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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理论上的'先民主、后集中'和实质上的'讨论不决定',导致了诸如客运乘务员'贪污'6元票款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上厕所玩手机被罚款50元等案例的发生。对此,学界各种观点纷纭杂沓,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规章制度如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大命题,以至于仲裁、诉讼实务中涉及规章制度的争议在《劳动合同法》施行11年后持续不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