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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主张微博平台上的著作权保护。因为微博短文虽然篇幅短小,但其可能依然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微博作为新型公社会交往空间,微博上的作品利用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不仅因为"社会交往例外"作为一种合理使用类型在过去和现在事实上的存在,而且现行著作权法也存在着包容这一合理使用类型的空间。就著作权法的作品,"社会交往例外"要求如下条件:行为发生在特定的交流群体间;对作品的使用作为自身日常交往服务工具;使用他人的作品不是用以商业利益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