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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教育改革的灵活性越来越大,企业参与到学校教育中的热度也不断提升,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成为战略选择。本文从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原则出发,分析了保障机制尚未完善的三个方面,法律制度上、政府对校企合作的办学支持力度上、高职院校提供校企合作办学自身能力上还存在问题,提出了改善法律制度、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以及提高学校自身能力三个方面的对策,以此最大限度实现校企合作办学的最大利益。
关键词: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7)09C-0057-03
随着我国高职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形势下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成为主要的模式之一。双主体办学的模式不仅促进了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而且企业也可以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从企业管理的角度为学校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校企“双主体”办学保障机制应运而生,有效地整合行业资源,集合学校和企业的优势,将工业产业和职业教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一、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原则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是将企业经济发展和教育相融合的道路,是新形势下高职教育体系教学质量和特色办学的重要举措,高职的教育和企业的发展“双主体”模式,遵循了共同合作发展的原则,实现了资源整合优势。其主要表现在:
(一)校企双主体平等办学的原则
校企合作的主体是企业和学校,新形势下,双方合作要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通力合作,紧密结合,从而达到优势的互补,实现合作办学的目标。所以,校企合作中要做好平等对接工作,统筹考虑,让企业的优秀文化融入到学校的育人理念之中,把企业的实训基地等优质资源作为学校的办学资源,从而相互作用,构建出一个完整的整体,实现最优化的效果。学校和企业是办学的行为体,是基本单位,行使办学权利,承担办学责任,双主体办学是教育与企业深度融合的表现。同时,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宏观治理进程是政府和行业企业、高职等多元行为体共同推动的,政府兼具“领导者”和“协调者”的作用。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需要对高职教育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在学校和企业之间起到平衡协调的作用,保障学校和企业是办学的平等主体。
(二)校企过程控制的共同建设管理的原则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过程中,企业要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在良好的沟通机制的情况下,实现双方人、财、物的多方投入,资源共享,共同建设管理。学校在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双方可以从市场调研、理论培训、实践课程以及培养方式、目标等方面进行合作,做到课程的共同制定、师资队伍的共同建设、教学过程的共同管理、资源的共同享用以及学校文化的共同融合等。
(三)校企双主体合作共赢的原则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原则之一就是合作互利双赢,双主体办学为学生的就业提供了就业的渠道,减少了学生目标培养的盲目性,为企业提供了优秀的人才,实现了校企合作的资源共享,同时实现了企业员工的在职培训,提高了员工的素质,为企业创新机制的实现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实现了校企合作的双赢。[1]
二、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保障机制现状
我国校企合作模式在磨合过程中有了一些经验,同时对构建一体化教育体系、建立教职工就业机制有了新的尝试,但是从我国校企合作办学的保障机制上分析,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2]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组织管理缺陷
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的建立,首先要有国家法律的支持,目前我国法律相关制度体系还不完善,法律上规定的学校和企业合作的主体的责任划分、权利以及义务界限模糊不清,造成了法律的盲区,影响了合作的进行;另外,政策具体执行不到位,操作性欠佳,国家已经颁布的职教政策法规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校企合作,且实施和运行缺乏操作细节;最后,缺少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没有从实际情况制定出与校企合作适应的法规机制。
(二)政府对校企合作的办学力度支持不大
政府对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保障机制具体通过资金、政策以及评估考核三个方面进行。就目前来说,每一方面都缺乏一定的基础性工作。首先,资金方面,投入的比例偏低,造成校企合作费用减少,国家对于校企合作办学的减免措施还没有落实到位,资金紧张;其次,政策方面,政府对校企合作办学的政策和组织指引还没有出台,对相关办学保障机制的建立尚未规划好,企业缺乏对学校的了解,学校对于企业联合办学心存疑虑,造成双方沟通不协调,不利于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最后,评估考核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只对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专业发展进行考核,无法实现对企业的考核和监督,造成校企合作的诸多阻力。[3]
(三)高职院校提供校企合作办学自身能力不强
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滞后于企业需求,学院式的教学很难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多数高职院校师资力量匮乏,很多老师是从高校毕业后未经过企业历练就走上讲台,教师参与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较弱,这就缺乏了对合作企业的吸引力。学校的招生仅在高职高专层次上,對考生吸引力不足,生源素质很难保证。九零后、零零后学生就业观念也发生很大变化,就业稳定性较差。由于学校本身资源有限,目前体制很难为某企业单独进行教学。
三、建立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保障机制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保障法律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前提,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校企合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制定良好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确保校企之间的层次和等级问题。
同时,政府针对校企合作要不断地实施优惠政策,从根本上为企业和学校谋福利,统筹协商,建立校企共同管理和专业运作的机制,实现学校和企业、学校和政府、企业和政府的无缝衔接,形成企业积极联合学校办学,学校积极参与企业人才输出的紧密型合作办学机制,为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放权,加大扶持力度
政府是校企合作的监管者和“中间人”,政府的职能是将企业和学校的优势最大化,从战略上高度规划校企合作模式,统筹合作,将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任务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手段,达到校企共赢局面。首先,政府要制定出符合校企合作双主体的办学法律法规,明确学校和企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施具有法律效益的标准;其次,政府要对企业的资金、物力等投入,对学校进行专业性的技术开发以及服务取得的收入,校企共同产学研结合、产品研究以及新技术工艺的费用,做出一定的减免优惠,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积极性;第三,加长简政放权力度。企业和学校自主选择进行定岗标准制定,定岗培训由校企共同商讨,业绩考核以及其他由行业标准制定,学校在招生中扩大自主招生权利;第四,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趋势,适时调整本地产业结构,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企业和学校之间的办学平台,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倡导一种良好的培养机制,为企业和学校的人才储备做出长远打算。[4]第五,政府要鼓励一些示范性的企业进行校企合作,支持学校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增强主动性。
(三)提高学校自身能力,为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提供动力
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创新起点在学校,终点也在学校,因此学校必须发挥中枢作用。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是重要的参考指数。高职院校应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实力、打造品牌,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学校的专业设置必须与地方经济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必须在培养人才的质量上下功夫。高职院校应以企业需求为培养目标,以企业生产实际来制定课程体系,教师在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革新中的服务能力,教师项目研发直接为企业的经济利益服务水平,学校在企业员工培训及技能鉴定中发挥的作用,学校接受企业委托的项目研究与开发,与企业一起策划企业文化,提供管理支撑等都是破解制约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瓶颈的利器。
四、结论
新形势下,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开创了我國学校教育的新理念,为当前我国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方向,学校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以政府为主导,学校和企业的强强联合释放了新的活力,增加了企业与学校教育的粘性和良好互动,学校为企业提供了高素质的人才,企业为学校提供了资金支持,实现了双赢。虽然,目前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保障机制尚未完善,但是现代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前景必定是光明的。
参考文献
[1]颜楚华,王章华,邓青云.政府主导学校主体企业主动:构建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1(4).
[2]王为民,俞启定.校企合作“壁炉现象”探究:马克思主义企业理论的视角[J].教育研究,2014(7).
[3]赵军.职业教育共同体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3.
[4]金鑫,王蓉.高职院校办学主体差异与校企合作水平的实证分析[J].高职教育研究,2013(2).
责任编辑:曹鸿骅
关键词: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7)09C-0057-03
随着我国高职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形势下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成为主要的模式之一。双主体办学的模式不仅促进了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而且企业也可以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从企业管理的角度为学校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校企“双主体”办学保障机制应运而生,有效地整合行业资源,集合学校和企业的优势,将工业产业和职业教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一、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原则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是将企业经济发展和教育相融合的道路,是新形势下高职教育体系教学质量和特色办学的重要举措,高职的教育和企业的发展“双主体”模式,遵循了共同合作发展的原则,实现了资源整合优势。其主要表现在:
(一)校企双主体平等办学的原则
校企合作的主体是企业和学校,新形势下,双方合作要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通力合作,紧密结合,从而达到优势的互补,实现合作办学的目标。所以,校企合作中要做好平等对接工作,统筹考虑,让企业的优秀文化融入到学校的育人理念之中,把企业的实训基地等优质资源作为学校的办学资源,从而相互作用,构建出一个完整的整体,实现最优化的效果。学校和企业是办学的行为体,是基本单位,行使办学权利,承担办学责任,双主体办学是教育与企业深度融合的表现。同时,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宏观治理进程是政府和行业企业、高职等多元行为体共同推动的,政府兼具“领导者”和“协调者”的作用。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需要对高职教育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在学校和企业之间起到平衡协调的作用,保障学校和企业是办学的平等主体。
(二)校企过程控制的共同建设管理的原则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过程中,企业要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在良好的沟通机制的情况下,实现双方人、财、物的多方投入,资源共享,共同建设管理。学校在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双方可以从市场调研、理论培训、实践课程以及培养方式、目标等方面进行合作,做到课程的共同制定、师资队伍的共同建设、教学过程的共同管理、资源的共同享用以及学校文化的共同融合等。
(三)校企双主体合作共赢的原则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原则之一就是合作互利双赢,双主体办学为学生的就业提供了就业的渠道,减少了学生目标培养的盲目性,为企业提供了优秀的人才,实现了校企合作的资源共享,同时实现了企业员工的在职培训,提高了员工的素质,为企业创新机制的实现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实现了校企合作的双赢。[1]
二、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保障机制现状
我国校企合作模式在磨合过程中有了一些经验,同时对构建一体化教育体系、建立教职工就业机制有了新的尝试,但是从我国校企合作办学的保障机制上分析,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2]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组织管理缺陷
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的建立,首先要有国家法律的支持,目前我国法律相关制度体系还不完善,法律上规定的学校和企业合作的主体的责任划分、权利以及义务界限模糊不清,造成了法律的盲区,影响了合作的进行;另外,政策具体执行不到位,操作性欠佳,国家已经颁布的职教政策法规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校企合作,且实施和运行缺乏操作细节;最后,缺少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没有从实际情况制定出与校企合作适应的法规机制。
(二)政府对校企合作的办学力度支持不大
政府对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保障机制具体通过资金、政策以及评估考核三个方面进行。就目前来说,每一方面都缺乏一定的基础性工作。首先,资金方面,投入的比例偏低,造成校企合作费用减少,国家对于校企合作办学的减免措施还没有落实到位,资金紧张;其次,政策方面,政府对校企合作办学的政策和组织指引还没有出台,对相关办学保障机制的建立尚未规划好,企业缺乏对学校的了解,学校对于企业联合办学心存疑虑,造成双方沟通不协调,不利于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最后,评估考核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只对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专业发展进行考核,无法实现对企业的考核和监督,造成校企合作的诸多阻力。[3]
(三)高职院校提供校企合作办学自身能力不强
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滞后于企业需求,学院式的教学很难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多数高职院校师资力量匮乏,很多老师是从高校毕业后未经过企业历练就走上讲台,教师参与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较弱,这就缺乏了对合作企业的吸引力。学校的招生仅在高职高专层次上,對考生吸引力不足,生源素质很难保证。九零后、零零后学生就业观念也发生很大变化,就业稳定性较差。由于学校本身资源有限,目前体制很难为某企业单独进行教学。
三、建立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保障机制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保障法律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前提,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校企合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制定良好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确保校企之间的层次和等级问题。
同时,政府针对校企合作要不断地实施优惠政策,从根本上为企业和学校谋福利,统筹协商,建立校企共同管理和专业运作的机制,实现学校和企业、学校和政府、企业和政府的无缝衔接,形成企业积极联合学校办学,学校积极参与企业人才输出的紧密型合作办学机制,为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放权,加大扶持力度
政府是校企合作的监管者和“中间人”,政府的职能是将企业和学校的优势最大化,从战略上高度规划校企合作模式,统筹合作,将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任务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手段,达到校企共赢局面。首先,政府要制定出符合校企合作双主体的办学法律法规,明确学校和企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施具有法律效益的标准;其次,政府要对企业的资金、物力等投入,对学校进行专业性的技术开发以及服务取得的收入,校企共同产学研结合、产品研究以及新技术工艺的费用,做出一定的减免优惠,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积极性;第三,加长简政放权力度。企业和学校自主选择进行定岗标准制定,定岗培训由校企共同商讨,业绩考核以及其他由行业标准制定,学校在招生中扩大自主招生权利;第四,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趋势,适时调整本地产业结构,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企业和学校之间的办学平台,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倡导一种良好的培养机制,为企业和学校的人才储备做出长远打算。[4]第五,政府要鼓励一些示范性的企业进行校企合作,支持学校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增强主动性。
(三)提高学校自身能力,为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提供动力
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创新起点在学校,终点也在学校,因此学校必须发挥中枢作用。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是重要的参考指数。高职院校应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实力、打造品牌,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学校的专业设置必须与地方经济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必须在培养人才的质量上下功夫。高职院校应以企业需求为培养目标,以企业生产实际来制定课程体系,教师在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革新中的服务能力,教师项目研发直接为企业的经济利益服务水平,学校在企业员工培训及技能鉴定中发挥的作用,学校接受企业委托的项目研究与开发,与企业一起策划企业文化,提供管理支撑等都是破解制约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瓶颈的利器。
四、结论
新形势下,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开创了我國学校教育的新理念,为当前我国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方向,学校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以政府为主导,学校和企业的强强联合释放了新的活力,增加了企业与学校教育的粘性和良好互动,学校为企业提供了高素质的人才,企业为学校提供了资金支持,实现了双赢。虽然,目前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保障机制尚未完善,但是现代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前景必定是光明的。
参考文献
[1]颜楚华,王章华,邓青云.政府主导学校主体企业主动:构建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1(4).
[2]王为民,俞启定.校企合作“壁炉现象”探究:马克思主义企业理论的视角[J].教育研究,2014(7).
[3]赵军.职业教育共同体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3.
[4]金鑫,王蓉.高职院校办学主体差异与校企合作水平的实证分析[J].高职教育研究,2013(2).
责任编辑:曹鸿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