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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法治经济与学科交融的视角,相关法律知识已成为经管类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管类专业中开设法律课程是经管类专业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有效途径。然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所面临的困境,诸如课程设置单一、学时偏少、开设时间不合理等问题,已严重削弱了法律课程在经管类专业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必须合理构建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体系、科学安排开课时间、稳步增加学时数,方能使法律课程之于经管类专业的价值得以回归。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经济法
作者简介:杜乐其(1982-),男,安徽来安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江苏 镇江 212013)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研究”(项目编号:JGYB2009019)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4-0098-02
经济发展和法律发展是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全面进步的两条主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与不断完善,法律与经济在相互交融中不断得以发展与创新。法律之于经济的重要性为我国高校经济与管理类专业(以下简称经管类专业)中的法律课程设置所彰显。20世纪70年代末,已有高校尝试面向经管类专业开设法律课程——“经济法”,2000年教育部将其确定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同时作为全国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程),至今相关经济法律课程已为各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然而时至今日,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实践中所暴露的种种问题已凸显其“鸡肋”性质。因此,唯有对其进行改革,方能重新修正法律课程在经管类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
一、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之困境
目前,各高校均在经管类专业中开设了法律课程,并以“经济法”课程居多,但课程教学实践已暴露出当前经管类专业中法律课程设置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法律课程之于经管类人才培养重要作用的发挥。
1.困境之一:法律课程设置不尽合理
(1)法律课程门类单一。法律课程设置门类偏少是当前各高校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设置方面的共性问题,这对于经管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负面影响。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在所有经管类专业中,除大一学年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之外,还开设“经济法概论”、“国际商法”、“对外贸易法”、“保险法”、“金融法”、“劳动法”等法律课程,上述课程中,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经济法概论”是所有经管类专业必修课程,而其余课程均为与专业相关的选修课程,最后能否开课还需视选课学生数而定,其中有些课程因为选课人数的不足几乎每年都无法开课,如对“外贸易法”、“劳动法”。而上述课程则是经管类专业(尤其是国际贸易、保险、金融、人力资源等专业)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但现行法律课程设置却难以满足学生的知识需求。
(2)法律课程名称与内容不相匹配。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名称多集中于“经济法”或“经济法概论”,但此种名称已与实际教学内容严重相悖。经管类专业中的法律课程本质上还是归属于法学学科,其设置内容仍应遵循各部门法学已划定的内容范畴。以经济法为例,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部分构成,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1]因此,经管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也应归属于上述范畴。但这与教师实际教学内容及学生知识需求不一致。经管类专业学生所了解的基本法律知识应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学内容,而仅仅一门经济法无法囊括上述内容,因此导致现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中出现一种怪异现象——“以经济法之名,行经济法、民法、商法之实”,而如何使得民法、商法以独立地位和身份进入经管类专业学生视野之中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3)法律课程与经管类专业课程之间、法律课程内部缺乏融合性与逻辑性。在现行经管类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法律课程的设置随意性大,对与专业课程的相互关系缺乏必要考虑,不能够根据专业需要设置相关性较强的法律课程。如笔者所在单位在所有的经管类专业统一开设“经济法概论”,而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却根据相同教学计划给不同专业学生讲授相同内容,并未能考虑专业个性化差异、学生知识结构的严重缺陷;此外在开设两门以上法律课程的经管类专业中,在课程设置过程中对各门法律课程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层次性问题考虑不够,各部门法之间脱节,而在教学内容上又存在重复和交叉现象。
2.困境之二:法律课程学时数偏少
现行教学计划中,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学时数较少,学生在有限的学时里根本无法较全面地掌握所需民商、经济等部门法的相关内容,更无法进行较高、较深层次的研究,预期教学效果难以实现。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在所有经管类专业中开设的“经济法概论”课程,只有J会计(财务)、J工业工程(物流)两个专业为45学时,而其他所有专业均为30学时。从笔者教学实践情况来看,如此偏少的学时与众多的内容相比已显的捉襟见肘,在教学中只能对课程内容选讲,更无时间去讲授学生所必需的民商法律制度知识。
3.困境之三:法律课程开设时间不尽合理
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何时开设是实现法律课程与经管类专业课程融合性、法律课程内部连续性的前提条件。而当前各高校在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开设时间上并未充分考虑其与专业课之间的融合性及其内部的连续性。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大一学年第一学期除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外,还统一开设“经济法概论”课程,而前文所述部分专业设置的“对外贸易法”、“金融法”及“保险法”课程则在大三、大四学年开设,笔者认为这样的时间安排不仅无法体现其与专业课程之间的融合性及内部的连续性,更是与学生知识结构相脱节。刚踏入大学校门的新生甚至对于本专业及其课程还无法了解透彻,而此时要求其学习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课程更是毫无意义。 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脱困”路径
针对上述问题,基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实践经历及思考,笔者认为唯有对当前法律课程模式进行合理化的改革,方能使其摆脱上述种种困境,真正发挥其在经管类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1.合理构建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体系
针对上述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设置方面的种种问题,应以系统化的思想指导法律课程的设置:
(1)法律课程门类由单一化走向多样化。笔者认为,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具体应包括:“法律基础”、“经济法”、“民法”、“商法”、“程序法学”。这些法律制度内容是经管类专业复合型人才所必须掌握的知识,同时也能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结构,改变传统经济法“一统天下”的陈旧格局。
同时,在分别开设上述课程之后,现行法律课程中的“名称与内容”不相匹配的问题也得以解决。针对经管类法律课程教学中出现的“以经济法之名,行经济法、民法、商法之实”怪异现象,众多从事经济法教学的教师也对此提出了相应对策,如何庆江、吴学兰认为应将商法作为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商法可以涵盖上述经管类专业学生所需了解的法律知识的基本内容,并认为商法应涵盖以下内容: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合同法、担保法,企业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秦瑞杰认为采用“经济法律”的称谓可以将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都纳入课程,课程的内容体系不再以经济法一个法律部门为限,民法、商法中的经济相关法律规范都可以涵盖,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在结合本专业学习法律知识时更有针对性。[3]但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将“商法”定位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的名称与将经济法作为名称无任何本质区别,且同样会发生名称与内容不相匹配的问题;而将“经济法律”作为法律课程的名称则显得不够严谨,一方面与现行法律部门划分相冲突;另一方面其外延过于宽泛,如此一来则无法体现法律课程与经管类专业课程之间的融合性,且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可供教师讲授如此之多的内容。至此,既然在现存的部门法中无法觅得一个科学合理的名称,又想能够涵盖经管类专业学生所必备的经济法、民法、商法相关法律知识,那么倒不如遵循部门法学划分的现状,在经管类专业中独立开设经济法、民法、商法等法律课程。
(2)合理定位法律课程性质与内容,增强其与经管类专业课程的融合性。法律基础、经济法、民法、商法、程序法学内容庞大,但作为经管类专业开设的课程则无需学生掌握上述法律制度中的所有内容,因此必须对上述课程性质与内容进行合理界定。根据经管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需要,笔者认为应作如下安排:
“法律基础”应作为经管类专业必修课程,其主要介绍整个法律体系的宏观框架,学习最基本的法律原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让其体会法律精神;“经济法总论”(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基础理论)应作为经管类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为学习经济法部门下的单行法奠定基础,而宏观调控法之下的财税法、金融法与计划法以及市场规制法之下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应根据经管类专业差异性作为必修或选修课程开设,无需任何专业都全盘开设;民法基本原理及合同法应作为经管类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主要介绍民法基本原理和制度、合同法基本制度;商法基本原理及公司法应作为经管类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主要介绍商事主体与行为基本理论、公司基本制度,而商法中的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法等单行法应根据经管类专业差异性作为必修或选修课程开设;程序法学应作为经管类专业选修课程开设,主要介绍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制度。
2.合理安排法律课程开设时间,彰显法律课程之间的逻辑性
在时间安排上,坚持连续性:大一学年开设“法律基础”及“民法、商法基础理论”课程;大二学年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合同法”与“公司法”课程;大三学年可安排各种经济法、程序法学中的选修课程;基于教学实践,由于大四学年学生忙于就业与各种考试的备考工作而无暇顾及课堂教学,因此笔者认为大四学年无需开设法律课程。“法律基础”作为修读其他法律课程的基础课程必须先行开设,而“民商法基础理论”作为修读经济法律制度的先修课程也应先于经济法课程先行开设,而其中的选修课程则可以根据专业差异及学生知识需求而最后开设,此安排则充分体现了法律课程之间的逻辑性。
3.增加课程学时,保证课程内容的充分传授
随着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由单一化走向多样化,原有经济法课程的30或45学时已不能满足系统讲授法律知识的需要。因此,增加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学时数成为必然选择。但增加法律课程学时数的同时又必须考虑授课内容与难易程度因素,且不能过多挤占经管类专业课程学时数。因此笔者认为,应比照上述课程内容在法学专业中所需学时数做出合理界定,具体而言:“法律基础”课程应为30学时;“民商法基础”理论共计30学时,“合同法”与“公司法”则各需30学时;而经济法中的选修课程及程序法学则根据实际讲授内容可确定为15~20学时。这样既能保证经管类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法律基础、经济法与民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与合同法知识能够有充足时间讲授,同时也照顾了各专业差异性,使得与经管类专业相关的金融法、保险法、税法等单行法规能够深入地讲授。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6.
[2]何庆江,吴学兰.对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几点反思[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0,(5):30-33.
[3]秦瑞杰.工商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0,(7):74-76.
(责任编辑:宋秀丽)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经济法
作者简介:杜乐其(1982-),男,安徽来安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江苏 镇江 212013)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研究”(项目编号:JGYB2009019)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4-0098-02
经济发展和法律发展是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全面进步的两条主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与不断完善,法律与经济在相互交融中不断得以发展与创新。法律之于经济的重要性为我国高校经济与管理类专业(以下简称经管类专业)中的法律课程设置所彰显。20世纪70年代末,已有高校尝试面向经管类专业开设法律课程——“经济法”,2000年教育部将其确定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同时作为全国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程),至今相关经济法律课程已为各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然而时至今日,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实践中所暴露的种种问题已凸显其“鸡肋”性质。因此,唯有对其进行改革,方能重新修正法律课程在经管类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
一、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之困境
目前,各高校均在经管类专业中开设了法律课程,并以“经济法”课程居多,但课程教学实践已暴露出当前经管类专业中法律课程设置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法律课程之于经管类人才培养重要作用的发挥。
1.困境之一:法律课程设置不尽合理
(1)法律课程门类单一。法律课程设置门类偏少是当前各高校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设置方面的共性问题,这对于经管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负面影响。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在所有经管类专业中,除大一学年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之外,还开设“经济法概论”、“国际商法”、“对外贸易法”、“保险法”、“金融法”、“劳动法”等法律课程,上述课程中,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经济法概论”是所有经管类专业必修课程,而其余课程均为与专业相关的选修课程,最后能否开课还需视选课学生数而定,其中有些课程因为选课人数的不足几乎每年都无法开课,如对“外贸易法”、“劳动法”。而上述课程则是经管类专业(尤其是国际贸易、保险、金融、人力资源等专业)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但现行法律课程设置却难以满足学生的知识需求。
(2)法律课程名称与内容不相匹配。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名称多集中于“经济法”或“经济法概论”,但此种名称已与实际教学内容严重相悖。经管类专业中的法律课程本质上还是归属于法学学科,其设置内容仍应遵循各部门法学已划定的内容范畴。以经济法为例,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部分构成,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1]因此,经管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也应归属于上述范畴。但这与教师实际教学内容及学生知识需求不一致。经管类专业学生所了解的基本法律知识应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学内容,而仅仅一门经济法无法囊括上述内容,因此导致现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中出现一种怪异现象——“以经济法之名,行经济法、民法、商法之实”,而如何使得民法、商法以独立地位和身份进入经管类专业学生视野之中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3)法律课程与经管类专业课程之间、法律课程内部缺乏融合性与逻辑性。在现行经管类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法律课程的设置随意性大,对与专业课程的相互关系缺乏必要考虑,不能够根据专业需要设置相关性较强的法律课程。如笔者所在单位在所有的经管类专业统一开设“经济法概论”,而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却根据相同教学计划给不同专业学生讲授相同内容,并未能考虑专业个性化差异、学生知识结构的严重缺陷;此外在开设两门以上法律课程的经管类专业中,在课程设置过程中对各门法律课程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层次性问题考虑不够,各部门法之间脱节,而在教学内容上又存在重复和交叉现象。
2.困境之二:法律课程学时数偏少
现行教学计划中,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学时数较少,学生在有限的学时里根本无法较全面地掌握所需民商、经济等部门法的相关内容,更无法进行较高、较深层次的研究,预期教学效果难以实现。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在所有经管类专业中开设的“经济法概论”课程,只有J会计(财务)、J工业工程(物流)两个专业为45学时,而其他所有专业均为30学时。从笔者教学实践情况来看,如此偏少的学时与众多的内容相比已显的捉襟见肘,在教学中只能对课程内容选讲,更无时间去讲授学生所必需的民商法律制度知识。
3.困境之三:法律课程开设时间不尽合理
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何时开设是实现法律课程与经管类专业课程融合性、法律课程内部连续性的前提条件。而当前各高校在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开设时间上并未充分考虑其与专业课之间的融合性及其内部的连续性。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大一学年第一学期除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外,还统一开设“经济法概论”课程,而前文所述部分专业设置的“对外贸易法”、“金融法”及“保险法”课程则在大三、大四学年开设,笔者认为这样的时间安排不仅无法体现其与专业课程之间的融合性及内部的连续性,更是与学生知识结构相脱节。刚踏入大学校门的新生甚至对于本专业及其课程还无法了解透彻,而此时要求其学习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课程更是毫无意义。 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脱困”路径
针对上述问题,基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实践经历及思考,笔者认为唯有对当前法律课程模式进行合理化的改革,方能使其摆脱上述种种困境,真正发挥其在经管类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1.合理构建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体系
针对上述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设置方面的种种问题,应以系统化的思想指导法律课程的设置:
(1)法律课程门类由单一化走向多样化。笔者认为,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具体应包括:“法律基础”、“经济法”、“民法”、“商法”、“程序法学”。这些法律制度内容是经管类专业复合型人才所必须掌握的知识,同时也能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结构,改变传统经济法“一统天下”的陈旧格局。
同时,在分别开设上述课程之后,现行法律课程中的“名称与内容”不相匹配的问题也得以解决。针对经管类法律课程教学中出现的“以经济法之名,行经济法、民法、商法之实”怪异现象,众多从事经济法教学的教师也对此提出了相应对策,如何庆江、吴学兰认为应将商法作为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商法可以涵盖上述经管类专业学生所需了解的法律知识的基本内容,并认为商法应涵盖以下内容: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合同法、担保法,企业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秦瑞杰认为采用“经济法律”的称谓可以将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都纳入课程,课程的内容体系不再以经济法一个法律部门为限,民法、商法中的经济相关法律规范都可以涵盖,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在结合本专业学习法律知识时更有针对性。[3]但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将“商法”定位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的名称与将经济法作为名称无任何本质区别,且同样会发生名称与内容不相匹配的问题;而将“经济法律”作为法律课程的名称则显得不够严谨,一方面与现行法律部门划分相冲突;另一方面其外延过于宽泛,如此一来则无法体现法律课程与经管类专业课程之间的融合性,且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可供教师讲授如此之多的内容。至此,既然在现存的部门法中无法觅得一个科学合理的名称,又想能够涵盖经管类专业学生所必备的经济法、民法、商法相关法律知识,那么倒不如遵循部门法学划分的现状,在经管类专业中独立开设经济法、民法、商法等法律课程。
(2)合理定位法律课程性质与内容,增强其与经管类专业课程的融合性。法律基础、经济法、民法、商法、程序法学内容庞大,但作为经管类专业开设的课程则无需学生掌握上述法律制度中的所有内容,因此必须对上述课程性质与内容进行合理界定。根据经管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需要,笔者认为应作如下安排:
“法律基础”应作为经管类专业必修课程,其主要介绍整个法律体系的宏观框架,学习最基本的法律原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让其体会法律精神;“经济法总论”(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基础理论)应作为经管类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为学习经济法部门下的单行法奠定基础,而宏观调控法之下的财税法、金融法与计划法以及市场规制法之下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应根据经管类专业差异性作为必修或选修课程开设,无需任何专业都全盘开设;民法基本原理及合同法应作为经管类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主要介绍民法基本原理和制度、合同法基本制度;商法基本原理及公司法应作为经管类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主要介绍商事主体与行为基本理论、公司基本制度,而商法中的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法等单行法应根据经管类专业差异性作为必修或选修课程开设;程序法学应作为经管类专业选修课程开设,主要介绍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制度。
2.合理安排法律课程开设时间,彰显法律课程之间的逻辑性
在时间安排上,坚持连续性:大一学年开设“法律基础”及“民法、商法基础理论”课程;大二学年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合同法”与“公司法”课程;大三学年可安排各种经济法、程序法学中的选修课程;基于教学实践,由于大四学年学生忙于就业与各种考试的备考工作而无暇顾及课堂教学,因此笔者认为大四学年无需开设法律课程。“法律基础”作为修读其他法律课程的基础课程必须先行开设,而“民商法基础理论”作为修读经济法律制度的先修课程也应先于经济法课程先行开设,而其中的选修课程则可以根据专业差异及学生知识需求而最后开设,此安排则充分体现了法律课程之间的逻辑性。
3.增加课程学时,保证课程内容的充分传授
随着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由单一化走向多样化,原有经济法课程的30或45学时已不能满足系统讲授法律知识的需要。因此,增加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学时数成为必然选择。但增加法律课程学时数的同时又必须考虑授课内容与难易程度因素,且不能过多挤占经管类专业课程学时数。因此笔者认为,应比照上述课程内容在法学专业中所需学时数做出合理界定,具体而言:“法律基础”课程应为30学时;“民商法基础”理论共计30学时,“合同法”与“公司法”则各需30学时;而经济法中的选修课程及程序法学则根据实际讲授内容可确定为15~20学时。这样既能保证经管类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法律基础、经济法与民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与合同法知识能够有充足时间讲授,同时也照顾了各专业差异性,使得与经管类专业相关的金融法、保险法、税法等单行法规能够深入地讲授。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6.
[2]何庆江,吴学兰.对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几点反思[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0,(5):30-33.
[3]秦瑞杰.工商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0,(7):74-76.
(责任编辑:宋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