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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在线律师:潘家永
Q:段某在求职中因身份证暂时丢失而四处碰壁,遂用其哥哥的身份证去求职应聘,最终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上个月的一天,段某在工作时右脚受伤,公司在为其申报工伤时,被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出段某系冒名顶替。公司得知这一情况,认为段某存在欺骗行为,不同意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段某是否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A:《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只要存在用工事实,即使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段某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前提是要确认段某与公司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本案中,段某以其哥哥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这种欺骗行为致使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效,但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和法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从实质要件而言,首先是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其次是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如用人单位提供报酬、福利待遇;再其次是劳动者已纳入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形式要件是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或者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无效。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关于冒名劳动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段某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段某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Q:段某在求职中因身份证暂时丢失而四处碰壁,遂用其哥哥的身份证去求职应聘,最终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上个月的一天,段某在工作时右脚受伤,公司在为其申报工伤时,被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出段某系冒名顶替。公司得知这一情况,认为段某存在欺骗行为,不同意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段某是否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A:《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只要存在用工事实,即使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段某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前提是要确认段某与公司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本案中,段某以其哥哥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这种欺骗行为致使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效,但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和法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从实质要件而言,首先是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其次是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如用人单位提供报酬、福利待遇;再其次是劳动者已纳入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形式要件是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或者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无效。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关于冒名劳动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段某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段某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