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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大大推进了人类文明的进程,然而日益严重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特别是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犯罪对政府、金融、交通、卫生等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犯罪作了相关规定。为惩治该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该类犯罪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高、调查取证困难等特点,再加上立法技术落后、法制不完善等原因,使该类犯罪没能受到有效惩治。因此,加强该类犯罪基础理论研究。完善相关立法,以有效的打击该类犯罪,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已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