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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媒体逼视、隐性采访、新闻记者的双重角色冲突、新闻报道手法的“过度”与“不足”等伦理问题的存在,电视法制节目的伪专业性等都制约着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可持续发展。为突破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在体制和市场等双重因素作用下面临的艰难困境,文章从“正视法律原则与规范”等角度提出了破解中国电视法制节目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电视法制节目;司法关系;媒介素养;伦理问题;
引言
笔者从事电视新闻工作十几载,接触了一些犯罪类案件和侵权类投诉,经常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打交道。因为经历多了,引发了笔者对目前电视法制节目的思考,就目前而言,中国电视法制节目是什么现状,又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给社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的弊端是什么,有没有好的途径进行突破,以至于防患于未然。
文章拟对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现状,以及电视法制节目所面临的问题进行逐一剖析,结合实际提出参考意见,期冀给电视法制节目从业人员提供帮助。
1.文献综述
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概况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85年~1993年):1985年《法律与道德》的试播标志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开端。这一阶段,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从无到有,渐成气候。第二阶段(1994年~1998年):我国电视法制节目迎来了大发展时期,节目质量逐步提高,对于促进司法公开,推动立法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三阶段(1999年~2002年):《今日说法》的开播标志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进入到一个空前繁荣的时期。第四阶段(2003年—):我国电视法制节目进入转型期。
随着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对于电视法制节目的研究也在推陈出新。随着媒体竞争的白热化,在生存压力以及利益的驱使下,部分媒体只重视收视率,节目低俗化,这对媒体的公信力造成伤害。徐寿松(2001)指出,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着五大问题:一是指导思想重义务,轻权利;二是报道庸俗,品位低;三是权利本位意识浓厚,司法不公问题突出;四是节目注重叙事,忽视了阐释法理;四是采访报道方式存在非法行为[1]。胡智锋(2004)认为,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主要体现在:雷同化与同质化倾向明显、处理“法理”、“情理”、与“道理”的关系上欠缺平衡,指出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将呈现出国家化、本土化、人文化、风格化的发展趋势[2]。胡忠青(2006)认为,绿色收视率是“叫好”与“叫座”的双赢,绿色的内涵是重建受众精神生态,对“欣赏指数”和“收视率”两种评判标准的双重尊重[3]。李蓉(2011)认为,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过度宣传暴力事件、节目成本过高和节目粗制滥造,呼吁抵制粗俗化的电视节目,培养专业团队和注重案件题材的选择来促进电视法制节目的健康发展[4]。张小颖(2013)指出,目前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形式单一、同质化严重,故事化倾向严重,普法意识差的问题,认为通过创新节目形式、强化普法功能,增强人文关怀,增强节目深度和广度能够促进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5]。
综上,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内容和形式多样,电视栏目都大胆创新,并逐渐走向成成熟,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媒体逼视、隐性采访、新闻记者的双重角色冲突、新闻报道手法的“过度”与“不足”等。
2.中国电视法制节目概况
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可以说是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相伴而行的,早在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我国电视节目中已经有了反映法制的内容,主要以政治性的法律事件为主要内容,目的是配合政治宣传,所以有学者称之为政治性的法制电视节目发展时期[6]。198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1985】23号文),即“一五普法”,要求各大电视台由专人负责,办好法制宣传栏目。这一决定推动了电视法制节目的形成。
20世纪90年代,在大的社会环境和普法活动浪潮的推动下,电视法制节目的成长已经具备了很好内部土壤和外部环境。此时由中央电视台、江苏电视台、山东电视台等30多家电视台共同发起筹建的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法制节目委员会也得到了批准,并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从1994年到1998年,全国开办电视法制节目的电视台从50多家增加到150多家。
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在时代的感召下,中央电视台开办了一个新的日播法制类栏目《今日说法》,该节目采取以案说法、大众参与、专家评说的节目形式,取得了很好的收视效果。2003年2月央视二套的《经济与法》栏目开播,栏目定位和受众定位更加细化,重点关注中国经济领域的法制问题。
电视法制节目不断发展,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专业性的法制频道在运行过程中,因题材不足和渠道不畅,不得不采取一些影视剧填充和支撑;一些专业的法制频道收支不平衡,出现了发展瓶颈;还有一些法制类节目因记者编导队伍法制素养不够,采写报道的法制类节目不规范不严谨,甚至因记者介入法制事件的时机不当,和司法机关发生冲突,影响了司法公正。
3.电视法制节目与司法体系的悖论
3.1电视法制节目在司法办案中的利与害
电视法制节目通过多种报道形式起着法制舆论监督、法制预警引导、法律咨询援助等等作用,通过电视荧屏反映民众呼声和要求,成为广大民众寻求救助的有效窗口。然而,成也舆论,败也舆论。法制节目通过报道法制事件、评说法律问题、传达民众声音等方式介入司法体系,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媒体记者在新闻报道时难免渗入主观倾向和感情色彩,这对司法公正有着致命的影响。司法是一个要求绝对公正的领域,有些记者在采写报道时,因受采访条件影响或者受自身采访水平的制约,凭借不完整的信息做出类直觉的判断,就一些案件类稿件,写出义愤填膺的报道,把本没有经过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写成了犯罪分子,影响了公众的视听,出现了误判的声讨舆论压力,有可能会招致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 3.2司法不公与群众“寄托”
近年来,电视法制节目的力量越来越被人们关注,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认识误区,很多群众认为“找法院不如找媒体”。究其原因,一种就是诉求人认为媒体是无冕之王,法制节目的记者就更是王中之王了,法制节目的参与会使事情得到公正快捷的解决。另一种就是,相对司法机关而言,媒体介入没有经济上的门槛,且相对投入的精力较少。
近年来司法领域或多或少显现一些司法腐败,因司法腐败导致的司法不公,让人们对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正义产生了怀疑,甚至让一些人丧失了信心。导致这一现象,媒体角色越位也是其中的原因。中国媒体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有着强大的政治后盾,具备了解、解决纠纷的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角色越位,就让一些将要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出现了公众提前“审判”,提前刻上某种基调,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正因为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一些惧怕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进入司法程序后没有得到想要的诉求的人,会别有用心地利用媒体,以达到混淆视听干扰司法活动的目的。
3.3传媒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辩证关系
传媒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关系问题一直深受业界关注。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都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应当在制度和体制的设计上尽量保持两者之间合理的平衡。在目标上,传媒与司法是一致的,传媒通过舆论来评判是非,扬善贬恶,以追求社会道德上的公正与正义。司法则是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传媒通过对事件相关材料的收集与传播,让更多的人了解关注事件的发展始末,让公众能较好的对司法进行监督,促成司法公正。同时,开展司法活动就是为了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违法行为等阴暗面作斗争。
综上,传媒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既相互监督制约又相互依存促进。
4.伦理问题对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的伤害
主要伦理问题
⑴媒体逼视
媒体逼视是指媒体对私人空间、个人经历、生活背景、个人资料等等私人领域刻意、过度地公开的行为。这种对私人领域的不加保护的强行曝光和过度公开,不仅给被报道对象带来难以承受的压力和负面影响,而且也会造成大众传媒社会功能的失调。如果法院没有审判,一切都未有定性,人们揣测不能成为媒体对私人领域无克制侵入的合理借口。
⑵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隐藏采访设备或记者身份的采访方式,俗称“暗访”。隐性采访能够突破采访对象的封锁和制约,最大限度的接近被采访对象和现场,直接获得比较全面真实的素材。隐性采访是揭露真相,客观报道的有力利器。但如果隐性采访不能得到合理的使用,而是肆意滥用,将有损记者的职业道德并降低电视法制节目的公信力[7]。有的人认为,只有在无法或者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对隐性采访应有一个适用范围的选择[8]。
⑶角色冲突
记者是新闻事件的记录者,同时又是社会人。两者角色如何适度的把握,在有些新闻现场直接影响到电视法制新闻的公信力。在法制新闻从业实践中,角色冲突会时常发生,但应秉承的原则是,记者首先是社会人,其次才是记者。在危机发生时,首先是极力阻挡危机的伤害的扩大化,尽力的化解矛盾,在不影响的情况下再考虑记者使命,记录现场。
记者在职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对于拍摄对象、事件的态度与处理方式,不被社会公众认可、所接受,长此以往,势必导致电视法制节目伦理与公信力的逐渐丧失。
⑷报道手法的“过度”与“不足”
如果电视法制节目报道没有坚持正确的导向性,不加节制地渲染犯罪过程、作案手段的细节和血腥暴力等场面,或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过分的“人性化”塑造,这些过度渲染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
与“过度”对应的是“不足”。电视法制节目的传播宗旨,是通过法制事件的阐述达到警示以及普法的作用。而有些法制节目本末倒置,叙事有余,说法不足。过多的纠结于事件本身,对事件的来龙去脉逐一阐述,却忽视了事件中所蕴含的法理,以及通过该事件给人们法律意识上的引导。过多的用墨在故事情节上,削弱了电视法制节目的功能和作用。
5.电视法制节目的伪专业性对舆论监督效果的影响
电视法制节目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据有关调查显示,当有重大问题需要反映或出现纠纷需要解决时,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新闻媒体”,而不是派出所等公安司法机关。但电视法制节目在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的同时,如果分寸把握的不好,很可能给被报道对象带去很大负面影响,甚至惹官司上身。
改革开放以来,大众传播媒介,在体制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已经成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相对独立的实体,这就让媒体报道内容造成损害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刑法》和《民法通则》以及相应的诉讼法,规定了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在有关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媒介报道的对象从此享有独立的人格,可以依法提起自己的权利主张了。
6.中国电视法制节目问题的突破途径
在体制和市场的双重因素作用下,中国电视法制节目面临着艰难的生存困境:一是权利和人情对舆论监督力度的影响;二是低俗劣质节目充斥荧屏。首先,新闻报道的层层审核、氛围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舆论监督与法律规范失衡、稳定高于一切状态的维系、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和“说情风”的制约等诸多因素都制约了媒体参与法制案件;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需要通过高收视率来保证单位经济效益和正常运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提高收视率,淡化了法制节目的警示功能,丧失了媒体最基本的准则和社会责任。 为了突破生存困境,中国电视法制节目需要从“正视法律原则与规范、权衡报道中心和建立道德规范之树、坚持实事求是和提高记者法律素养、以及加快新闻立法和提高媒介素养”等方面寻求突破。
6.1正视法律原则与规范
电视法制节目介入司法的过程是一个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的矛盾结合体。司法的公正性需要司法的独立性。然而,囿于我国司法体系中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及法院在人事权和财权上受制于行政权等因素,司法并没有真正独立[17]。因此,司法不完善的封闭(司法封闭性并不具备对抗强权和利益诱惑的机理),往往会成为司法腐败、权利寻租的土壤。
基于我国宪法对“公民有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知情的权利”的明确规定,媒体介入司法就存在着法理根据[9]。为了保证电视法制节目舆论监督的有效性,确保法制节目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少干扰性,就必须恰当地把握介入司法的时间、方式和尺度。
为了规避“媒体逼视”或者有意识的预防“媒体逼视”现象的产生,记者在一个法律事件出现或一个民事纠纷的发生时,首先要权衡报道的中心,找好哪些可以公开的因素,选准报道方式,除对报道中心的权衡之外,每位电视法制节目报道的记者,时刻在心里恪守道德的准则,有效统一法律规定、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电视法制节目一定要遵守真实性原则,坚持用事实说话。
总之,在电视法制节目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与重视的今天,做好电视法制节目采写工作,对司法舆论监督、缓解社会矛盾、法律援助与服务、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梳理归纳出电视法制节目的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辩证关系,并就电视法制节目在参与司法案件报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途径是本文的核心工作。
参考文献
[1]徐寿松.电视法制节目的五大问题[J].新闻大学,2001:73-75
[2]胡智锋.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现状及发展之我见[J].聚焦,2004:5-6
[3]胡忠青,萧志峰.“绿色收视率”—“叫好”与“叫座”的双赢[J].前沿观察,2006:13
[4]李蓉.电视法制节目的现状、问题与创新[J].传播技巧,2011,(5):84-85
[5]张小颖.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现状和对策研究[J].新闻传播,2013:87
[6]姚泽金: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制节目[C].合肥:电视批判,2004.12
[7]殷保.隐性采访不应成为降低专业门槛的工具[J].传媒观察,2004,(3):54-55
[8]骆汉城.行走在火上—隐性采访的法律思考[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63
[9]张剑秋,郭志媛.传媒与司法的辩证关系[J].学习与探索,2003,(3):51-53
关键词:电视法制节目;司法关系;媒介素养;伦理问题;
引言
笔者从事电视新闻工作十几载,接触了一些犯罪类案件和侵权类投诉,经常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打交道。因为经历多了,引发了笔者对目前电视法制节目的思考,就目前而言,中国电视法制节目是什么现状,又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给社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的弊端是什么,有没有好的途径进行突破,以至于防患于未然。
文章拟对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现状,以及电视法制节目所面临的问题进行逐一剖析,结合实际提出参考意见,期冀给电视法制节目从业人员提供帮助。
1.文献综述
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概况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85年~1993年):1985年《法律与道德》的试播标志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开端。这一阶段,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从无到有,渐成气候。第二阶段(1994年~1998年):我国电视法制节目迎来了大发展时期,节目质量逐步提高,对于促进司法公开,推动立法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三阶段(1999年~2002年):《今日说法》的开播标志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进入到一个空前繁荣的时期。第四阶段(2003年—):我国电视法制节目进入转型期。
随着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对于电视法制节目的研究也在推陈出新。随着媒体竞争的白热化,在生存压力以及利益的驱使下,部分媒体只重视收视率,节目低俗化,这对媒体的公信力造成伤害。徐寿松(2001)指出,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着五大问题:一是指导思想重义务,轻权利;二是报道庸俗,品位低;三是权利本位意识浓厚,司法不公问题突出;四是节目注重叙事,忽视了阐释法理;四是采访报道方式存在非法行为[1]。胡智锋(2004)认为,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主要体现在:雷同化与同质化倾向明显、处理“法理”、“情理”、与“道理”的关系上欠缺平衡,指出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将呈现出国家化、本土化、人文化、风格化的发展趋势[2]。胡忠青(2006)认为,绿色收视率是“叫好”与“叫座”的双赢,绿色的内涵是重建受众精神生态,对“欣赏指数”和“收视率”两种评判标准的双重尊重[3]。李蓉(2011)认为,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过度宣传暴力事件、节目成本过高和节目粗制滥造,呼吁抵制粗俗化的电视节目,培养专业团队和注重案件题材的选择来促进电视法制节目的健康发展[4]。张小颖(2013)指出,目前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形式单一、同质化严重,故事化倾向严重,普法意识差的问题,认为通过创新节目形式、强化普法功能,增强人文关怀,增强节目深度和广度能够促进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5]。
综上,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内容和形式多样,电视栏目都大胆创新,并逐渐走向成成熟,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媒体逼视、隐性采访、新闻记者的双重角色冲突、新闻报道手法的“过度”与“不足”等。
2.中国电视法制节目概况
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可以说是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相伴而行的,早在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我国电视节目中已经有了反映法制的内容,主要以政治性的法律事件为主要内容,目的是配合政治宣传,所以有学者称之为政治性的法制电视节目发展时期[6]。198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1985】23号文),即“一五普法”,要求各大电视台由专人负责,办好法制宣传栏目。这一决定推动了电视法制节目的形成。
20世纪90年代,在大的社会环境和普法活动浪潮的推动下,电视法制节目的成长已经具备了很好内部土壤和外部环境。此时由中央电视台、江苏电视台、山东电视台等30多家电视台共同发起筹建的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法制节目委员会也得到了批准,并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从1994年到1998年,全国开办电视法制节目的电视台从50多家增加到150多家。
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在时代的感召下,中央电视台开办了一个新的日播法制类栏目《今日说法》,该节目采取以案说法、大众参与、专家评说的节目形式,取得了很好的收视效果。2003年2月央视二套的《经济与法》栏目开播,栏目定位和受众定位更加细化,重点关注中国经济领域的法制问题。
电视法制节目不断发展,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专业性的法制频道在运行过程中,因题材不足和渠道不畅,不得不采取一些影视剧填充和支撑;一些专业的法制频道收支不平衡,出现了发展瓶颈;还有一些法制类节目因记者编导队伍法制素养不够,采写报道的法制类节目不规范不严谨,甚至因记者介入法制事件的时机不当,和司法机关发生冲突,影响了司法公正。
3.电视法制节目与司法体系的悖论
3.1电视法制节目在司法办案中的利与害
电视法制节目通过多种报道形式起着法制舆论监督、法制预警引导、法律咨询援助等等作用,通过电视荧屏反映民众呼声和要求,成为广大民众寻求救助的有效窗口。然而,成也舆论,败也舆论。法制节目通过报道法制事件、评说法律问题、传达民众声音等方式介入司法体系,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媒体记者在新闻报道时难免渗入主观倾向和感情色彩,这对司法公正有着致命的影响。司法是一个要求绝对公正的领域,有些记者在采写报道时,因受采访条件影响或者受自身采访水平的制约,凭借不完整的信息做出类直觉的判断,就一些案件类稿件,写出义愤填膺的报道,把本没有经过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写成了犯罪分子,影响了公众的视听,出现了误判的声讨舆论压力,有可能会招致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 3.2司法不公与群众“寄托”
近年来,电视法制节目的力量越来越被人们关注,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认识误区,很多群众认为“找法院不如找媒体”。究其原因,一种就是诉求人认为媒体是无冕之王,法制节目的记者就更是王中之王了,法制节目的参与会使事情得到公正快捷的解决。另一种就是,相对司法机关而言,媒体介入没有经济上的门槛,且相对投入的精力较少。
近年来司法领域或多或少显现一些司法腐败,因司法腐败导致的司法不公,让人们对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正义产生了怀疑,甚至让一些人丧失了信心。导致这一现象,媒体角色越位也是其中的原因。中国媒体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有着强大的政治后盾,具备了解、解决纠纷的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角色越位,就让一些将要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出现了公众提前“审判”,提前刻上某种基调,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正因为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一些惧怕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进入司法程序后没有得到想要的诉求的人,会别有用心地利用媒体,以达到混淆视听干扰司法活动的目的。
3.3传媒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辩证关系
传媒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关系问题一直深受业界关注。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都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应当在制度和体制的设计上尽量保持两者之间合理的平衡。在目标上,传媒与司法是一致的,传媒通过舆论来评判是非,扬善贬恶,以追求社会道德上的公正与正义。司法则是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传媒通过对事件相关材料的收集与传播,让更多的人了解关注事件的发展始末,让公众能较好的对司法进行监督,促成司法公正。同时,开展司法活动就是为了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违法行为等阴暗面作斗争。
综上,传媒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既相互监督制约又相互依存促进。
4.伦理问题对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的伤害
主要伦理问题
⑴媒体逼视
媒体逼视是指媒体对私人空间、个人经历、生活背景、个人资料等等私人领域刻意、过度地公开的行为。这种对私人领域的不加保护的强行曝光和过度公开,不仅给被报道对象带来难以承受的压力和负面影响,而且也会造成大众传媒社会功能的失调。如果法院没有审判,一切都未有定性,人们揣测不能成为媒体对私人领域无克制侵入的合理借口。
⑵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隐藏采访设备或记者身份的采访方式,俗称“暗访”。隐性采访能够突破采访对象的封锁和制约,最大限度的接近被采访对象和现场,直接获得比较全面真实的素材。隐性采访是揭露真相,客观报道的有力利器。但如果隐性采访不能得到合理的使用,而是肆意滥用,将有损记者的职业道德并降低电视法制节目的公信力[7]。有的人认为,只有在无法或者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对隐性采访应有一个适用范围的选择[8]。
⑶角色冲突
记者是新闻事件的记录者,同时又是社会人。两者角色如何适度的把握,在有些新闻现场直接影响到电视法制新闻的公信力。在法制新闻从业实践中,角色冲突会时常发生,但应秉承的原则是,记者首先是社会人,其次才是记者。在危机发生时,首先是极力阻挡危机的伤害的扩大化,尽力的化解矛盾,在不影响的情况下再考虑记者使命,记录现场。
记者在职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对于拍摄对象、事件的态度与处理方式,不被社会公众认可、所接受,长此以往,势必导致电视法制节目伦理与公信力的逐渐丧失。
⑷报道手法的“过度”与“不足”
如果电视法制节目报道没有坚持正确的导向性,不加节制地渲染犯罪过程、作案手段的细节和血腥暴力等场面,或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过分的“人性化”塑造,这些过度渲染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
与“过度”对应的是“不足”。电视法制节目的传播宗旨,是通过法制事件的阐述达到警示以及普法的作用。而有些法制节目本末倒置,叙事有余,说法不足。过多的纠结于事件本身,对事件的来龙去脉逐一阐述,却忽视了事件中所蕴含的法理,以及通过该事件给人们法律意识上的引导。过多的用墨在故事情节上,削弱了电视法制节目的功能和作用。
5.电视法制节目的伪专业性对舆论监督效果的影响
电视法制节目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据有关调查显示,当有重大问题需要反映或出现纠纷需要解决时,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新闻媒体”,而不是派出所等公安司法机关。但电视法制节目在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的同时,如果分寸把握的不好,很可能给被报道对象带去很大负面影响,甚至惹官司上身。
改革开放以来,大众传播媒介,在体制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已经成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相对独立的实体,这就让媒体报道内容造成损害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刑法》和《民法通则》以及相应的诉讼法,规定了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在有关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媒介报道的对象从此享有独立的人格,可以依法提起自己的权利主张了。
6.中国电视法制节目问题的突破途径
在体制和市场的双重因素作用下,中国电视法制节目面临着艰难的生存困境:一是权利和人情对舆论监督力度的影响;二是低俗劣质节目充斥荧屏。首先,新闻报道的层层审核、氛围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舆论监督与法律规范失衡、稳定高于一切状态的维系、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和“说情风”的制约等诸多因素都制约了媒体参与法制案件;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需要通过高收视率来保证单位经济效益和正常运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提高收视率,淡化了法制节目的警示功能,丧失了媒体最基本的准则和社会责任。 为了突破生存困境,中国电视法制节目需要从“正视法律原则与规范、权衡报道中心和建立道德规范之树、坚持实事求是和提高记者法律素养、以及加快新闻立法和提高媒介素养”等方面寻求突破。
6.1正视法律原则与规范
电视法制节目介入司法的过程是一个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的矛盾结合体。司法的公正性需要司法的独立性。然而,囿于我国司法体系中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及法院在人事权和财权上受制于行政权等因素,司法并没有真正独立[17]。因此,司法不完善的封闭(司法封闭性并不具备对抗强权和利益诱惑的机理),往往会成为司法腐败、权利寻租的土壤。
基于我国宪法对“公民有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知情的权利”的明确规定,媒体介入司法就存在着法理根据[9]。为了保证电视法制节目舆论监督的有效性,确保法制节目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少干扰性,就必须恰当地把握介入司法的时间、方式和尺度。
为了规避“媒体逼视”或者有意识的预防“媒体逼视”现象的产生,记者在一个法律事件出现或一个民事纠纷的发生时,首先要权衡报道的中心,找好哪些可以公开的因素,选准报道方式,除对报道中心的权衡之外,每位电视法制节目报道的记者,时刻在心里恪守道德的准则,有效统一法律规定、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电视法制节目一定要遵守真实性原则,坚持用事实说话。
总之,在电视法制节目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与重视的今天,做好电视法制节目采写工作,对司法舆论监督、缓解社会矛盾、法律援助与服务、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梳理归纳出电视法制节目的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辩证关系,并就电视法制节目在参与司法案件报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途径是本文的核心工作。
参考文献
[1]徐寿松.电视法制节目的五大问题[J].新闻大学,2001:73-75
[2]胡智锋.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现状及发展之我见[J].聚焦,2004:5-6
[3]胡忠青,萧志峰.“绿色收视率”—“叫好”与“叫座”的双赢[J].前沿观察,2006:13
[4]李蓉.电视法制节目的现状、问题与创新[J].传播技巧,2011,(5):84-85
[5]张小颖.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现状和对策研究[J].新闻传播,2013:87
[6]姚泽金: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制节目[C].合肥:电视批判,2004.12
[7]殷保.隐性采访不应成为降低专业门槛的工具[J].传媒观察,2004,(3):54-55
[8]骆汉城.行走在火上—隐性采访的法律思考[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63
[9]张剑秋,郭志媛.传媒与司法的辩证关系[J].学习与探索,2003,(3):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