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乐安县是典型的山区县,县城总面积2413平方公里,居抚州市各县(区)之首,其中山林面积占总面积的78%。历年来,县内所发生的权属争议,绝大多数是山林权属争议。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来,全县共发生山林权属争议97起,已立案调处66起,其中协议解决20起,裁定结案14起,正在解决中的31起。遗留和新出现的山林权属争议,每年都是人代会人大代表们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热点问题,尤其重要的是如果由于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滞后,将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隐患,进而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约经济的发展。为此,认真分析山林权属纠纷产生和发展的深层原因,尽快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已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现实课题。
一、山林权属争议的原因分析
山林权属争议纠纷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多为数种诱发因素并存,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地形地貌复杂。一是山场林地的地形复杂而使四至界限难以正确描述。二是一山多名,易被人张冠李戴、移花接木而难以认定。三是因互存“插花山”,互相越界作业,造成四至不清,地界不明。四是历年搞水利建设、修建公路、造林整地或山地开发,造成地貌变动,影响四至准确。
(二)权属证据不实不祥。一是山林确权次数多而乱。从土改到现在,经历了合作化时期的调整,人民公社化后的“一平二调”,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八十年代的“林业三定”。由于山林确权次数较多,经验不足,使山林权属更换频繁,出现一些权属证据不实。加之一些山林面积强制划拨,无偿占用,当时又未办划拨手续,未订协议,或书面契约条款不明不细,使口头协议失效、书面协议解释不清。二是山林确权操作不严。在历次确权中,群众对权属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经办人员素质又较低,操作马虎,写错山名,加之验收不严,因而出现漏登、重登、错登等现象。三是人为制造假证。少数乡村经办人员为本地本村多争山林权,利用发证之机暗箱操作,偷填他人山场,或利用其他欺骗手段将他人山林权占为已有。数年之后,当另一方知道时,因手中无据,有口难辨。四是许多林权证未附标准图,只有文字说明,使地物标模糊不清,有的证据甚至出现四面是山或四面是田的现象。加之没有固定界桩,四至难分。五是集体或个人证件保管不善,因政治运动、失火、水淹、被盗等原因,造成证据灭失。
(三)少数基层组织涣散。一是少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没人管事,不敢管事,甚至形成纠纷械斗隐患也没人向上反映或不及时反映。二是少数基层干部,存有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缺乏全局观念,无原则地偏袒一方。有的在上级调处时甚至搞“针锋相对,寸土必争”;有的下了裁决拒不执行;有的不仅不配合上级调处,反而说假话、出假证,甚至阻挠调处工作,谩骂围攻调处人员;有的节外生枝,违背已签订的协议,闹出新的纠纷,导致新的争端。三是少数村组政治思想工作薄弱,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不够,致使一些群众思想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认钱不认理,认姓不认法,遇到问题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而是用武力征服。四是少数基层组织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宗族势力抬头。一些村组农民,采取修家谱、建祖坟、立族规、攀华宗等方式,排挤外姓和小姓,争山霸地。甚至出现少数基层干部,直接参与宗族派性活动。
二、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对策
山林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众性纠纷危害甚大,既分散了领导的精力,又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鉴于山林权属争议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为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这里浅谈几点对策思考。
1、加强领导。“群众利益无小事”。各级党政组织一定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花大力气,下真功夫给予妥善解决。一是要搞好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一线,摸清情况,解剖“麻雀”,找准存在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二是要切实解决“头重脚轻”的问题,从组织、制度、经费等方面研究制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具体措施,有效解决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的问题,增强基层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要切实解决一些基层干部素质不高的问题,通过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素质。四是要关心爱护基层干部,注重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五是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有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山林权属纠纷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干部的责任。
2、健全组织。一是对未成立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或有机构但人员、经费、设施等未达到要求的,责成成立机构,健全组织,并达到要求。县级林权办要确保编制数,并注重人员素质,配备专用工作车辆,保障工作经费。二是加强对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并组织开展调研活动,以提高调处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3、完善立法。一是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处理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资源权属的确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只能由行政权来解决。二是发生在乡(镇)范围内的山林权属争议,当事人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解申请。三是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时的政策,审查本级政府以往颁发的辖区内山林权属证件的真伪及有效性,并有权予撤销和修改。四是对土改后作出的文字表述不清、山名错填等有明显错误的协议,要立案调处,对其错误部分进行纠正。
4、注重方法。解决山林权属争议问题,各级组织既要高度重视,又要讲究方式方法。一是要加强宣传。通过召开干部群众会、干群代表座谈会、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法规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农村干部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增强他们执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二是要转变干部作风。一方面,各级干部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掌握更多的法律法规知识。另一方面,要以冷静、务实、稳妥的工作方法,做好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帮助群众纠正认识偏见,解开思想疙瘩,正确对待山林权属争议的是与非。三是要做好纠错工作。对存在的山林权属争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排查。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坚决维护山林所有权;属于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要坚决纠正,不能留下隐患。对一些因地形地貌复杂引起的山林权属争议,要通过协商调解的办法,给予解决。四是要完善管理。当前的林政工作,必须吸取以往的教训,注重确权质量。凡确定的山林权属,除应有有效的证件外,还要绘制好标准地形图,并将所有信息进入微机,实行科学规范管理。
5、严格执法。一是加强治安管理,坚决收缴非法管制刀具和枪支,没收械斗武器。二是对煽动群众哄抢林木、抓人打人、捣毁房屋、抢夺财产、对抗执法人员,甚至组织宗族械斗等事件,司法机关必须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对拒不调处,调处不及时或制止不力,延误时机,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责任。三是对参与纠纷的人员,是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律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山林权属争议的原因分析
山林权属争议纠纷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多为数种诱发因素并存,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地形地貌复杂。一是山场林地的地形复杂而使四至界限难以正确描述。二是一山多名,易被人张冠李戴、移花接木而难以认定。三是因互存“插花山”,互相越界作业,造成四至不清,地界不明。四是历年搞水利建设、修建公路、造林整地或山地开发,造成地貌变动,影响四至准确。
(二)权属证据不实不祥。一是山林确权次数多而乱。从土改到现在,经历了合作化时期的调整,人民公社化后的“一平二调”,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八十年代的“林业三定”。由于山林确权次数较多,经验不足,使山林权属更换频繁,出现一些权属证据不实。加之一些山林面积强制划拨,无偿占用,当时又未办划拨手续,未订协议,或书面契约条款不明不细,使口头协议失效、书面协议解释不清。二是山林确权操作不严。在历次确权中,群众对权属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经办人员素质又较低,操作马虎,写错山名,加之验收不严,因而出现漏登、重登、错登等现象。三是人为制造假证。少数乡村经办人员为本地本村多争山林权,利用发证之机暗箱操作,偷填他人山场,或利用其他欺骗手段将他人山林权占为已有。数年之后,当另一方知道时,因手中无据,有口难辨。四是许多林权证未附标准图,只有文字说明,使地物标模糊不清,有的证据甚至出现四面是山或四面是田的现象。加之没有固定界桩,四至难分。五是集体或个人证件保管不善,因政治运动、失火、水淹、被盗等原因,造成证据灭失。
(三)少数基层组织涣散。一是少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没人管事,不敢管事,甚至形成纠纷械斗隐患也没人向上反映或不及时反映。二是少数基层干部,存有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缺乏全局观念,无原则地偏袒一方。有的在上级调处时甚至搞“针锋相对,寸土必争”;有的下了裁决拒不执行;有的不仅不配合上级调处,反而说假话、出假证,甚至阻挠调处工作,谩骂围攻调处人员;有的节外生枝,违背已签订的协议,闹出新的纠纷,导致新的争端。三是少数村组政治思想工作薄弱,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不够,致使一些群众思想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认钱不认理,认姓不认法,遇到问题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而是用武力征服。四是少数基层组织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宗族势力抬头。一些村组农民,采取修家谱、建祖坟、立族规、攀华宗等方式,排挤外姓和小姓,争山霸地。甚至出现少数基层干部,直接参与宗族派性活动。
二、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对策
山林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众性纠纷危害甚大,既分散了领导的精力,又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鉴于山林权属争议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为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这里浅谈几点对策思考。
1、加强领导。“群众利益无小事”。各级党政组织一定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花大力气,下真功夫给予妥善解决。一是要搞好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一线,摸清情况,解剖“麻雀”,找准存在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二是要切实解决“头重脚轻”的问题,从组织、制度、经费等方面研究制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具体措施,有效解决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的问题,增强基层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要切实解决一些基层干部素质不高的问题,通过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素质。四是要关心爱护基层干部,注重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五是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有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山林权属纠纷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干部的责任。
2、健全组织。一是对未成立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或有机构但人员、经费、设施等未达到要求的,责成成立机构,健全组织,并达到要求。县级林权办要确保编制数,并注重人员素质,配备专用工作车辆,保障工作经费。二是加强对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并组织开展调研活动,以提高调处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3、完善立法。一是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处理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资源权属的确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只能由行政权来解决。二是发生在乡(镇)范围内的山林权属争议,当事人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解申请。三是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时的政策,审查本级政府以往颁发的辖区内山林权属证件的真伪及有效性,并有权予撤销和修改。四是对土改后作出的文字表述不清、山名错填等有明显错误的协议,要立案调处,对其错误部分进行纠正。
4、注重方法。解决山林权属争议问题,各级组织既要高度重视,又要讲究方式方法。一是要加强宣传。通过召开干部群众会、干群代表座谈会、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法规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农村干部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增强他们执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二是要转变干部作风。一方面,各级干部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掌握更多的法律法规知识。另一方面,要以冷静、务实、稳妥的工作方法,做好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帮助群众纠正认识偏见,解开思想疙瘩,正确对待山林权属争议的是与非。三是要做好纠错工作。对存在的山林权属争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排查。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坚决维护山林所有权;属于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要坚决纠正,不能留下隐患。对一些因地形地貌复杂引起的山林权属争议,要通过协商调解的办法,给予解决。四是要完善管理。当前的林政工作,必须吸取以往的教训,注重确权质量。凡确定的山林权属,除应有有效的证件外,还要绘制好标准地形图,并将所有信息进入微机,实行科学规范管理。
5、严格执法。一是加强治安管理,坚决收缴非法管制刀具和枪支,没收械斗武器。二是对煽动群众哄抢林木、抓人打人、捣毁房屋、抢夺财产、对抗执法人员,甚至组织宗族械斗等事件,司法机关必须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对拒不调处,调处不及时或制止不力,延误时机,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责任。三是对参与纠纷的人员,是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律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