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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是经省委同意召开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我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下面,我把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的几个主要问题再和大家明确一下,以便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更好地开展工作。
1.关于统筹安排换届选举时间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必须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省县(市、区)、乡(镇)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应在2011年9月底以前完成,10月底以前召开乡(镇)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1月底以前召开县(市、区)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各地可根据上述时间要求,按照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从本地实际出发,自行作出具体安排。
2.关于代表名额、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和代表的构成比例
这次换届选举,大家都很关注代表名额、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以及代表的构成比例,下面我再明确一下。
首先,讲一下代表名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一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的规定,我省这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总名额与本届相同,原则上不再变动,也不再重新确定。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由于行政区划变动,省人大常委会依法重新确定了代表名额。如果还有类似情况,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乡级人大报经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给予重新确定。有些地方提出,人口自然增长幅度较大,能否相应地增加代表名额?按照选举法和全国人大有关文件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不能增加代表名额的。
其次,讲一下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不超过三十五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已根据这一规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会议已依法作出决定,除榆树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人口超过一百万确定为35名外,其余县(市、区)都确定为27名。
另外,讲一下代表的构成比例。这次县乡人大换届代表候选人的构成比例,我们是按照中央和全国人大提出的“两升一降一保证”的要求,参照多数省、市、自治区的做法和以往惯例,紧密联系我省实际确定的。目的就是逐步优化代表结构,使基层代表和妇女代表的比例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干部代表比例比上一届有所下降,少数民族代表比例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
具体比例是:工人、农民代表候选人,县级占45%左右,乡级占65%左右。县乡两级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应不少于16%,相比上届增加了1%;妇女代表候选人不少于26%,相比上届增加了1%;干部代表候选人不超过25%,上届提出的是25%左右;共产党员代表候选人不超过65%,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可略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代表候选人,要统筹兼顾,比例适当;要有一定比例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归侨代表候选人。
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员中的代表候选人,原则上应推荐县(市、区)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长和县(市、区)长、常务副县(市、区)长作本级代表候选人,其他政府组成人员一般不推荐作代表候选人。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原则上应推荐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乡镇长作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减少代表交叉,除个别因工作需要交叉外,一般上下级人大代表、同级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不交叉。人大代表与党代表一般不交叉。代表的构成比例,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具体掌握。这里,我要强调的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安排到选区应选时,一定要采取相应措施,努力做好工作,确保当选。对上述规定和要求,各地在提名代表候选人时要加强与党委及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认真执行,使选出的代表结构比例更加合理。
3.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问题
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为了便于各地在实践中贯彻执行这一规定,中央4号文件提出,拟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般不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保证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稳定性。中央的这一要求与选举法关于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在实际工作中也是有操作性的。一是县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本次换届中不一定都安排担任人大代表。二是可以从不安排担任人大代表的县直机关、乡直部门负责同志中,提名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三是也可以从不安排连任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人事代表办主任、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等老同志中,提名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四是如果有的县乡领导干部确因选举组织工作需要,必须参加选举委员会或必须担任选举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又被提名推荐并依法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可以先行工作,在选举委员会的实际工作基本完成后,再依法辞去其选举委员会职务。具体程序可以考虑,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并向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选举法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在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并公布后,县乡换届选举除投票以外的工作实际上已经基本完成,这时个别选举委员会成员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不至于影响选举的组织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摸索探讨切实可行的办法和途径,做到既不违法,又方便操作。
4.关于领导班子选举问题
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乡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重要议程。关于领导班子的职数、年龄、整体结构和其他有关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切实做到县乡两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要统一考虑,统筹安排。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共产党员不要超过70%,要有非共产党员副主任。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在主任、副主任中应有年纪较轻、能连任两届的人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应形成梯形结构。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职组成人员应达到二分之一左右。应有一定比例的懂法律、懂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要选配好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要严格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依法办事。
在安排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时,所提人选一般应能任满一届,依法当选后除特殊情况外,不要在届内调整,尊重代表的选举权利,以保持领导班子在任期内相对稳定。实行差额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和进步,体现了民主和择优的原则,我们要准确理解和执行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防止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发生。另外,也要注意无论是政党、团体推荐的还是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当选,无论是主席团提名的还是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当选,只要选举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都要尊重实际选举结果,当场宣布选举有效,并确保当选者享有相应的职权和待遇。
(题目为编者所加)
1.关于统筹安排换届选举时间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必须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省县(市、区)、乡(镇)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应在2011年9月底以前完成,10月底以前召开乡(镇)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1月底以前召开县(市、区)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各地可根据上述时间要求,按照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从本地实际出发,自行作出具体安排。
2.关于代表名额、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和代表的构成比例
这次换届选举,大家都很关注代表名额、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以及代表的构成比例,下面我再明确一下。
首先,讲一下代表名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一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的规定,我省这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总名额与本届相同,原则上不再变动,也不再重新确定。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由于行政区划变动,省人大常委会依法重新确定了代表名额。如果还有类似情况,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乡级人大报经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给予重新确定。有些地方提出,人口自然增长幅度较大,能否相应地增加代表名额?按照选举法和全国人大有关文件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不能增加代表名额的。
其次,讲一下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不超过三十五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已根据这一规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会议已依法作出决定,除榆树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人口超过一百万确定为35名外,其余县(市、区)都确定为27名。
另外,讲一下代表的构成比例。这次县乡人大换届代表候选人的构成比例,我们是按照中央和全国人大提出的“两升一降一保证”的要求,参照多数省、市、自治区的做法和以往惯例,紧密联系我省实际确定的。目的就是逐步优化代表结构,使基层代表和妇女代表的比例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干部代表比例比上一届有所下降,少数民族代表比例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
具体比例是:工人、农民代表候选人,县级占45%左右,乡级占65%左右。县乡两级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应不少于16%,相比上届增加了1%;妇女代表候选人不少于26%,相比上届增加了1%;干部代表候选人不超过25%,上届提出的是25%左右;共产党员代表候选人不超过65%,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可略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代表候选人,要统筹兼顾,比例适当;要有一定比例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归侨代表候选人。
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员中的代表候选人,原则上应推荐县(市、区)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长和县(市、区)长、常务副县(市、区)长作本级代表候选人,其他政府组成人员一般不推荐作代表候选人。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原则上应推荐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乡镇长作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减少代表交叉,除个别因工作需要交叉外,一般上下级人大代表、同级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不交叉。人大代表与党代表一般不交叉。代表的构成比例,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具体掌握。这里,我要强调的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安排到选区应选时,一定要采取相应措施,努力做好工作,确保当选。对上述规定和要求,各地在提名代表候选人时要加强与党委及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认真执行,使选出的代表结构比例更加合理。
3.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问题
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为了便于各地在实践中贯彻执行这一规定,中央4号文件提出,拟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般不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保证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稳定性。中央的这一要求与选举法关于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在实际工作中也是有操作性的。一是县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本次换届中不一定都安排担任人大代表。二是可以从不安排担任人大代表的县直机关、乡直部门负责同志中,提名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三是也可以从不安排连任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人事代表办主任、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等老同志中,提名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四是如果有的县乡领导干部确因选举组织工作需要,必须参加选举委员会或必须担任选举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又被提名推荐并依法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可以先行工作,在选举委员会的实际工作基本完成后,再依法辞去其选举委员会职务。具体程序可以考虑,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并向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选举法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在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并公布后,县乡换届选举除投票以外的工作实际上已经基本完成,这时个别选举委员会成员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不至于影响选举的组织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摸索探讨切实可行的办法和途径,做到既不违法,又方便操作。
4.关于领导班子选举问题
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乡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重要议程。关于领导班子的职数、年龄、整体结构和其他有关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切实做到县乡两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要统一考虑,统筹安排。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共产党员不要超过70%,要有非共产党员副主任。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在主任、副主任中应有年纪较轻、能连任两届的人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应形成梯形结构。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职组成人员应达到二分之一左右。应有一定比例的懂法律、懂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要选配好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要严格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依法办事。
在安排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时,所提人选一般应能任满一届,依法当选后除特殊情况外,不要在届内调整,尊重代表的选举权利,以保持领导班子在任期内相对稳定。实行差额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和进步,体现了民主和择优的原则,我们要准确理解和执行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防止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发生。另外,也要注意无论是政党、团体推荐的还是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当选,无论是主席团提名的还是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当选,只要选举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都要尊重实际选举结果,当场宣布选举有效,并确保当选者享有相应的职权和待遇。
(题目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