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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经反复的地方发债进程突然提速。有媒体报道称,各地方政府财政厅局负责人已于去年年底赴京会商发债事宜,如无意外,1月20日,国务院将会下达分地区债券发行额度,2月1日,由财政部代发的地方债券将正式挂牌面世。
暂不论此消息是否准确,仅就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而言,这绝对称得上是中国财政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在此之前,受制于《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一些地方政府因财力窘困而“变通”出的各种权宜之策,并不符合科学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具体来说:其一,由于无力提供足额公共产品及准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或者继续采取“欠账”做法,或者不切实际地将其公共职责推给市场;其二,为了尽可能扩大财源,地方政府卖地冲动难以遏制,并由此滋生出大量社会问题,既损及效率又损及公平;其三,在内资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间不当展开的“引资大战”诱导出大量没有税收、没有技术,甚至不创造就业的外资项目,国民福利因之大量外流;其四,利用银行国有带来的便利性,地方政府将信贷资金充作“第二财政”之陋规难以根治,中国的金融稳定与发展不时遭逢行政干预的困扰。
上述行为变异可以通过地方发债而得到部分预防和矫正,而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和恶化则在客观上为此制度创新增添了必要性、可行性,原因在于:
就必要性而言,配合中央政府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全国24个省级政府陆续出台的配套投资计划加总,所需资金高达18万亿元,相当于其后数年中国财政收入总额。考虑到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民间投资意愿萎靡、国际资本流动滞缓、银行信贷战线收缩、政府税收增长乏力,因此,当下可信的大规模新增资金来源几乎惟有政府举债一途。但如果继续采用以往中央政府发债然后再向地方政府转贷的做法,鉴于所涉资金过于巨大,转贷过程中极易发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势必拖累、甚至导致中国本就不高的投资效率更为低下。
就可行性而言,由于股市、楼市等风险投资领域几乎都已尽显疲态,因此银行存款在前年遭遇“搬家”之后重新回流,加之央行转而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经去年五次下调已经降至2.25%,凡此种种市道行情无疑有利于地方政府以较低成本筹措资金刺激经济,企业、居民则可在银行存款与国债之外另行获得一种较为安全的投资品种。
当然,地方政府发债有一个无法回避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即《预算法》对此有禁止性规定。《预算法》之所以禁止地方政府举债,原因是转轨中国家普遍存在的财政预算软约束。不过,根据财政部门测算,即便被禁止发债,截至2007年底各级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额仍达40000多亿元;而根据2001-2002年中央银行抽样调查得出的结论,全部银行不良资产中的20%亦由地方政府干预而造成。
针对地方政府“量出为入”的可能,中国自1999年起推行的新一轮预算改革以加强控制为基本取向,其间尤以国库集中收付体制的建立完善为主要内容。应该看到,这一改革在基本达到预期目标的大背景下,新暴露出的缺陷是很难及时有效地识别和满足地方政府的真实所需。我们认为,化解这一新矛盾的办法应该是,借地方发债的契机,顺势展开新一轮预算体制改革;而其切入点则在于,除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外,引入并加强同级代议机构对财政预算的审议、监督和规制。
暂不论此消息是否准确,仅就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而言,这绝对称得上是中国财政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在此之前,受制于《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一些地方政府因财力窘困而“变通”出的各种权宜之策,并不符合科学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具体来说:其一,由于无力提供足额公共产品及准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或者继续采取“欠账”做法,或者不切实际地将其公共职责推给市场;其二,为了尽可能扩大财源,地方政府卖地冲动难以遏制,并由此滋生出大量社会问题,既损及效率又损及公平;其三,在内资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间不当展开的“引资大战”诱导出大量没有税收、没有技术,甚至不创造就业的外资项目,国民福利因之大量外流;其四,利用银行国有带来的便利性,地方政府将信贷资金充作“第二财政”之陋规难以根治,中国的金融稳定与发展不时遭逢行政干预的困扰。
上述行为变异可以通过地方发债而得到部分预防和矫正,而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和恶化则在客观上为此制度创新增添了必要性、可行性,原因在于:
就必要性而言,配合中央政府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全国24个省级政府陆续出台的配套投资计划加总,所需资金高达18万亿元,相当于其后数年中国财政收入总额。考虑到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民间投资意愿萎靡、国际资本流动滞缓、银行信贷战线收缩、政府税收增长乏力,因此,当下可信的大规模新增资金来源几乎惟有政府举债一途。但如果继续采用以往中央政府发债然后再向地方政府转贷的做法,鉴于所涉资金过于巨大,转贷过程中极易发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势必拖累、甚至导致中国本就不高的投资效率更为低下。
就可行性而言,由于股市、楼市等风险投资领域几乎都已尽显疲态,因此银行存款在前年遭遇“搬家”之后重新回流,加之央行转而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经去年五次下调已经降至2.25%,凡此种种市道行情无疑有利于地方政府以较低成本筹措资金刺激经济,企业、居民则可在银行存款与国债之外另行获得一种较为安全的投资品种。
当然,地方政府发债有一个无法回避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即《预算法》对此有禁止性规定。《预算法》之所以禁止地方政府举债,原因是转轨中国家普遍存在的财政预算软约束。不过,根据财政部门测算,即便被禁止发债,截至2007年底各级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额仍达40000多亿元;而根据2001-2002年中央银行抽样调查得出的结论,全部银行不良资产中的20%亦由地方政府干预而造成。
针对地方政府“量出为入”的可能,中国自1999年起推行的新一轮预算改革以加强控制为基本取向,其间尤以国库集中收付体制的建立完善为主要内容。应该看到,这一改革在基本达到预期目标的大背景下,新暴露出的缺陷是很难及时有效地识别和满足地方政府的真实所需。我们认为,化解这一新矛盾的办法应该是,借地方发债的契机,顺势展开新一轮预算体制改革;而其切入点则在于,除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外,引入并加强同级代议机构对财政预算的审议、监督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