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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校聘任制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教师聘用合同纠纷增多,纠纷法律适用的关键在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在对几类相近合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界分聘用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三个区分度递进的标准——抽象合同内容、主体适格和签约履约,阐述了聘用合同与雇佣合同产生的时代背景、立法思想、基本特征、法域归属以及法律适用的区别,明确主张聘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并从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化的现实基础、合同理论、合同立法和历史必然等方面,提供了立法、理论与实践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