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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实际的生活中,民愤对量刑的影响有着两面性;而在应然层面,民愤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在刑法上也很难将其作为量刑的依据。民愤只能够作为更加准确、严格司法判断的推动力,而不能作为对量刑的原因或者参与要素。所以,应该在制度层面以及理念层面做好对民愤的控制。
关键词:刑事诉讼;民愤;量刑;控制
在中国的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民愤对量刑的影响仍然存在这比较大的争议,争议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民愤对量刑的影响;民愤在量刑中所扮演的应然角色;如何更好的控制民愤对量刑的影响。解决以上三个问题,对我国刑法量刑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民愤对量刑的影响
1.民愤对量刑的积极影响
首先,民愤有利于实现惩恶扬善的目的。民愤,是人们群众对犯罪行为的一种谴责和愤怒。愤怒是人们在看到犯罪事件时所表现出的一种人类的本性,它承认只有人才有社会道德能力,并且人类以愤怒的形式彰显人的尊严。愤怒与正义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愤怒及伴随其的道德义愤是社会道德的共同体。社会中,人们对犯罪的愤恨与厌恶是社会对犯罪反应的风向标,这种来自人们的愤恨是社会正义感的集中体现,是社会的正义来源。这种来自民众的情绪若得到了良好的控制与利用,社会的大环境将会更加正义。
其次,民愤有利于宣泄社会矛盾。我国的社会经济、人文、法律等方面正处于关键的转型阶段,这个时期的社会矛盾和摩擦是比较常见的,各种社会矛盾逐渐积累,若得不到有效的缓解与发泄,将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社会矛盾总是要找到其发泄的方式与渠道,而高犯罪率又是社会矛盾尖锐的体现。在这种环境之下,公民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自由的发表对形式犯罪的意见和看法,不仅能够体现出大多数人的意象,还能够使长期生活在矛盾与压力下的民众得到有效的宣泄。
再次,民愤有利于防治司法腐败。良好的刑事司法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在目前的社会,某一刑事案件若因为司法腐败而导致量刑不公的情况时,民愤便会以一种外界的监督力量监督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生为刑事诉讼带来一些舆论压力。这不仅会使得我国有关部门加大对刑事案件的关注,也可以有效的督促司法人员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并且在量刑过程中能够做到公平、公正、符合相应的量刑原则。
最后,民愤有利于实现刑事量刑的社会效应与法律效应。在目前的刑事司法的政策环境之下,法院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不仅需要满足量刑的法律效应,还要满足量刑的社会效应。法官对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量刑是直观的、有效的,而对社会公众则是客观的、无效的。但是一个正确的判决不仅贯彻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还为社会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民愤对量刑的消极影响
首先,民愤可能影响到我国司法的独立性。我国目前的司法独立性受到了很多因素的制约,民愤就是制约其独立性的因素之一。民愤不仅能够对法官直接加压,还可以通过对其它领导部门或者权利部门加压,进而间接的将压力加给法官。给予中国特有的司法体制,法官如果不能够正确的对待民愤,就比较容易受到民愤的干扰,对我国的司法量刑造成了一些实质性的伤害。
其次,民愤可能引起冤案、错案的形成。面对来自民愤的巨大压力,法官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来缓解民愤的压力,这就可能导致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很有可能违反与之相应的量刑原则,这极大的降低了证据以及法律的适用门槛。这很容易干扰法官陷入从重从快的量刑模式,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再次,民愤不利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民愤的影响下,法官迫于压力,在量刑的过程中就更加容易向着严判的方向进行量刑。这样就比较容易导致量刑的重型化,侵犯了被告人的法律权益。此外,民愤的主要目标锁定在罪犯身上,公众对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不够了解,也不会考虑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控制民愤的措施
1.法官要树立合理的量刑理念
首先,法官在进行量刑的时候,必须严格的遵守法律至上的原则。这要求法官在审案的过程中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并且还要尽量不考虑其他因素对量刑的影响。第二,法官不能够将民愤作为直接量刑的因素,更不能因民愤的影响对从重从快的量刑。但是法官可以根据民愤中隐藏的合理的民意进行整理和揣测之后,进行合理的量刑。但是要注意,法官不可以将民愤或者民意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进行直接的叙述,应该通过法律语言进行合理的解释,最后依靠法律的原则来实现量刑。最后,法官也要坚持民愤不应干扰司法独立。在司法中,民众的一些负面情绪或者非理性的倾向意见,法官应该坚决的排除和抵制,要向公众解释民愤对司法干扰的危害性,帮助民众理性的看待司法及司法量刑。
2.建立完善的异地审判制度
当案件由某一法院进行审判管理时,更加容易受到民愤的干扰,进而影响到法官作出公正、独立的判断。这时,就应该有更上一级的法院指定一个异地的法院进行管理。当某一案件因当地群众所表现的民愤,使得司法审判受到了比较大的影响,就可以有同级或者上一级的法院进行管理,将案件的审判地点和审判法官转移到另一个地点和另一个有声望的法官手中。所以,在出现以上情况的时候,法院应该给予被告人申请更变管辖的权利。
3.进一步改革人民陪审制度,实现刑事司法的民主化
刑罚的裁决工作,不能够将民愤排除在外,而是要将民愤作为影响司法量刑的要素之一,并且还要最大程度的避免法官因民愤压力而造成司法的误判。还要进一步改革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使得更多的刑事案件能够公开透明,实现司法审判的民主化。我们可以结合我国具体的法律情况,积极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选择适合我国的陪审制度,发挥陪审团在案件中缓解民愤的作用,进而帮助司法审判实现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的统一。所以,正确认识刑事诉讼中民愤对量刑的影响,并且对其进行合理的控制,对我国司法审判的科学化、合理化发展有着很大的积极影响。
三、结语
我国的法律是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实现的,在各个时期的刑事案件中,民愤对司法量刑一直起着比较重要的影响,在个别重大且较为敏感的刑事案件中,民愤甚至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和影响。
参考文献:
[1]邹兵.刑事诉讼中民愤对量刑的影响及其控制[J].山东社会科学,2012(07)
[2]涂婧媛,田作京.民愤与司法公正的博弈与衡平[J].宜春学院学报,201(02)
[3]李昌林,王欢欢.刍议量刑建议书[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
关键词:刑事诉讼;民愤;量刑;控制
在中国的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民愤对量刑的影响仍然存在这比较大的争议,争议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民愤对量刑的影响;民愤在量刑中所扮演的应然角色;如何更好的控制民愤对量刑的影响。解决以上三个问题,对我国刑法量刑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民愤对量刑的影响
1.民愤对量刑的积极影响
首先,民愤有利于实现惩恶扬善的目的。民愤,是人们群众对犯罪行为的一种谴责和愤怒。愤怒是人们在看到犯罪事件时所表现出的一种人类的本性,它承认只有人才有社会道德能力,并且人类以愤怒的形式彰显人的尊严。愤怒与正义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愤怒及伴随其的道德义愤是社会道德的共同体。社会中,人们对犯罪的愤恨与厌恶是社会对犯罪反应的风向标,这种来自人们的愤恨是社会正义感的集中体现,是社会的正义来源。这种来自民众的情绪若得到了良好的控制与利用,社会的大环境将会更加正义。
其次,民愤有利于宣泄社会矛盾。我国的社会经济、人文、法律等方面正处于关键的转型阶段,这个时期的社会矛盾和摩擦是比较常见的,各种社会矛盾逐渐积累,若得不到有效的缓解与发泄,将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社会矛盾总是要找到其发泄的方式与渠道,而高犯罪率又是社会矛盾尖锐的体现。在这种环境之下,公民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自由的发表对形式犯罪的意见和看法,不仅能够体现出大多数人的意象,还能够使长期生活在矛盾与压力下的民众得到有效的宣泄。
再次,民愤有利于防治司法腐败。良好的刑事司法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在目前的社会,某一刑事案件若因为司法腐败而导致量刑不公的情况时,民愤便会以一种外界的监督力量监督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生为刑事诉讼带来一些舆论压力。这不仅会使得我国有关部门加大对刑事案件的关注,也可以有效的督促司法人员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并且在量刑过程中能够做到公平、公正、符合相应的量刑原则。
最后,民愤有利于实现刑事量刑的社会效应与法律效应。在目前的刑事司法的政策环境之下,法院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不仅需要满足量刑的法律效应,还要满足量刑的社会效应。法官对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量刑是直观的、有效的,而对社会公众则是客观的、无效的。但是一个正确的判决不仅贯彻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还为社会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民愤对量刑的消极影响
首先,民愤可能影响到我国司法的独立性。我国目前的司法独立性受到了很多因素的制约,民愤就是制约其独立性的因素之一。民愤不仅能够对法官直接加压,还可以通过对其它领导部门或者权利部门加压,进而间接的将压力加给法官。给予中国特有的司法体制,法官如果不能够正确的对待民愤,就比较容易受到民愤的干扰,对我国的司法量刑造成了一些实质性的伤害。
其次,民愤可能引起冤案、错案的形成。面对来自民愤的巨大压力,法官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来缓解民愤的压力,这就可能导致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很有可能违反与之相应的量刑原则,这极大的降低了证据以及法律的适用门槛。这很容易干扰法官陷入从重从快的量刑模式,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再次,民愤不利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民愤的影响下,法官迫于压力,在量刑的过程中就更加容易向着严判的方向进行量刑。这样就比较容易导致量刑的重型化,侵犯了被告人的法律权益。此外,民愤的主要目标锁定在罪犯身上,公众对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不够了解,也不会考虑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控制民愤的措施
1.法官要树立合理的量刑理念
首先,法官在进行量刑的时候,必须严格的遵守法律至上的原则。这要求法官在审案的过程中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并且还要尽量不考虑其他因素对量刑的影响。第二,法官不能够将民愤作为直接量刑的因素,更不能因民愤的影响对从重从快的量刑。但是法官可以根据民愤中隐藏的合理的民意进行整理和揣测之后,进行合理的量刑。但是要注意,法官不可以将民愤或者民意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进行直接的叙述,应该通过法律语言进行合理的解释,最后依靠法律的原则来实现量刑。最后,法官也要坚持民愤不应干扰司法独立。在司法中,民众的一些负面情绪或者非理性的倾向意见,法官应该坚决的排除和抵制,要向公众解释民愤对司法干扰的危害性,帮助民众理性的看待司法及司法量刑。
2.建立完善的异地审判制度
当案件由某一法院进行审判管理时,更加容易受到民愤的干扰,进而影响到法官作出公正、独立的判断。这时,就应该有更上一级的法院指定一个异地的法院进行管理。当某一案件因当地群众所表现的民愤,使得司法审判受到了比较大的影响,就可以有同级或者上一级的法院进行管理,将案件的审判地点和审判法官转移到另一个地点和另一个有声望的法官手中。所以,在出现以上情况的时候,法院应该给予被告人申请更变管辖的权利。
3.进一步改革人民陪审制度,实现刑事司法的民主化
刑罚的裁决工作,不能够将民愤排除在外,而是要将民愤作为影响司法量刑的要素之一,并且还要最大程度的避免法官因民愤压力而造成司法的误判。还要进一步改革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使得更多的刑事案件能够公开透明,实现司法审判的民主化。我们可以结合我国具体的法律情况,积极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选择适合我国的陪审制度,发挥陪审团在案件中缓解民愤的作用,进而帮助司法审判实现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的统一。所以,正确认识刑事诉讼中民愤对量刑的影响,并且对其进行合理的控制,对我国司法审判的科学化、合理化发展有着很大的积极影响。
三、结语
我国的法律是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实现的,在各个时期的刑事案件中,民愤对司法量刑一直起着比较重要的影响,在个别重大且较为敏感的刑事案件中,民愤甚至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和影响。
参考文献:
[1]邹兵.刑事诉讼中民愤对量刑的影响及其控制[J].山东社会科学,2012(07)
[2]涂婧媛,田作京.民愤与司法公正的博弈与衡平[J].宜春学院学报,201(02)
[3]李昌林,王欢欢.刍议量刑建议书[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