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智能快递柜现状分析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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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智能快递柜作为城市物流的新兴产物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然而其在使用和发展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因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为有效避免这些问题,亟需对相关法律进行一定思考。
  关键词 城市物流 智能快递柜 现状分析 法律思考
  基金项目:项目支持:中国计量大学2015年校开放实验项目《新时期城乡物流管理的立法思考》项目基金编号:XL2015090。
  作者简介:高东东,中国计量大学教务处,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经济法、高等教育管理;汪超、俞春梅,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379
  一、智能快递柜的概述
  (一)智能快递柜的概念
  智能快递柜是一种集快递投递和提取的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全天24小时自助服务设备,一般柜高为2米,拥有数十个大小不一的格间,格间能容纳小件物品和体积未超过1立方米的易于携带的物品,快递柜两边带有视频监控系统,中间是自主支付终端(由触摸屏、支付终端、二维码扫描区和凭条出口组成),支持消费者自助支付和取货。
  (二)智能快递柜的种类
  目前已投入使用的智能快递专柜分别有:由中国邮政率先推出的“E邮柜”、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速递易”、中科富创有限公司所研发的“近邻宝”、顺丰联合多家快递公司所推出的“丰巢”以及上海富友公司的“收件宝”等。
  二、城市智能快递柜的现状分析
  (一)使用安装现状
  《中国智能快件箱现状及趋势报告》中指出截止2015年4月,在进行调查的50座城市共安装智能快件箱31156组,格口约118.56万个。安装量排名前五名的城市分别为成都、济南、苏州、上海、昆明,共安装10810组,占50座城市安装量的34.7%。从智能快件箱的制造企业来看,排在第一位的是速递易,覆盖范围在全国34个城市,第二位是E邮柜,覆盖范围有24个城市,第三位是顺丰快递柜,覆盖范围有21个城市。
  从报告中可以发现智能快递柜的普及度虽然已经有一定的成效但还是有待提高,目前来看快递直接送到家和快速送至代售点的方式仍然是物流最后环节的主要方式,智能快递柜在其中的影响力偏小,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优势。
  (二)人们对智能快递柜的态度
  就快递员来说,一方面智能快递柜的出现和使用对于快递投放的确是有极大的便利性,也避免了快递员因与收件人时间上的冲突导致的尴尬;另一方面在快件的收益普遍不高基础上,支付智能快递柜所需要的花费,增加了快递员的负担。
  对于收件人来说,一方面智能快递柜的出现和使用方便了取件,缓解了因时间问题导致的冲突,丰富了收件人的用户体验;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投入使用的智能快递柜有时会出现验证码发送迟延,使得快件的安全存在隐患。
  总之,智能快递专柜的使用给快递业提供了极大便利,是快递行业的一大革新和突破。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处于发展初期的此行业有其特殊性,在实际使用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三、城市智能快递柜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费太高,增加快递员负担
  中通、申通、圆通、韵达、百世汇通等公司的快递员派件收入大都在每件1元左右。“我送一个快件才赚一块钱,如果再付钱给快件箱,只能剩下一半的收入。”韵达快递员陈师傅称,他一般时间不够的情况下才会使用快件箱。
  这是合肥出台《合肥市智能快件箱运营管理办法》后记者采访到的信息,对于快递师傅而言,使用快件箱的话,增加了他们的负担,长此以往,势必对智能快递柜的推广有很大的影响,若是不加以使用,不仅影响了快递箱的发展,而且是对资源的浪费。
  (二)快件的安全性存在问题
  1.收件验证码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存在问题:
  在实际使用中,智能快递专柜的验证码存在及时性的问题。对于快递员来说,当运送的货物被投入至智能快递柜中时,他们就有理由认为这次的派件过程已经完成,因此由于验证码迟延或者错误导致的问题,对于快递员来说是不可预见的。然而当出现这种问题之后,快递员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这一点无疑是不合理的。对于收件人来说,在网购时以网络上的物流信息为标准,一旦发现物流信息显示货物已经被签收而自身没有收到取件信息时,没有适当的途径去了解货物的情况。除此之外,对于一些时效性很强的货物例如生鲜水果,不及时的验证码直接导致的结果可能是时效性产品过期而无法使用。对此产生的损失责任承担问题,目前的法律上对此并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
  2.快件存放安全问题:
  由于智能快递柜使用的是网络发送代码的形式,因此存在验证码被黑客拦截数据的风险,此种情况下很可能导致智能快件箱内的产品被人盗走,对收件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存在黑客恶意攻击智能快递箱的系统使之瘫痪,导致智能快递柜故障无法被打开的情况。
  对于快件安全性造成的损失责任的承担问题,就调查而言快递员和收件人存在有不同的意见。快递员认为当快件被投递进入智能快递柜的那个时候起,自己的快递运输过程就已经终结,快件的丢失是在结束运输过程之后发生的,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收件人在没有合适途径解决问题的时候,认为应当由快递公司所承担快件丢失的责任。
  (三) 存在快件“被签收”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快递员往往把快件送入快件箱就视为收件人已经签收,而事实上收件人甚至自始至终都没能亲眼见到自己的“货”,更别说验货了,这种“被签收的”的行为令收件人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给收件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造成了智能快递的收货阶段存在的收货空档期,在这个空档期中,收件人被认为已经签收货物,然而事实上收件人直到收到取件信息之前,对自己的货物情况一直不知情,那么在这个期间若是货物出现了问题,谁又将为货物负责任呢?从卖家的角度来看,买方已经签收了货物;然而从买方来看,实际上没有收到甚至说是见到货物。对于这样的问题,目前并没有良好的规定去解决。   四、城市智能快递柜问题解决方案及法律思考
  (一) 针对收费太高的问题
  1. 根据两会关于充分使用智能快递柜并扶持其发展的意见,政府可以积极支持快递公司与相关的智能快件箱公司交涉,统一对使用快件箱的行为进行支付,避免快递员个人进行支付。
  2. 建议智能快件箱公司积极与政府部门进行交涉,争取发展的资金支持,减小公司发展智能快递柜的负担。
  (二) 针对快件的安全性问题
  1.针对收件验证码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问题:
  (1)智能快递柜在使用时可以将发送验证码的终端变为人工操作,在快递员投送好快件取得管理员权限之后,由快递员发送随机验证码的信息,验证码由电脑随机产生,且对发送者不可见;
  (2)对于有时效性的快件,规定寄送人在寄出时予以备注,快递员在配送时增设分类环节,将此类时效性快件分类出来,尽快送至收件人手中。
  2.针对快件本身的安全问题:
  (1)建议智能快递柜公司分配员工定期检查公司旗下的智能快递柜,及时排查智能快递柜的问题。在柜表面附上24小时举报电话,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得到消息。
  (2)对于快件丢失的问题,应首先由收件人证明自己的快件确实丢失,然后由快递公司对收件人进行赔偿。若快递员主张自己确实已经投递,则由其证明并于智能快递柜的公司进行协商承担赔偿。
  (三)法律思考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从条文来看,盗窃罪的构成有两个标准:一是数额较大,指个人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在此幅度内自行规定起点。二是多次盗窃未作处理的,应将数额累加计算。多次盗窃,指1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对于“非法窃取他人快递柜中物品”的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快递专柜内物品;过程中采取的手段不管是通过网络攻击的方法还是以其他方法得到相关的验证信息,都是不合法的,结果是非法占有了他人的物品。这是一种有预谋的盗窃行为,为了完成这样一个行为,行为人必须事先计划好该如何窃取收件人手中的验证信息,从这一点的主观性来看,行为人是有预谋的主观意识,因此属于有预谋的盗窃行为。因此其情节较一般的盗窃行为严重,我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可以适当加重处罚。同时据调查很多的快递物品价值不会高于200元。若是沿用原有标准很可能造成无罪或者处罚过轻的情况,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因此,我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的定罪标准可适当降低,以200元为定罪界限。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由于快件箱的特殊性,消费者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签收”,在一般情况下,网购消费者和经营者缺乏一定的沟通,因此可能存在对收货日期的歧义,这对于之后的法律适用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我认为我们可以在此条上加上一些补充,对于网购期间具体的收货日期从法律上进行一定的规定。我认为在快递员没有直接将货物送给收件人收件的情况下,收货日期应当定为买方收到验证信息的时候。因为在这个时候,买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快件已经到了,因此我认为可以将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修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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