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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0年1月6日发布“总署公告[2010]3号”文件,宣布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进行文字更正。其中包括了两类“异氰酸酯”和“处理剂/甲乙酮、乙酸乙酯等混合物”等,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