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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上对语体的研究,大多停留在修辞的层面。近年来我国语言学家开始从语法角度,对语体进行研究。但在众多对语体的分类中,没有涉及法律语体的归属问题。我们认为,从言语行为的角度看,法律语体应属于指令性语体。本文主要通过与口语、叙事、新闻、学术、政论等几类语体进行比较,考察法律语体的时间特征。
【关键词】法律语体;时体助词;时间连接词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语体中的时体助词
(一)时体助词的使用
我们分别考察了时体动词“了”“着”“过”“的”在口语类语体、叙事类语体、政论类语体、学术类语法、新闻类语体、法律类语体中的分布情况,发现法律语体中,时体助词的出现频率远低于其他几类语体。时体助词“了”在我们统计的法律文本中,共出现了10次,其出现频率为0.5765次/万字;在叙事类语体中,其出现的频率最高,为152.42次/万字;在口语类语体、政论类语体、学术类语体及新闻语体中,时体助词“了”的出现频率居中,分别为66.175次/万字、64.832次/万字、40.588次/万字、53.870次/万字,
法律语体中,时体助词“了”的使用,与其他各类语体中的使用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在其他各类语体中,时体助词“了”可以用在动词、形容词后,表示动作完成或变化实现;而在法律语体中,时体助词“了”只能出现在动词后面。在我们统计到的语料中,时体助词“了”均出现在动词后面。我们认为这与法律语体的指令性相关。形容词作谓语多是描述性的,与法律语体的客观性相矛盾。因此,法律语体中多使用动词作谓语。第二,在其他语体中,使用时体助词的动词前,可受时间副词“已经”“刚刚”“才”等修饰;而法律语体中,不存在这样的用法。第三,在其他语体中有:“动词 了1 数量词 宾语 了2”的用法,例如“教了二十年书了”,而法律语体中没有这种用法。我们认为,这是因为从语义上看,法律语体不能表示发生在过去的事,只能表示先后顺序,因此不存在上述的用法。
时体助词“着”在我们统计的法律文本中,并未出现;在叙事类语体中,出现的频率最高,为64.694次/万字;口语类语体中的出现频率次之,为34.351次/万字;在政论类语体、学术类语体及新闻类语体中,时体助词“着”的出现频率居中,分别为9.5039次/万字、13.139次/万字、11.887次/万字。如下表所示:
时体助词“过”在我们统计的法律文本中,共出现了5次,其出现频率为0.2883次/万字;在叙事类语体中,出现的频率最高,为22.431次/万字;在口语类语体、政论类语体、学术类语体及新闻语体中,时体助词“过”的出现频率居中,分别为16.179次/万字、12.638次/万字、15.344次/万字、9.6106次/万字。
法律语体中,时体助词“过”的使用,与其他各类语体中使用有明显区别。第一,时体助词“过”在法律语体中,也只能出现在动词后面,没有出现在形容词后面的用法。第二,在其他语体中,时体助词“过”可以与表示时间的名词或者时间副词同时出现;而在法律语体中,没有这种用法。第三,在语义上,法律语体中的时体助词“过”只能表示“过去、曾经”,而不能表示完成。
时体助词“的”在我们统计的法律文本中,并未出现;在口语类语体中,出现的频率最高,为10.101次/万字;新闻类语体和叙事类语体中的出现频率次之,分别为9.987次/万字和8.761 次/万字;在政论类语体、学术类语体中,时体助词“的”的出现频率居中,分别为0.654次/万字、0.498次/万字。
(二)时体助词使用频率低的原因
经过统计,我们发现法律语体中时体助词“了”“过”的使用频率远低于其他语体,时体助词“着”和“的”没有出现。我们认为其原因如下。从语义上看,时体助词标志动作发生的时间。法律语体是一种指令性语体,是一种行为规范,规定是超时空的,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因此,在法律语体中,时体助词的使用频率低。
二、很少使用时间连接词
廖秋忠(1986)指出时间连接成分包括序列时间连接成分和先后时间连接成分两大类。我们分别在这两类连接成分中选取了“最先”“最后”“原先”“而后”进行统计。时间连接词在我们统计的法律文本中均未出现。金晓艳(2010)指出了时间连接成分的三个特性:顺序性、篇章性和时间性。法律语体既缺乏顺序性,也无时间性,因此很少使用时间连接词。
参考文献
[1]方梅,张伯江.汉语功能语法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6.
[2]李熙宗.语言风格修辞新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8.
[3]李熙宗,袁晖.汉语语体概论[M].北京:商务印刷馆,2005.
[4]廖秋忠.廖秋忠文集[M].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2.
(编辑:陈岑)
【关键词】法律语体;时体助词;时间连接词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语体中的时体助词
(一)时体助词的使用
我们分别考察了时体动词“了”“着”“过”“的”在口语类语体、叙事类语体、政论类语体、学术类语法、新闻类语体、法律类语体中的分布情况,发现法律语体中,时体助词的出现频率远低于其他几类语体。时体助词“了”在我们统计的法律文本中,共出现了10次,其出现频率为0.5765次/万字;在叙事类语体中,其出现的频率最高,为152.42次/万字;在口语类语体、政论类语体、学术类语体及新闻语体中,时体助词“了”的出现频率居中,分别为66.175次/万字、64.832次/万字、40.588次/万字、53.870次/万字,
法律语体中,时体助词“了”的使用,与其他各类语体中的使用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在其他各类语体中,时体助词“了”可以用在动词、形容词后,表示动作完成或变化实现;而在法律语体中,时体助词“了”只能出现在动词后面。在我们统计到的语料中,时体助词“了”均出现在动词后面。我们认为这与法律语体的指令性相关。形容词作谓语多是描述性的,与法律语体的客观性相矛盾。因此,法律语体中多使用动词作谓语。第二,在其他语体中,使用时体助词的动词前,可受时间副词“已经”“刚刚”“才”等修饰;而法律语体中,不存在这样的用法。第三,在其他语体中有:“动词 了1 数量词 宾语 了2”的用法,例如“教了二十年书了”,而法律语体中没有这种用法。我们认为,这是因为从语义上看,法律语体不能表示发生在过去的事,只能表示先后顺序,因此不存在上述的用法。
时体助词“着”在我们统计的法律文本中,并未出现;在叙事类语体中,出现的频率最高,为64.694次/万字;口语类语体中的出现频率次之,为34.351次/万字;在政论类语体、学术类语体及新闻类语体中,时体助词“着”的出现频率居中,分别为9.5039次/万字、13.139次/万字、11.887次/万字。如下表所示:
时体助词“过”在我们统计的法律文本中,共出现了5次,其出现频率为0.2883次/万字;在叙事类语体中,出现的频率最高,为22.431次/万字;在口语类语体、政论类语体、学术类语体及新闻语体中,时体助词“过”的出现频率居中,分别为16.179次/万字、12.638次/万字、15.344次/万字、9.6106次/万字。
法律语体中,时体助词“过”的使用,与其他各类语体中使用有明显区别。第一,时体助词“过”在法律语体中,也只能出现在动词后面,没有出现在形容词后面的用法。第二,在其他语体中,时体助词“过”可以与表示时间的名词或者时间副词同时出现;而在法律语体中,没有这种用法。第三,在语义上,法律语体中的时体助词“过”只能表示“过去、曾经”,而不能表示完成。
时体助词“的”在我们统计的法律文本中,并未出现;在口语类语体中,出现的频率最高,为10.101次/万字;新闻类语体和叙事类语体中的出现频率次之,分别为9.987次/万字和8.761 次/万字;在政论类语体、学术类语体中,时体助词“的”的出现频率居中,分别为0.654次/万字、0.498次/万字。
(二)时体助词使用频率低的原因
经过统计,我们发现法律语体中时体助词“了”“过”的使用频率远低于其他语体,时体助词“着”和“的”没有出现。我们认为其原因如下。从语义上看,时体助词标志动作发生的时间。法律语体是一种指令性语体,是一种行为规范,规定是超时空的,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因此,在法律语体中,时体助词的使用频率低。
二、很少使用时间连接词
廖秋忠(1986)指出时间连接成分包括序列时间连接成分和先后时间连接成分两大类。我们分别在这两类连接成分中选取了“最先”“最后”“原先”“而后”进行统计。时间连接词在我们统计的法律文本中均未出现。金晓艳(2010)指出了时间连接成分的三个特性:顺序性、篇章性和时间性。法律语体既缺乏顺序性,也无时间性,因此很少使用时间连接词。
参考文献
[1]方梅,张伯江.汉语功能语法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6.
[2]李熙宗.语言风格修辞新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8.
[3]李熙宗,袁晖.汉语语体概论[M].北京:商务印刷馆,2005.
[4]廖秋忠.廖秋忠文集[M].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2.
(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