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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的贸易环境和科技不断发展进步,中美贸易摩擦产生了新的焦点——337调查。近年来,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经济发展战略及其再工业化进程导致了对华337调查的数量持续增长,对我国出口企业发展构成重大为威胁。337调查导致我国被诉企业遭受高应诉成本、被迫放弃美国市场、创新产品被打压等威胁,它已经成为了阻碍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重大非关税壁垒。对此,我国必须加快转变贸易发展方式,寻求中美发展共同利益,并且要理性应对,注重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创新,尽可能地减少贸易摩擦。
关键词:337调查;贸易摩擦;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7-0105
伴随着中美贸易不平衡快速扩大,中美贸易摩擦日益加剧,美国新贸易保护主义借机抬头,越来越多地使用337调查阻碍中国产品出口。并且337调查成为美国对华进行贸易限制的除“两反两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之外的又一重要手段,它有致命的杀伤力,产业所受损害程度很大。因此,分析美国3 37调查,对于进一步发展中美贸易是十分必要的。 一、中国遭遇337调查现状
(一)历史纬度:数量持续增长
1986年12月,美国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希腊的皮大衣及皮毛类产品发起337调查,这是美国发起的首起涉华337调查案件。从1986年12月,截至2 012年底,美国发起的涉华337调查案件共计177起,占美国1986年之后3 37调查总数(62l起)的28.5%。2012年虽然降至18起,但据相关专家分析,涉及到中国企业在美分支机构的337调查尚未纳入统计,这也可能是涉华337调查同比减少的原因之一。
从图一中可以看出,中国遭受的3 37调查案件数量增长迅猛,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涉华337调查数量占比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并且在2007达到顶峰(61.3%)。
(二)主要诉由:以侵犯专利权为主
截至2012年底,在美国启动的177起涉华337调查案件中,均未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就2012年而言,美国的337调查因单独侵犯专利权而被起诉的最多,达36起,占337调查总数的90.0%。
专利侵权一直以来就是美国启动337调查的最主要诉由。1986-2011年,单独以商标侵权为由发起的有8起,占比5%;以共同侵犯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商品装潢、商标淡化、仿冒、虚假来源、商业外观等)为由启动的3起,占比1.9%;共同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以及共同侵犯专利和著作权的,均为2起,各占比1.3%。此外,单独以侵犯商业秘密、商品装潢,虚假广告,共同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以及共同侵犯专利权和商品装潢为由启动的337调查分别为1起。
(三)涉案产业:以电子产业为主
中国企业涉案产品结构不断升级。1998年以前,337调查涉华的涉案产品主要是轻工业产品;1998年之后,被调查产品开始涉及电子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化学工业、医学工业、重金属工业、机械行业、建筑工业、汽车工业等多个行业领域。随着我国制造业和电子产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加之出口产品技术含量的不断增加,国外企业也开始使用多种手段来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入。(图三)
2012年,涉华的18起337调查的分别涉及电子(11起)、机械(3起)、轻工(2起)、化工(1起)以及有色金属(1起)行业。其中,稀土类产品首次成为美国337调查的目标产品。
(四)结案方式:以“和解”为主
截至2011年底,在美国发起的3 37调查涉华案件中已结案的l 38起中,和解结案的最多,其次为被裁定侵权不成立,以禁制令和有限排除令结案的有13起,占比9.4%,位居第三。此外,美国对华337调查的结案方式还有申诉方撤诉、有限排除令、同意令、普遍排除令等。(见表一)
二、中国产品频繁遭遇337调查的原因探析
(一)“337条款”的不合理性.
1.337调查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337条款为美国国内产品提供双重救济,也就是说,对于来自非美国的进口产品的侵权行为,美国受到侵害的企业既可以通过WTO的司法诉讼程序获得救济,也可以选择提起337调查:而对于来自美国国内产品的侵权行为,受害企业只能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获得救济。这种对于外国企业的差别性待遇违背了WTO所倡导的国民待遇原则。这一点就造成了作为申诉方的美国与作为被诉方的中国在337调查中的地位极为不平等,这种不公平待遇严重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利益。
2。337调查发起条件低
只要发现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并且存在国内相关产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可认定其违反了337条款,进行337调查,而无需证明侵权导致了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这种制度缺陷造成没有受到实质性损害的美国企业或者个人为了市场竞争的需要而滥用诉权恶意启动3 37调查,即便最后被证明不存在侵权,被申诉人却往往元气大伤,申诉人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就达到了。
(二)美国对华贸易持续逆差
中美贸易中,美国对中国贸易一直处于逆差中,数额也在逐年增加。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让中美贸易摩擦越发严重,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也开始显现。同时,也正是由于这种逐年严重的贸易逆差,使337调查的主要目标从亚洲的日本、台湾地区、韩国向中国转变。(表二)
尤其是在2008年美国国内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经济遭受不同打击,而作为经济危机的发源地的美国经济也遭受重创。美国企业打压中国竞争对手,防止和限制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的发展,采取337调查等贸易壁垒手段来保证其利益的最大化。 (三)美国对华贸易保护主义升温
贸易保护措施本质上是一种为了保护本国相关行业免受国外竞争压力而对相关进口产品设定高关税、进口配额或其他减少进口额的经济政策,通过实行贸易保护措施,极大地削弱外国厂商在本国市场的竞争力。
传统的美国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通过关税和进口额等贸易政策来限制进口,但这些措施受到了新的历史条件的约束和摒弃。而后危机时代美国新贸易保护主义采取了更为隐蔽的手段,如双反措施,特保措施,环境壁垒、技术壁垒和社会壁垒等新贸易壁垒,碳关税贸易壁垒,以及本文提及的337调查等。美国在关税总水平上提高很少,而加大了在新型贸易壁垒方面的研究,利用名义上的公平贸易对本国进行贸易保护。
此外,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原因,除了显而易见的经济因素之外,随着2012年美国总统大选的展开,限制中国产品对美国的出口、保障美国国民的就业状况以及保护美国国内的产业更是成为了奥巴马和罗姆尼的竞选宣言。
(四)美国的再工业化战略与中国产业转型升级的矛盾
国际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的实体经济受到重创,同时它们也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虚拟经济无法持续支撑经济的健康发展。2009年,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了再工业化的经济复苏战略,强调重振美国制造业,回归经济实体,意在大力发展国内制造业,增加就业,促进出口达到振兴本土工业进而保证经济均衡运行可持续性的目的。
从表三数据中可以看出,自2009年美国提出了再工业化的经济复苏战略后,2010年美国经济增长率为3%,其中有1.23个百分点来自制造业,而金融和地产的贡献为-0.05个百分点:2011年美国经济增长率为1.7%,其中的0.5个百分点是来自于制造业的。以制造业为代表的实体经济支撑了美国2010年和2011年的经济增长,同时也为2012年美国经济增长提供重要支撑。
在中美贸易的前期,中国出口的产品主要偏重于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主要偏重于中、高技术型产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科研越来越重视,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出口产品所含技术含量提高的同时,经济结构也实现了向劳动密集、技术密集、门类齐全的发展格局的转变。然而,这种转变和提升客观上对美国的再工业化的发展战略产生了威胁。美国是中国出口的最重要目标市场,而美国的再工业化政策势必会加大对其国内市场的保护,也必将通过出台一系列贸易保护政策,来控制中国对美国的出口量。
(五)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在我国,大多数人并没有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财产权来看待,甚至很多企业都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很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对待,更多地强调有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同时,我国企业到外国申请专利数量很少,这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因为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特点,如果只申请本国专利,就等于将该项高新技术无偿奉献给了除本国之外的世界各国。以2011年为例,我国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为415829项,占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78.99%;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量为110583项,占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21.01%。同时,我国向海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的申请量仅为8238项,授权量仅为2383项。
表四列出了我国自2002年至2011年这十年向美国申请发明专利及被授权的情况,虽然每年的申请量和被授权量都有所增长,但是这与我国国内申请发明专利的数量相差甚远,不利于我国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在美国市场上的发展。
三、337调查对中国企业的负面影响
目前,337调查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重大非关税贸易壁垒。随着美国针对我国的337调查数量的不断增长,我国企业不论应诉与否,都会受到较大负面影响。
首先,中国企业受337调查诉讼的威胁或困扰之时,必须考虑到昂贵的诉讼费用,整个诉讼过程的费用通常需300万美元甚至更加昂贵。我国被申诉企业所需支出的费用,包括达成和解所支付的专利许可费,败诉后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知识产权使用费、应得利息收入等。如果被判定为恶意侵权,还将被处以补偿性赔偿金额的2-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即便最后中国企业被认定没有侵权,被诉方胜诉后,已经付出的巨额费用成本也无法得到任何补偿。
其次,如果企业考虑到巨额的应诉成本而选择不应诉或是中途退出时,就被视为承认对方指控,相当于放弃了美国市场。由于337调查的救济措施严厉,我国被申诉企业可能永远被美国市场拒之门外。如果USITC经过调查认定进口产品确实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USITC便可以依据337条款采取永久性和临时性救济措施,其中的有限排除令是禁止被列名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普通排除令可以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对于中国企业而言,337调查是一种比两反两保更为严厉、更具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措施。
第三,即使被诉方积极应诉,并且获得胜诉,也会由于旷日持久的知识产权“拉锯战”让中国企业疲于应付、市场受阻,同时被迫延缓企业内部压法进程。
最后,337调查还对中国创新形成了遏制效应。随着我国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越来越强,美国在感到威胁的同时,加强运用知识产权武器,对中国“新秀”进行压制,以期在“苗头”阶段就对我形成“扼制效应”。美国的知识产权打击对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壮大形成了“新型压榨”。我国一些出口企业尚且处于美国市场开发阶段就遭遇3 37调查。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指出当我国企业同时具备“产品属于主流产业、高新技术或者朝阳产业,市场份额已经或者潜在威胁到相关跨国公司,尚缺乏据以对抗或交叉许可的专利等知识储备”这三个条件,就几乎一定会被相关国际巨鳄推上知识产权侵权被告席。
四、中国应对337调查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贸易发展方式,寻求中美发展共同利益
受美国实施“再工业化”战略和美国保护国内制造业企业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扩大和升级。因此,为了避免337调查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可以加快转变对美贸易发展方式,扶持一批组织化程度高、核心竞争力强的制造企业走出国门,扩大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的出口规模和影响,提高制造业出口商品竞争力。其次,要准确把握全球需求结构和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趋势,重点开拓新兴经济体市场,积极培育周边市场。并且,需要提高我国政府参与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能力,努力实现从接受既定规则向主动参与制定规则的转变,在寻求中美发展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提高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同时,也需要通过两国政府与高层之间的经济战略对话,要求其对于337条款中的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改,早日消除两国之间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构建更和谐的贸易关系。
(二)建立综合性反贸易壁垒机构和资料库,培养相关诉讼人才
针对337调查等一些贸易壁垒,国家应抓紧建立综合性反贸易壁垒机构和资料库,对中国企业在海外遭受各种调查和被起诉情况做出详细调查,协助企业手机证据,维护中国企业正当权益,同时反制国外针对中国的各种贸易壁垒。资料库的建立,还有助于企业在贸易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能得到借鉴。此外,国家还应当着重培养相关诉讼人才,以此来提升中国企业的应诉能力,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勇于起诉和应诉,理性应对
近年来,越来越多受到337调查的企业不再一味地妥协退让,而是选择灵活理性地去面对,这为更多遭受贸易摩擦调查的企业提供了很好的榜样,也维护了企业自身的权益。
如果企业在美国市场上的份额很小,并且以后也没有发展成为重要市场的潜能,那么企业可以考虑不应诉。相反,如果企业不想并且也不能失去美国市场,则要综合考虑侵权的可能性、企业对诉讼费用的承受能力以及应诉的准备能力等因素后积极做出应诉策略。同时,企业也可以与相关行业协会做好沟通与交流,争取得到更多的可靠意见和帮助。
(四)注重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外围专利
企业未来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企业应该提高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和水平,要有意识地加强知识产权整体规划战略。对企业的技术成果要分清楚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该申请专利,不要盲目追求知识产权申请量。尤其是展开国际贸易的出口企业,对于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护不容忽视,同时也要加强企业本身的科学技术创新。当今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市场,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竞争更加激烈,这迫切需要中国企业不断在提升自身知识产权能力上下工夫,只有在技术上有更多新的突破,并且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技术,才能应对来自海外市场的挑战。
在申请外围专利和建立专利组合这一点上,可以借鉴日本企业的相应做法。日本深知核心专利的重要性,非常注重研发和申请策略,针对外国原创技术专利,迅速申请外围技术专利来增加知识产权储备。我国当前的核心专利不多,技术依旧落后,所以可以借鉴日本公司的专利战略,构筑外围专利网,突破欧美企业的技术垄断,建立专利组合,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关键词:337调查;贸易摩擦;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7-0105
伴随着中美贸易不平衡快速扩大,中美贸易摩擦日益加剧,美国新贸易保护主义借机抬头,越来越多地使用337调查阻碍中国产品出口。并且337调查成为美国对华进行贸易限制的除“两反两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之外的又一重要手段,它有致命的杀伤力,产业所受损害程度很大。因此,分析美国3 37调查,对于进一步发展中美贸易是十分必要的。 一、中国遭遇337调查现状
(一)历史纬度:数量持续增长
1986年12月,美国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希腊的皮大衣及皮毛类产品发起337调查,这是美国发起的首起涉华337调查案件。从1986年12月,截至2 012年底,美国发起的涉华337调查案件共计177起,占美国1986年之后3 37调查总数(62l起)的28.5%。2012年虽然降至18起,但据相关专家分析,涉及到中国企业在美分支机构的337调查尚未纳入统计,这也可能是涉华337调查同比减少的原因之一。
从图一中可以看出,中国遭受的3 37调查案件数量增长迅猛,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涉华337调查数量占比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并且在2007达到顶峰(61.3%)。
(二)主要诉由:以侵犯专利权为主
截至2012年底,在美国启动的177起涉华337调查案件中,均未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就2012年而言,美国的337调查因单独侵犯专利权而被起诉的最多,达36起,占337调查总数的90.0%。
专利侵权一直以来就是美国启动337调查的最主要诉由。1986-2011年,单独以商标侵权为由发起的有8起,占比5%;以共同侵犯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商品装潢、商标淡化、仿冒、虚假来源、商业外观等)为由启动的3起,占比1.9%;共同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以及共同侵犯专利和著作权的,均为2起,各占比1.3%。此外,单独以侵犯商业秘密、商品装潢,虚假广告,共同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以及共同侵犯专利权和商品装潢为由启动的337调查分别为1起。
(三)涉案产业:以电子产业为主
中国企业涉案产品结构不断升级。1998年以前,337调查涉华的涉案产品主要是轻工业产品;1998年之后,被调查产品开始涉及电子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化学工业、医学工业、重金属工业、机械行业、建筑工业、汽车工业等多个行业领域。随着我国制造业和电子产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加之出口产品技术含量的不断增加,国外企业也开始使用多种手段来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入。(图三)
2012年,涉华的18起337调查的分别涉及电子(11起)、机械(3起)、轻工(2起)、化工(1起)以及有色金属(1起)行业。其中,稀土类产品首次成为美国337调查的目标产品。
(四)结案方式:以“和解”为主
截至2011年底,在美国发起的3 37调查涉华案件中已结案的l 38起中,和解结案的最多,其次为被裁定侵权不成立,以禁制令和有限排除令结案的有13起,占比9.4%,位居第三。此外,美国对华337调查的结案方式还有申诉方撤诉、有限排除令、同意令、普遍排除令等。(见表一)
二、中国产品频繁遭遇337调查的原因探析
(一)“337条款”的不合理性.
1.337调查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337条款为美国国内产品提供双重救济,也就是说,对于来自非美国的进口产品的侵权行为,美国受到侵害的企业既可以通过WTO的司法诉讼程序获得救济,也可以选择提起337调查:而对于来自美国国内产品的侵权行为,受害企业只能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获得救济。这种对于外国企业的差别性待遇违背了WTO所倡导的国民待遇原则。这一点就造成了作为申诉方的美国与作为被诉方的中国在337调查中的地位极为不平等,这种不公平待遇严重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利益。
2。337调查发起条件低
只要发现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并且存在国内相关产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可认定其违反了337条款,进行337调查,而无需证明侵权导致了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这种制度缺陷造成没有受到实质性损害的美国企业或者个人为了市场竞争的需要而滥用诉权恶意启动3 37调查,即便最后被证明不存在侵权,被申诉人却往往元气大伤,申诉人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就达到了。
(二)美国对华贸易持续逆差
中美贸易中,美国对中国贸易一直处于逆差中,数额也在逐年增加。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让中美贸易摩擦越发严重,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也开始显现。同时,也正是由于这种逐年严重的贸易逆差,使337调查的主要目标从亚洲的日本、台湾地区、韩国向中国转变。(表二)
尤其是在2008年美国国内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经济遭受不同打击,而作为经济危机的发源地的美国经济也遭受重创。美国企业打压中国竞争对手,防止和限制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的发展,采取337调查等贸易壁垒手段来保证其利益的最大化。 (三)美国对华贸易保护主义升温
贸易保护措施本质上是一种为了保护本国相关行业免受国外竞争压力而对相关进口产品设定高关税、进口配额或其他减少进口额的经济政策,通过实行贸易保护措施,极大地削弱外国厂商在本国市场的竞争力。
传统的美国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通过关税和进口额等贸易政策来限制进口,但这些措施受到了新的历史条件的约束和摒弃。而后危机时代美国新贸易保护主义采取了更为隐蔽的手段,如双反措施,特保措施,环境壁垒、技术壁垒和社会壁垒等新贸易壁垒,碳关税贸易壁垒,以及本文提及的337调查等。美国在关税总水平上提高很少,而加大了在新型贸易壁垒方面的研究,利用名义上的公平贸易对本国进行贸易保护。
此外,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原因,除了显而易见的经济因素之外,随着2012年美国总统大选的展开,限制中国产品对美国的出口、保障美国国民的就业状况以及保护美国国内的产业更是成为了奥巴马和罗姆尼的竞选宣言。
(四)美国的再工业化战略与中国产业转型升级的矛盾
国际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的实体经济受到重创,同时它们也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虚拟经济无法持续支撑经济的健康发展。2009年,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了再工业化的经济复苏战略,强调重振美国制造业,回归经济实体,意在大力发展国内制造业,增加就业,促进出口达到振兴本土工业进而保证经济均衡运行可持续性的目的。
从表三数据中可以看出,自2009年美国提出了再工业化的经济复苏战略后,2010年美国经济增长率为3%,其中有1.23个百分点来自制造业,而金融和地产的贡献为-0.05个百分点:2011年美国经济增长率为1.7%,其中的0.5个百分点是来自于制造业的。以制造业为代表的实体经济支撑了美国2010年和2011年的经济增长,同时也为2012年美国经济增长提供重要支撑。
在中美贸易的前期,中国出口的产品主要偏重于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主要偏重于中、高技术型产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科研越来越重视,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出口产品所含技术含量提高的同时,经济结构也实现了向劳动密集、技术密集、门类齐全的发展格局的转变。然而,这种转变和提升客观上对美国的再工业化的发展战略产生了威胁。美国是中国出口的最重要目标市场,而美国的再工业化政策势必会加大对其国内市场的保护,也必将通过出台一系列贸易保护政策,来控制中国对美国的出口量。
(五)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在我国,大多数人并没有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财产权来看待,甚至很多企业都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很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对待,更多地强调有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同时,我国企业到外国申请专利数量很少,这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因为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特点,如果只申请本国专利,就等于将该项高新技术无偿奉献给了除本国之外的世界各国。以2011年为例,我国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为415829项,占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78.99%;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量为110583项,占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21.01%。同时,我国向海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的申请量仅为8238项,授权量仅为2383项。
表四列出了我国自2002年至2011年这十年向美国申请发明专利及被授权的情况,虽然每年的申请量和被授权量都有所增长,但是这与我国国内申请发明专利的数量相差甚远,不利于我国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在美国市场上的发展。
三、337调查对中国企业的负面影响
目前,337调查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重大非关税贸易壁垒。随着美国针对我国的337调查数量的不断增长,我国企业不论应诉与否,都会受到较大负面影响。
首先,中国企业受337调查诉讼的威胁或困扰之时,必须考虑到昂贵的诉讼费用,整个诉讼过程的费用通常需300万美元甚至更加昂贵。我国被申诉企业所需支出的费用,包括达成和解所支付的专利许可费,败诉后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知识产权使用费、应得利息收入等。如果被判定为恶意侵权,还将被处以补偿性赔偿金额的2-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即便最后中国企业被认定没有侵权,被诉方胜诉后,已经付出的巨额费用成本也无法得到任何补偿。
其次,如果企业考虑到巨额的应诉成本而选择不应诉或是中途退出时,就被视为承认对方指控,相当于放弃了美国市场。由于337调查的救济措施严厉,我国被申诉企业可能永远被美国市场拒之门外。如果USITC经过调查认定进口产品确实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USITC便可以依据337条款采取永久性和临时性救济措施,其中的有限排除令是禁止被列名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普通排除令可以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对于中国企业而言,337调查是一种比两反两保更为严厉、更具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措施。
第三,即使被诉方积极应诉,并且获得胜诉,也会由于旷日持久的知识产权“拉锯战”让中国企业疲于应付、市场受阻,同时被迫延缓企业内部压法进程。
最后,337调查还对中国创新形成了遏制效应。随着我国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越来越强,美国在感到威胁的同时,加强运用知识产权武器,对中国“新秀”进行压制,以期在“苗头”阶段就对我形成“扼制效应”。美国的知识产权打击对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壮大形成了“新型压榨”。我国一些出口企业尚且处于美国市场开发阶段就遭遇3 37调查。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指出当我国企业同时具备“产品属于主流产业、高新技术或者朝阳产业,市场份额已经或者潜在威胁到相关跨国公司,尚缺乏据以对抗或交叉许可的专利等知识储备”这三个条件,就几乎一定会被相关国际巨鳄推上知识产权侵权被告席。
四、中国应对337调查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贸易发展方式,寻求中美发展共同利益
受美国实施“再工业化”战略和美国保护国内制造业企业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扩大和升级。因此,为了避免337调查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可以加快转变对美贸易发展方式,扶持一批组织化程度高、核心竞争力强的制造企业走出国门,扩大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的出口规模和影响,提高制造业出口商品竞争力。其次,要准确把握全球需求结构和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趋势,重点开拓新兴经济体市场,积极培育周边市场。并且,需要提高我国政府参与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能力,努力实现从接受既定规则向主动参与制定规则的转变,在寻求中美发展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提高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同时,也需要通过两国政府与高层之间的经济战略对话,要求其对于337条款中的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改,早日消除两国之间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构建更和谐的贸易关系。
(二)建立综合性反贸易壁垒机构和资料库,培养相关诉讼人才
针对337调查等一些贸易壁垒,国家应抓紧建立综合性反贸易壁垒机构和资料库,对中国企业在海外遭受各种调查和被起诉情况做出详细调查,协助企业手机证据,维护中国企业正当权益,同时反制国外针对中国的各种贸易壁垒。资料库的建立,还有助于企业在贸易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能得到借鉴。此外,国家还应当着重培养相关诉讼人才,以此来提升中国企业的应诉能力,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勇于起诉和应诉,理性应对
近年来,越来越多受到337调查的企业不再一味地妥协退让,而是选择灵活理性地去面对,这为更多遭受贸易摩擦调查的企业提供了很好的榜样,也维护了企业自身的权益。
如果企业在美国市场上的份额很小,并且以后也没有发展成为重要市场的潜能,那么企业可以考虑不应诉。相反,如果企业不想并且也不能失去美国市场,则要综合考虑侵权的可能性、企业对诉讼费用的承受能力以及应诉的准备能力等因素后积极做出应诉策略。同时,企业也可以与相关行业协会做好沟通与交流,争取得到更多的可靠意见和帮助。
(四)注重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外围专利
企业未来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企业应该提高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和水平,要有意识地加强知识产权整体规划战略。对企业的技术成果要分清楚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该申请专利,不要盲目追求知识产权申请量。尤其是展开国际贸易的出口企业,对于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护不容忽视,同时也要加强企业本身的科学技术创新。当今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市场,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竞争更加激烈,这迫切需要中国企业不断在提升自身知识产权能力上下工夫,只有在技术上有更多新的突破,并且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技术,才能应对来自海外市场的挑战。
在申请外围专利和建立专利组合这一点上,可以借鉴日本企业的相应做法。日本深知核心专利的重要性,非常注重研发和申请策略,针对外国原创技术专利,迅速申请外围技术专利来增加知识产权储备。我国当前的核心专利不多,技术依旧落后,所以可以借鉴日本公司的专利战略,构筑外围专利网,突破欧美企业的技术垄断,建立专利组合,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