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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商法在我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较高,并且其重要性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推进得以慢慢彰显,民商法不仅体现了民事立法对于自身价值的追求,而且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切实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特别是近些年,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提高,并且对诚实信用原则越来越重视,因此,诚实信用不光是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更是在民商法中得以体现。本文主要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适用范围做出分析,然后针对其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路径,希望能够为民商法中诚信体系的完善提供有效的帮助。
关键词:民商法 诚实信用 物权法 信用体系
民商法作为一项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了平等、自愿、公平、禁止权利滥用与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素有民事法律关系帝王条款的称谓,并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特别是民商法明确把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到规定范畴内以来,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具体要求在法律界广受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不完善,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和推广。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当前,学术界和法律界对诚实信用原则还缺乏统一的认识,根据笔者查阅资料发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首先,从主观角度上来理解。该种观点主要认为诚实信用的理解应该以人的主观想法来决定,从而对其内容进行全面的把握,比如部分德国法学家提倡以人类的最高理想作为标准,即以爱惜自身的方式来爱惜他人,这与儒家的大同思想存在异曲同工之妙,并且把部分道德范畴的内容进行法律强制要求。其次,从利益平衡上来理解。该种观点主要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持关键在于利益当事人是否能够获得利益上的平衡,即付出、承担风险能否与获得的利益相匹配,通过利益来持续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然后,从行为规则上来理解。该种观点主要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一种行为准则,即当事人要做到诚信,不能因利益或客观因素而去欺骗他人。最后,从恶意排除上来理解。该种观点主要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过于抽象化,难以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因此可以从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的角度去衡量,即没有恶意就是诚信和善良。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经济基础的集中体现,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下个角度来做出具体分析。第一,情势变更原则。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比如地震、火灾、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导致了合同内容变更或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内容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度变更合同内容,以免于当事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合同变更与解除。其主要指合同订立后,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以前,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调整或提前终止合同,使之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公示与公信。公示与公信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比如从静态角度来看,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主要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为占有;从主体转移角度来看,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否则变动后的物权不能获得公信力。第四,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一方面保障物的所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保障物的受让人的利益,比如所有人将物交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取得对物的占有,而只有基于所有人意愿的占有才适用善意取得。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
1.内涵的界定不清。从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法学界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存在分歧,最主要的分歧还是在于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差别,这就使得法律条文存在很大的弹性,法院享有较大的裁决和协调的权利。特别是当前学术界对于诚实信用原则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因此在民商法中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来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规定,所以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2.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相对缺乏。目前,我国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相对缺乏,而且从立法角度来看,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非常缺少,例如在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实际案例中采用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是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下位原则和法律制度来保障,而且在正式的合同文本规范中就没有写入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情形。
3.与其他基本原则相比,诚实信用原则序位相对滞后。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立法中的价值追求之一,在我国债权法与物权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均有其自身体系,不过在现有立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序位比其他基本原则要滞后,与其最高行为准则与帝王条款的高度不相符,如民法通则当中,对4个民法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顺序为: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出乎意料的放在最末位。我国各项民事法律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均被放在了最后位置,在排列序位上看,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比其他原则滞后,和它的帝王条款称谓相差甚远。
四、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1.加强内涵与概念的明确界定。在对事物进行认识时,概念可以说扮演着工具手段的角色,对引导人们对事物认识有着重要作用,也可以说,一切事物的认识都是从概念出发的,当然法律概念主要是指法律意义概念,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的元素,在长时间的法律实践过程中,主要用于对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并逐渐形成特定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其在法律运行和法律研究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进行界定,可使人们对其认识更加统一,使其成为制约民事行为和民事主体的重要指导原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2.加强《民法典》的完善。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相应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在经济发展中,信用失范情况屡屡发生,社会信用环境日趋恶劣,极大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因此,加强《民法典》的完善已是势在必行。比如,从立法技术角度来看,可以加强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借鉴作用,特别是在民事权利和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一方面可以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目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方法的合适性和必要性。
3.加强国内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要落实好数据库和诚信网站等平台的建立,而且要推动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消除部门和地区之间的信息孤岛,比如居民户籍信息、贷款不良记录等,确保有法可依,依法征信。另外,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律主要是起着约束的作用,确保各个市场主体有条不紊的运行,而要实现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还需要市场主体自觉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所以,在强调法律约束力之外,还需要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宣传力度,让各个市场主体能够认识到信用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让其能够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4.政府加强对社会信用的引导和监管。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通过引导和监管的手段来实现其积极的作用。首先,政府需要加强信用立法的引导,从立法上明确信用的主客体及相关权利和义务。其次,政府可以对信用公开和透明度进行监管,促进个人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的不断完善。最后,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并且对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失信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最终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
五、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因此其作用和地位都应该得到广泛的重视。特别是基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中失信问题的不断出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路径完善有利于推动诚实信用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全面发挥诚实信用应有功能,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陈婉玉.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关于建立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议[J].天津社会保险, 2014(6):10-11.
[2]冯玥.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路径[J].现代商贸工业, 2011(8):227-228.
[3]丁帮建.试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及体现[J].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5(9):170.
关键词:民商法 诚实信用 物权法 信用体系
民商法作为一项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了平等、自愿、公平、禁止权利滥用与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素有民事法律关系帝王条款的称谓,并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特别是民商法明确把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到规定范畴内以来,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具体要求在法律界广受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不完善,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和推广。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当前,学术界和法律界对诚实信用原则还缺乏统一的认识,根据笔者查阅资料发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首先,从主观角度上来理解。该种观点主要认为诚实信用的理解应该以人的主观想法来决定,从而对其内容进行全面的把握,比如部分德国法学家提倡以人类的最高理想作为标准,即以爱惜自身的方式来爱惜他人,这与儒家的大同思想存在异曲同工之妙,并且把部分道德范畴的内容进行法律强制要求。其次,从利益平衡上来理解。该种观点主要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持关键在于利益当事人是否能够获得利益上的平衡,即付出、承担风险能否与获得的利益相匹配,通过利益来持续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然后,从行为规则上来理解。该种观点主要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一种行为准则,即当事人要做到诚信,不能因利益或客观因素而去欺骗他人。最后,从恶意排除上来理解。该种观点主要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过于抽象化,难以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因此可以从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的角度去衡量,即没有恶意就是诚信和善良。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经济基础的集中体现,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下个角度来做出具体分析。第一,情势变更原则。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比如地震、火灾、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导致了合同内容变更或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内容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度变更合同内容,以免于当事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合同变更与解除。其主要指合同订立后,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以前,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调整或提前终止合同,使之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公示与公信。公示与公信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比如从静态角度来看,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主要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为占有;从主体转移角度来看,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否则变动后的物权不能获得公信力。第四,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一方面保障物的所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保障物的受让人的利益,比如所有人将物交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取得对物的占有,而只有基于所有人意愿的占有才适用善意取得。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
1.内涵的界定不清。从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法学界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存在分歧,最主要的分歧还是在于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差别,这就使得法律条文存在很大的弹性,法院享有较大的裁决和协调的权利。特别是当前学术界对于诚实信用原则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因此在民商法中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来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规定,所以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2.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相对缺乏。目前,我国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相对缺乏,而且从立法角度来看,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非常缺少,例如在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实际案例中采用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是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下位原则和法律制度来保障,而且在正式的合同文本规范中就没有写入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情形。
3.与其他基本原则相比,诚实信用原则序位相对滞后。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立法中的价值追求之一,在我国债权法与物权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均有其自身体系,不过在现有立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序位比其他基本原则要滞后,与其最高行为准则与帝王条款的高度不相符,如民法通则当中,对4个民法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顺序为: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出乎意料的放在最末位。我国各项民事法律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均被放在了最后位置,在排列序位上看,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比其他原则滞后,和它的帝王条款称谓相差甚远。
四、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1.加强内涵与概念的明确界定。在对事物进行认识时,概念可以说扮演着工具手段的角色,对引导人们对事物认识有着重要作用,也可以说,一切事物的认识都是从概念出发的,当然法律概念主要是指法律意义概念,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的元素,在长时间的法律实践过程中,主要用于对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并逐渐形成特定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其在法律运行和法律研究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进行界定,可使人们对其认识更加统一,使其成为制约民事行为和民事主体的重要指导原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2.加强《民法典》的完善。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相应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在经济发展中,信用失范情况屡屡发生,社会信用环境日趋恶劣,极大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因此,加强《民法典》的完善已是势在必行。比如,从立法技术角度来看,可以加强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借鉴作用,特别是在民事权利和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一方面可以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目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方法的合适性和必要性。
3.加强国内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要落实好数据库和诚信网站等平台的建立,而且要推动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消除部门和地区之间的信息孤岛,比如居民户籍信息、贷款不良记录等,确保有法可依,依法征信。另外,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律主要是起着约束的作用,确保各个市场主体有条不紊的运行,而要实现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还需要市场主体自觉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所以,在强调法律约束力之外,还需要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宣传力度,让各个市场主体能够认识到信用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让其能够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4.政府加强对社会信用的引导和监管。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通过引导和监管的手段来实现其积极的作用。首先,政府需要加强信用立法的引导,从立法上明确信用的主客体及相关权利和义务。其次,政府可以对信用公开和透明度进行监管,促进个人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的不断完善。最后,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并且对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失信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最终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
五、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因此其作用和地位都应该得到广泛的重视。特别是基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中失信问题的不断出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路径完善有利于推动诚实信用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全面发挥诚实信用应有功能,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陈婉玉.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关于建立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议[J].天津社会保险, 2014(6):10-11.
[2]冯玥.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路径[J].现代商贸工业, 2011(8):227-228.
[3]丁帮建.试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及体现[J].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5(9):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