及制度建设的双管齐下,解构原有的尊儒表象下的“法道互补”,只有当普通的公民开始对宪法感兴趣,宪政制度与文化的演进才有可能进入良性循环。否则任何学术上的争鸣、理论上的思辨都只能是梦中的桃花源,理想中的乌托邦。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
【注释】
①[美]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256页。
②③秦晖:《传统十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76页,第189页。
④张千帆:《道德与理性—对中国宪政文化与制度建构的评论和反思》,见《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序言。
【关键词】宪政 文化 法道互补
近代中国曾有过很多套宪法制度,但所有这些宪法制度都未能获得实施,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宪法制度没有宪政文化的支持。缺少社会大众的参与,宪政变成了政治精英和宪法学者的宪政而非普通大众的宪政,这与其说是制度层面的原因,不如说是文化层面的原因。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对宪政建设的显要作用,我们甚至可以将中国近代史理解为“一场最广义的文化冲突”。①
中国思想界对中西方法律文化扬弃的不同观点
从20世纪初叶开始中国思想界就对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民主法治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焦点问题集中在怎样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文化,怎样看待在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发生的演变,怎样重构新型的现代法律文化系统等方面。
在这些重大问题上形成的各种观点,有的基于东西方两大法律文明的比较而否定中国固有的法律文明,有的则从这一比较中否定西洋法律文明、肯定与弘扬中国法律文明的固有价值;有的认为东西两大法律文明之间存在着调和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有的则断然排拒这种必要性与可能性;在主张调和论者中,有的主张用西方法律文化之长来弥补中国法律文化之不足,有的则强调应当用中国固有法律文明之优势来补救西洋现代法律文明之流弊;在反对调和论者中,有的认为西洋法律文明体现着世界文明的发展走向,有的则呼吁复兴中国固有的文化传统;有的人始终恪守着“全盘西化”的立场,有的则以一贯之地坚守“本位文化”论的阵地;也有的从早期崇拜西方文化转向晚年依恋固有文化。但是,即便是主张“全盘西化”者,也未能看到西方的宪政之花在中国结下丰收的果实。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对中国的宪政建设而言,首先要明确的不是我们要走向何方,也不是怎样走,而是我们现在身处何方。同理,对宪政文化的分析关键也不在于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孰优孰劣,更不是如何调和中西文化的差异,重要的是在文化冲突与挑战面前,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中国的固有文化体系?中国真正的宪政文化到底是什么?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过去学术界的认识有些偏颇。因为不论是抗拒论者,还是全盘接受论者,亦或有选择性的采纳论者,他们虽然观点不同但都认可一个前提,那就是中国的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主流的。于是康有为、梁启超走上了“尊孔复礼”的道路,熊十力、张君劢则要对儒家进行创造性的转化,而袁世凯更是在“天坛宪草”中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之本”,企望把孔教上升为宪法原则。另一方面,以新文化运动为代表的进步青年则把批判孔教作为自己的精神理想与政治追求。然而宪政文化不只是典籍中的形而上层面,作为一种极具政治意味的文化,其更真实的体现往往并不落实到典籍之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政治生活领域的宪政文化进行比较分析。
尊儒表象下的“法道互补”分析
儒家思想产生于东周,性善论为其政治理念基础,伦理中心为其原则,主张政治正义优先。事实上,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皇权社会,儒家这种“内圣外王”、“从道不从君”的思想是封建皇权所不能容忍的。所以那种一谈到“中国传统”就完全归之于儒家的观点并不正确。
“法家思想是在中国由血缘族群时代转向大一统帝国的历史转折中形成的。这一转折意味着专制皇权打碎族群纽带直接‘编户其民’,意味着天子与诸侯的关系变成了皇帝与臣僚间的科层关系。”②性恶论为其政治理念基础,权力中心为其原则,主张政治安全优先。这种思想从理论到实践都是极端反儒的。
在中国几千年的政治生活中,儒家政治理想除了在短时期比较落实,比如东汉后期到南朝时期,从整体上看,政治生活的主题却是“儒表法里”。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汉承秦制”的制度设计与“独尊儒术”的经典描述之间始终存在巨大的反差。难怪毛主席提出“百代都行秦政治”的看法,也即:说的是儒家思想,行的却是法家政治;讲的是性善论,行的却是性恶论;说的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玩的却是“法、术、势”;书本上说的是伦理中心主义,而实际上起作用的却是权力中心主义。每每君王安排政治,考虑的不是如何实现政治正义,而是如何确保大权在握,居重驭轻。于是在制度设计上,出现了“内朝”架空“外朝”的制度;出现了中央工作组对地方官的分权;出现了宦官特务监督朝臣,又派贴身侍卫监督宦官特务的制度,比如明朝的厂卫制度。这种以私制私、设事防事、乱极生法、法密生乱、用人而疑、疑人而用、六道轮回、循环几千年的政治怪圈又岂是儒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样温情脉脉的政治理论所能解释的?因此中国传统的政治生活一直存在着法家制度文化与儒家典籍文化之间的明显冲突。虽然自董仲舒之后儒学已经多次被改造,但这一矛盾并未消除,并且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原因在于中国社会一直以来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士农工商,以士为首”的社会结构决定了官方的政治文化对普通公民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的深刻影响。于是乎,“四书五经”上讲读书做官是为了“修齐治平”,而蒙学作品《神童诗》则说“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三字经”上讲“人之初,性本善”,而人们教育子女则是“知人知面不知心”等等。于是道家思想开始发挥重要作用了。鲁迅先生曾经说过,中国人恨尼姑、恨和尚、恨传教士,独独不恨道士,懂得此理者懂得中国之大半。道家思想对国人的意义实际上是一种思想上的麻醉剂。道家强调“无为”,单就这一思想而言本无可厚非,但“无为”一旦深入到政治领域则对公民的宪政意识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强者对弱者的“无为”是宽容,弱者对强者的“无为”则是苟且;权力对权利的“无为”是自由,而权利对权力的“无为”就是奴役。而道家则对此不一为然,在道家的境界中,真伪、善恶、是非都不可分,所谓“万物齐一”。有了这样游戏人间的生活态度,国人在“儒表”与“法里”的巨大张力之间腾挪跳跃,表现得漫不经心,以“无所谓”、“何必认真”的态度面对说一套做一套的生存方式。这恐怕才是为什么宪法至上的观念在国人心中难以树立的真正原因所在。 在这样一个儒法道三元互补的结构中,儒家的地位实际上最为尴尬,表面上其地位最高,但实际上其作为一种价值却比道家还要玄虚。老庄的“逍遥”之道、“圆融通透”的行为方式大行于世,人们的心中却很难说真有儒家圣贤多少地位。千百年来多少大儒都感慨“内圣”难以开出“外王”,其实问题在于人们心中本无“圣”,如何开“外王”?毕竟宪政不只是大儒的宪政,而是普通百姓的宪政。人们对东林、海瑞等人的下场有目共睹,更明白了识时务者为俊杰的道理。于是人们“以申韩之术驭下,以老庄之道侍上;以申韩之权求治,以庄周之滑处乱。在上者指鹿为马,在下者难得糊涂”。③扩展到政治生活领域,则出现了“一放就恶,一管就假”的怪圈。王朝常用剥夺国民自由、厉行法禁的手段来维护“纲常名教”,以“罢黜百家”来“独尊儒术”,结果只能导致假话连篇。法禁一旦松弛,人们便由申韩而老庄、逍遥地大纵其欲,从而出现世风日下、礼崩乐坏的局面。早就“看透一切”的聪明人从“存天理,灭人欲”的高调转变到“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只不过转眼之间的事情而且是如此的自然。
结语
在中国历史上,尤其是政治生活领域,儒家的理想主义作为一种思想血脉一直绵延不绝。但就实际整体而言,与其认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以儒家为主,不如说是尊儒表象下的“法道互补”更为确切。其特征是:以追求权力为中心,在强权之下唱高调、说假话。追求权力不得,则凡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以“顺其自然”“难得糊涂”为人生准则。这种传统政治积弊的文化根源并未因我们已迈进新世纪而离我们远去,相反它还成为当前宪政生长迟滞的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原因。“因为宪政安排方式的有效性,就在于每一个个体相信这种秩序安排是有效的,任何人无法把一种社会和法律的规定性强加于其他不曾分享这种秩序的文化信仰者身上。”④宪政文化不仅构成宪政制度建立的基础,同时也是宪政制度得以实施,取得实效的根本条件。而对中国宪政的考量必须认清“法道互补”的文化特质,因为“法道互补”文化影响下的公民不可能对宪法产生真正的信仰甚至不会产生兴趣。因此必须通过文化的重构以及制度建设的双管齐下,解构原有的尊儒表象下的“法道互补”,只有当普通的公民开始对宪法感兴趣,宪政制度与文化的演进才有可能进入良性循环。否则任何学术上的争鸣、理论上的思辨都只能是梦中的桃花源,理想中的乌托邦。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
【注释】
①[美]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256页。
②③秦晖:《传统十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76页,第189页。
④张千帆:《道德与理性—对中国宪政文化与制度建构的评论和反思》,见《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