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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现实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初查工作还存在各种问题, 笔者结合自己的反贪工作,对初查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就如何完善职务犯罪初查机制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机制;完善
一、职务犯罪初查机制释义
职务犯罪初查机制是人民检察院对经初核后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进行具有侦查性质的初步调查,以判断该案件线索是否具备刑事诉讼立案条件的制度。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在保障案件顺利突破、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节省司法成本,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必不可少的办案程序。只要初查工作做到位,成案的可能性就会大幅度增加。
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初查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不规范
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了办案实践中初查不规范的问题:一是初查对象权利保障不规范。初查对象因不具备犯罪嫌疑人及证人身份而无法使用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二是初查程序不规范。由于缺少具体实施细则,自侦部门在中止、恢复、终结初查等程序上不够规范。三是接触初查对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当前福建省检察机关关于初查规定要求凡是在办案工作区询问初查对象的,必须进行同录,其他不作强制性要求,因此各地做法不同。
(二)初查线索管理机制不健全
一是线索质量不高,成案率低。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线索初核过于简单,大量质量不高的举报线索分流至自侦部门,这些举报线索成案率低,牵扯大量自侦办案力量,加剧基层自侦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整体初查效率低。二是线索保密度不高,难以做到秘密初查。举报人为了所举报的内容能得到关注和调查,通常会向多个部门举报反映,这样使得线索更容易走漏风声,让被举报人有所准备而难以成案。三是线索评估不准确。一些办案人员业务经验有限,对于线索缺少分析评估,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初查方案,初查方式缺乏针对性,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三)基层检察院初查水平不高
一是基层自侦部门干警信息化初查意识不强。基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关于信息技术、财务金融等方面专业人才严重缺乏。侦查人员缺乏通过深挖、分析、运用信息破案的意识,通过对各类信息挖掘、对比、分析获取证据的能力不高。二是与审计、金融、工商等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初查获取信息渠道不畅。由于没有与有关部门达成相关协议,有些部门出于部门保护主义或者涉密原因,往往会对检察机关协助查询请求拖延或以未立案等借口拒绝提供信息。三是初查措施单一。现阶段职务犯罪的初查工作所运用到的技术手段十分有限,初查手段单一,缺乏突破创新。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初查工作还是主要依靠人力进行,效率低下且案多人少矛盾严重。
(四)初查监督机制不完善
区别于立案活动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对初查的监督机制相对滞后,且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由于初查的保密性,还未进入立案环节时,相关部门监督失灵,上级院的侦监部门和本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于初查的信息是无从得知的,导致初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二是缺乏动态监督方式。以对法律文书的书面审查为主的静态的监督方式不全面、不及时,很难发现初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三是外部监督不完善。立法对初查规定的模糊导致检察机关初查程序基本处于外部监督盲区,这样容易导致初查中直接或者间接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大大削弱了职务犯罪初查应有的严肃性和正当性,损害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初查立法规定
一是建议在刑诉法第二编第十章立案章节中引入初查,赋予初查以合法性,并在“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一节中对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结构加以规范,为突破案件和后续侦查奠定基础,对初查进行必要的控权,避免初查阶段司法权力滥用侵害人权等现象。二是在刑诉规则中细化初查程序性规定,明确初查工作具体操作细则,为反贪、反渎办案提供指导,有效解决当前基于对初查合法性质疑而衍生的一系列问题。
(二)进一步优化初查线索管理机制
一是设置专门的线索管理人员,根据线索来源、性质、分流及处理情况等对受理的线索进行分类管理。二是成立由分管检察长、反贪局长、反渎局长以及侦查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的线索评估审查小组,制定评估审查标准细则。三是加强与控申部门沟通协调,对于经审查决定存查、缓查或者不予受理的线索,由线索管理员统一归类登记保存,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控申部门。
(三)进一步实现初查精细化
一是打破现行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限制,逐步建立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运用秘密跟踪、电子监控、卫星定位、秘密录音录像、邮件检查等技术手段获取证据的工作机制。二是完善侦查信息平台建设。借鉴公安机关大情报信息平台、技侦网络数据库等系统建设经验,探索建立与公职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库。三是强化信息共享意识。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查询其现有数据信息库,构建信息快速传递工作机制,尽快实现本地外联单位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四是加强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培训教育,为有困难的基层检察院提供设备和技术上的保障,基层检察院要主动学习和利用上级院建立的侦查信息平台,加强对现有侦查技术的学习。
(四)进一步完善初查监督机制
一是逐步实现程序监督。对接触调查对象询问过程以及询问重要证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询问的全过程纳入到同步录音录像范围内,做到调查询问过程的透明有效衔接。二是加强对职务犯罪初查措施适用的动态监督。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职务犯罪初查的基本种类以及适用规则和权限,实现职务犯罪初查措施审批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三是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自侦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做好案件的发现、移送、处理的衔接。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
[2]邵小平.职务犯罪初查规定有待细化[J].人民检察,2005(11).
[3]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推动诉讼制度改革[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10).
作者简介:
陈丽莉(1986— ),女,福建南安人,法学学士,现为南安市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员。
(作者单位: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机制;完善
一、职务犯罪初查机制释义
职务犯罪初查机制是人民检察院对经初核后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进行具有侦查性质的初步调查,以判断该案件线索是否具备刑事诉讼立案条件的制度。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在保障案件顺利突破、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节省司法成本,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必不可少的办案程序。只要初查工作做到位,成案的可能性就会大幅度增加。
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初查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不规范
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了办案实践中初查不规范的问题:一是初查对象权利保障不规范。初查对象因不具备犯罪嫌疑人及证人身份而无法使用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二是初查程序不规范。由于缺少具体实施细则,自侦部门在中止、恢复、终结初查等程序上不够规范。三是接触初查对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当前福建省检察机关关于初查规定要求凡是在办案工作区询问初查对象的,必须进行同录,其他不作强制性要求,因此各地做法不同。
(二)初查线索管理机制不健全
一是线索质量不高,成案率低。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线索初核过于简单,大量质量不高的举报线索分流至自侦部门,这些举报线索成案率低,牵扯大量自侦办案力量,加剧基层自侦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整体初查效率低。二是线索保密度不高,难以做到秘密初查。举报人为了所举报的内容能得到关注和调查,通常会向多个部门举报反映,这样使得线索更容易走漏风声,让被举报人有所准备而难以成案。三是线索评估不准确。一些办案人员业务经验有限,对于线索缺少分析评估,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初查方案,初查方式缺乏针对性,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三)基层检察院初查水平不高
一是基层自侦部门干警信息化初查意识不强。基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关于信息技术、财务金融等方面专业人才严重缺乏。侦查人员缺乏通过深挖、分析、运用信息破案的意识,通过对各类信息挖掘、对比、分析获取证据的能力不高。二是与审计、金融、工商等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初查获取信息渠道不畅。由于没有与有关部门达成相关协议,有些部门出于部门保护主义或者涉密原因,往往会对检察机关协助查询请求拖延或以未立案等借口拒绝提供信息。三是初查措施单一。现阶段职务犯罪的初查工作所运用到的技术手段十分有限,初查手段单一,缺乏突破创新。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初查工作还是主要依靠人力进行,效率低下且案多人少矛盾严重。
(四)初查监督机制不完善
区别于立案活动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对初查的监督机制相对滞后,且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由于初查的保密性,还未进入立案环节时,相关部门监督失灵,上级院的侦监部门和本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于初查的信息是无从得知的,导致初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二是缺乏动态监督方式。以对法律文书的书面审查为主的静态的监督方式不全面、不及时,很难发现初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三是外部监督不完善。立法对初查规定的模糊导致检察机关初查程序基本处于外部监督盲区,这样容易导致初查中直接或者间接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大大削弱了职务犯罪初查应有的严肃性和正当性,损害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初查立法规定
一是建议在刑诉法第二编第十章立案章节中引入初查,赋予初查以合法性,并在“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一节中对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结构加以规范,为突破案件和后续侦查奠定基础,对初查进行必要的控权,避免初查阶段司法权力滥用侵害人权等现象。二是在刑诉规则中细化初查程序性规定,明确初查工作具体操作细则,为反贪、反渎办案提供指导,有效解决当前基于对初查合法性质疑而衍生的一系列问题。
(二)进一步优化初查线索管理机制
一是设置专门的线索管理人员,根据线索来源、性质、分流及处理情况等对受理的线索进行分类管理。二是成立由分管检察长、反贪局长、反渎局长以及侦查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的线索评估审查小组,制定评估审查标准细则。三是加强与控申部门沟通协调,对于经审查决定存查、缓查或者不予受理的线索,由线索管理员统一归类登记保存,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控申部门。
(三)进一步实现初查精细化
一是打破现行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限制,逐步建立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运用秘密跟踪、电子监控、卫星定位、秘密录音录像、邮件检查等技术手段获取证据的工作机制。二是完善侦查信息平台建设。借鉴公安机关大情报信息平台、技侦网络数据库等系统建设经验,探索建立与公职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库。三是强化信息共享意识。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查询其现有数据信息库,构建信息快速传递工作机制,尽快实现本地外联单位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四是加强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培训教育,为有困难的基层检察院提供设备和技术上的保障,基层检察院要主动学习和利用上级院建立的侦查信息平台,加强对现有侦查技术的学习。
(四)进一步完善初查监督机制
一是逐步实现程序监督。对接触调查对象询问过程以及询问重要证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询问的全过程纳入到同步录音录像范围内,做到调查询问过程的透明有效衔接。二是加强对职务犯罪初查措施适用的动态监督。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职务犯罪初查的基本种类以及适用规则和权限,实现职务犯罪初查措施审批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三是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自侦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做好案件的发现、移送、处理的衔接。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
[2]邵小平.职务犯罪初查规定有待细化[J].人民检察,2005(11).
[3]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推动诉讼制度改革[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10).
作者简介:
陈丽莉(1986— ),女,福建南安人,法学学士,现为南安市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员。
(作者单位:南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