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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在服务类预付卡中,目前影响面比较大的首先是盲目发卡现象,即超经营能力、缺乏经营预测能力的发卡,甚至是一些类金融模式的发卡。“类金融模式”指的是那些通过规模发卡来获得沉淀资金的发卡模式。由于目前没有外界制约,所以类金融模式预付卡发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大。
如何应对类金融模式的预付卡:建议消保委和有关部门,一旦发现案情苗子,诸如可能涉及类金融模式的,要及时召集公益律师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深入调查有关发卡企业的资信实力、发卡规模和商业模式。评估其危害性,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如果消费者要解除合同、退还预付卡,而经营者又推诿的,为了及时控制发卡企业的财产,消保委可以召集消费者,组织公益律师,依法支持消费者起诉,查封发卡企业的财产。如果发卡企业的财产情况已无力退款,建议法院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追究公司股东、出资人的連带清偿责任。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采用行政手段控制发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我认为这是防止消费者群体受损范围扩大的快速有效的法律措施。
在此,我建议地方立法部门组织专题研究,明确由哪个部门来认定类金融的行为。对于这类类金融的行为,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
第二方面,更为普遍的是预付卡的盲目发卡行为。盲目发卡不仅会对消费者带来隐患,带来烦恼,对经营者来讲也是有害的。
所以我呼吁经营者如果准备做预付卡,建议委托会计事务所和商业经营咨询机构,预测一下经营模式和从业竞争情况,制定理性的发卡营销制度,特别是发卡的消费合同要做出来,有助于企业循序渐进健康发展。
同时,我也呼吁消费者,要控制好直击支付和预付的额度,比如某个预付卡控制在两三年。我还可以做个时间预定,比如六个月,这六个月将是什么经营情况。这些都是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我还建议地方立法部门,专题研究简化预付卡的备案制度,但必须要申报预付卡的发卡数量,制定服务标准。我们现在对于服务标准非常难制定,但必须要做,没有这个服务标准,谁违约了,都说不清。还有接待能力的考量,有的小店发卡数量大得令人瞠目,所以这个借贷能力非常重要,必须报。上述这些都很重要,认定你违规、违约,包括法院认定是不是该解除合同,该不该退,都是依据。这个是可以专门建立地方立法的。如果没有备案,消费者投诉又不能达到和解的,我想法律上要推进对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监督。这样就能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对于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直接认定违规经营行为。如果认定违规经营行为,那就可以帮助消费者采取保护措施。
此外,我来介绍一个解决得比较好,效率比较高,得到全国消保委高度好评的“健身会所群体纠纷”的解决模式。通过这个案子,我来提一些比较实务性的法律解决模式——
2016年上海市长宁区消保委接到一起健身会所消费者投诉一年多没法解决的案子。消费者买卡的时候,会所还在装修,冲着这个会所将有游泳池之类的设施而去,结果开业以后,发现游泳池根本没有。会员一直投诉,还是搞得钱退不了。区消保委等各个部门开会协调都没有用,这个经营者非常能说会道。怎么办?正好是市消保委和我们在研究如何面对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方案。我们充分运用消费者保护条例里支持诉讼这个条款,由消保委和公益律师组成团队,召集这些受损失的消费者,他们只要办了委托手续,提供证据,法院立案都不用去,我们全过程做完,等判决书下来。消费者投诉一年,由于没有进入合规有效的通道,增加了他们很多烦恼,直到看到公益诉讼这个公共的法律产品在他们身上得到兑现。通过这个案子,我们也感觉到,我们这个社会,有能力提供这样的公共产品。
对群体性的,我们支持诉讼里面,有更强的东西,就是消保委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去查获一般老百姓拿不到的背后真相。只有这些幕后真相拿到法庭上,由法院认定后,才能更快地解决纠纷。而且,诉讼的效益提高,老百姓也受益。
在这个案子里面,我也想到我们老百姓要理性消费,注重合同意识,注重证据意识,非常重要。因为你没有合同意识没有证据意识,你要叫谁保护?你要叫政府上访信访,真的是很难。不是我们不愿意,我们也没有证据来保护你。
我还建议消保委和行业协会,要扩大预付卡的消费警示,提醒老百姓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比如如何有序维权、理性消费。建议地方立法给预付卡一个冷静期。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登记过,又没有消费过,要支持消费者在15天或30天无理由退卡。这合同都是模模糊糊的,叫他要坚持把合同履行下去,消费者要维权就有难度。
另外,我们呼吁政府能为公益律师和专家建立一个专项资金,我们要持之以恒为市民提供这方面服务,还是需要这方面的经费支持。
如何应对类金融模式的预付卡:建议消保委和有关部门,一旦发现案情苗子,诸如可能涉及类金融模式的,要及时召集公益律师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深入调查有关发卡企业的资信实力、发卡规模和商业模式。评估其危害性,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如果消费者要解除合同、退还预付卡,而经营者又推诿的,为了及时控制发卡企业的财产,消保委可以召集消费者,组织公益律师,依法支持消费者起诉,查封发卡企业的财产。如果发卡企业的财产情况已无力退款,建议法院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追究公司股东、出资人的連带清偿责任。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采用行政手段控制发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我认为这是防止消费者群体受损范围扩大的快速有效的法律措施。
在此,我建议地方立法部门组织专题研究,明确由哪个部门来认定类金融的行为。对于这类类金融的行为,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
第二方面,更为普遍的是预付卡的盲目发卡行为。盲目发卡不仅会对消费者带来隐患,带来烦恼,对经营者来讲也是有害的。
所以我呼吁经营者如果准备做预付卡,建议委托会计事务所和商业经营咨询机构,预测一下经营模式和从业竞争情况,制定理性的发卡营销制度,特别是发卡的消费合同要做出来,有助于企业循序渐进健康发展。
同时,我也呼吁消费者,要控制好直击支付和预付的额度,比如某个预付卡控制在两三年。我还可以做个时间预定,比如六个月,这六个月将是什么经营情况。这些都是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我还建议地方立法部门,专题研究简化预付卡的备案制度,但必须要申报预付卡的发卡数量,制定服务标准。我们现在对于服务标准非常难制定,但必须要做,没有这个服务标准,谁违约了,都说不清。还有接待能力的考量,有的小店发卡数量大得令人瞠目,所以这个借贷能力非常重要,必须报。上述这些都很重要,认定你违规、违约,包括法院认定是不是该解除合同,该不该退,都是依据。这个是可以专门建立地方立法的。如果没有备案,消费者投诉又不能达到和解的,我想法律上要推进对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监督。这样就能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对于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直接认定违规经营行为。如果认定违规经营行为,那就可以帮助消费者采取保护措施。
此外,我来介绍一个解决得比较好,效率比较高,得到全国消保委高度好评的“健身会所群体纠纷”的解决模式。通过这个案子,我来提一些比较实务性的法律解决模式——
2016年上海市长宁区消保委接到一起健身会所消费者投诉一年多没法解决的案子。消费者买卡的时候,会所还在装修,冲着这个会所将有游泳池之类的设施而去,结果开业以后,发现游泳池根本没有。会员一直投诉,还是搞得钱退不了。区消保委等各个部门开会协调都没有用,这个经营者非常能说会道。怎么办?正好是市消保委和我们在研究如何面对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方案。我们充分运用消费者保护条例里支持诉讼这个条款,由消保委和公益律师组成团队,召集这些受损失的消费者,他们只要办了委托手续,提供证据,法院立案都不用去,我们全过程做完,等判决书下来。消费者投诉一年,由于没有进入合规有效的通道,增加了他们很多烦恼,直到看到公益诉讼这个公共的法律产品在他们身上得到兑现。通过这个案子,我们也感觉到,我们这个社会,有能力提供这样的公共产品。
对群体性的,我们支持诉讼里面,有更强的东西,就是消保委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去查获一般老百姓拿不到的背后真相。只有这些幕后真相拿到法庭上,由法院认定后,才能更快地解决纠纷。而且,诉讼的效益提高,老百姓也受益。
在这个案子里面,我也想到我们老百姓要理性消费,注重合同意识,注重证据意识,非常重要。因为你没有合同意识没有证据意识,你要叫谁保护?你要叫政府上访信访,真的是很难。不是我们不愿意,我们也没有证据来保护你。
我还建议消保委和行业协会,要扩大预付卡的消费警示,提醒老百姓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比如如何有序维权、理性消费。建议地方立法给预付卡一个冷静期。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登记过,又没有消费过,要支持消费者在15天或30天无理由退卡。这合同都是模模糊糊的,叫他要坚持把合同履行下去,消费者要维权就有难度。
另外,我们呼吁政府能为公益律师和专家建立一个专项资金,我们要持之以恒为市民提供这方面服务,还是需要这方面的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