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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随着中国出口竞争力的不断增强,WTO各成员方对中国发起和终裁的贸易救济措施也不断增多,对此问题应该如何看待?地方政府和企业又应该如何应对?
答:中国加入WTO已整整五年,随着出口的大量增长和竞争力的提高,围绕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人民币汇率、能源资源等方面的外部压力也不断加大,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利益冲突点也日渐增加。
在2001年到2005年的五年中,WTO各成员方对中国发起和终裁的贸易救济措施分别为379件和297件。目前世界上每7起反倾销案件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这使中国连续10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每年约有400亿到50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影响。这一现象是有多种原因的,有我们自身贸易规则不熟悉,企业之间恶性循环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当前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趋势,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特保措施、纺织品特限措施、歧视性反倾销条款等被频繁使用和综合使用,使我国不少产品受到影响。
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呼吁发达国家在自由贸易这一原则问题上,不要搞双重标准,应客观公正地看待中国的竞争力,公平地对待中国出口的货物和服务,不要在贸易保护主义的路上越走越远。中国政府将捍卫WTO公平贸易的原则,坚决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对于各种贸易摩擦,各级地方政府在战略上要有平常心冷静对待,战术上要有责任心高度重视,积极协助企业妥善处理。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本地区外贸运行监控体系,提高协助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能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降低出口企业风险。主动规范地方企业出口秩序,避免国内出口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消除引发贸易摩擦的内在根源。 此外,还要加强中央、地方、行业组织和企业“四体联动”的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充分调动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综合运用经贸、法律、政治和外交等各种手段,在对外交涉中提高应对能力和水平。
□问:我们知道国外行业协会在沟通企业和政府间关系以及对外贸易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中国行业协会力量还异常薄弱,对于我国遭受到的反倾销问题,企业往往势单力薄难于应付,请问中国政府今后将会如何提高我国行业协会的力量,壮大我国行业协会组织?
答:正如您所言,与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业协会相比,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行业协会的力量还有待加强。我国行业协会的组建方式和法律性质较为复杂,既有政府通过授予一定的管理职能而组建的事业单位法人,也有企业自发组建的社会团体法人,但无论哪种性质的行业协会,都在沟通政府与企业信息,协助政府与企业应对各种挑战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推动我国行业协会在国际贸易谈判等方面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商务部世贸司不久前在北京举办了“行业协会、商会如何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发挥作用研讨会”,共有41个行业协会、商会的8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研讨会增强了行业协会对贸易政策的公共参与意识,初步建立起了我部与各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渠道。今后我们将根据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继续举办类似活动,不断强化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促进行业协会的壮大与发展。
□问:请问现阶段国际贸易中主要的非关税措施有哪些?新出现的劳动贸易壁垒指什么?对于新出现的劳动贸易壁垒应该如何看待,如何应对?
答: 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措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讲,凡是关税以外的措施,都叫做非关税措施,比如检验检疫、技术标准、认证认定、海关估价、贸易救济措施;狭义上讲,非关税措施主要指涉及数量限制的措施,比如配额、许可证等等。广义上的非关税措施,目前各国都在广泛使用;但是与数量限制有关的非关税措施是WTO规则所禁止的。
关于劳动贸易壁垒,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问题。目前,许多国家的政府和私人部门都在国际贸易有关的法案或者采购中附加了劳工标准的条款,这些条款的内容主要涉及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安全和健康、劳工权利等等。在政府方面,诸如欧盟的普惠制,美国的非洲增长和机会法、加勒比盆地贸易伙伴法、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美国-柬埔寨纺织品协议等都包括了劳工标准条款,符合规定的产品才能够获得优惠的市场准入机会(如额外的配额、优惠的税率)。一些私人部门也越来越多的提出类似要求,如采购商会要求供货商符合一定的标准或原则等。
面对劳工标准问题,应当看到其本质上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劳工条款的目的是在于使供应商做到与重要劳工标准、进口国当地劳动法、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目标相一致。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的升级,市场的扩大,必然要求提高劳工标准。符合一定劳工标准的生产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生产水平,也有助于提高本国工人的生活水平,改善工作条件,保证充分就业和收入改善。从这个角度出发,我国正在努力提高中国工人的劳动环境和标准。中国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劳工标准进行了规定。同时,还必须认识到,随着劳工标准成为绝大多数买家制定供应链管理商业战略的重要部分,中国的企业要想融入全球产业链之中,也必须积极适应其现有的规则,提高企业监管能力和水平,适应不同国家的关于劳动条件的文化差异。
另一方面,劳工标准问题也有其政治背景,并对贸易起到了限制作用。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发达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冲击和挑战,日渐衰退,工人失业、企业破产的情况越来越多。一些劳动团体将这种衰退归咎于发展中国家使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比如说通过使用廉价童工、恶劣的工作条件来降低成本等等。劳动团体组成了一股强大的贸易保护势力要求政府采取措施,解决劳动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因此,我们在越来越多的贸易协定和采购合同中,看见了附加的劳工标准条款。对此,必须认识到,劳工标准应当与当地发展水平相适应,过高的劳工标准要求是一种变相的非关税壁垒。对于这种过高的劳工标准,要予以坚决反对。
□问:中国税法规定小规模农业生产者直接销售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进口农产品则不能免税。请说明这些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措施。
答:关于农产品免税问题,中国税法有下列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三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问:我国的棉花进口目前采用关税配额进行调控,如果国内棉花产业受到国外低价进口棉的冲击而利益受到损害,在接受关税配额的调控之外,是否可以申请启动反倾销调查?
答:近年来,我国棉花产业迅速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棉花生产国、消费国、纺织品出口国和棉花进口国,棉花产业已经成为关乎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支柱产业。
根据中国入世谈判结果,中国有权在入世后3-5年时间内继续维持对部分产品的关税配额管理制度,这些产品包括棉花等部分农产品、部分纺织品(被动分配)和其他化学或机电类产品。一般而言,这些实行配额管理的产品应当在2005或2006年之前取消,在此期间每年配额量呈一定比率的增长。
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低价进口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而采取的,目的是维持公平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和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发起反倾销调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产业代表性。从理论上讲,如果出现棉花大量低价进口,而且国内棉花产业因此受到了损害,那么在符合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下,是可以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
□问:中国对外商投资提供了一系列的优于国民待遇的鼓励政策,比如较低的利润税和“税收假日”等。这些鼓励政策是否与企业的经济表现挂钩,比如:是否要有一定额度的出口,国产配件的使用情况,是否雇用中国雇员等?
答:中国政府严格遵守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及工作组报告书中所作的相关承诺,已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别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明确取消了当地含量、外汇平衡、出口比例等有关条款。因此,中国政府并非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表现(包括是否要有一定额度的出口,国产配件的使用情况,是否雇用中国雇员等)而为其提供鼓励政策。
(供稿人单位:商务部世贸司)
答:中国加入WTO已整整五年,随着出口的大量增长和竞争力的提高,围绕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人民币汇率、能源资源等方面的外部压力也不断加大,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利益冲突点也日渐增加。
在2001年到2005年的五年中,WTO各成员方对中国发起和终裁的贸易救济措施分别为379件和297件。目前世界上每7起反倾销案件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这使中国连续10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每年约有400亿到50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影响。这一现象是有多种原因的,有我们自身贸易规则不熟悉,企业之间恶性循环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当前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趋势,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特保措施、纺织品特限措施、歧视性反倾销条款等被频繁使用和综合使用,使我国不少产品受到影响。
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呼吁发达国家在自由贸易这一原则问题上,不要搞双重标准,应客观公正地看待中国的竞争力,公平地对待中国出口的货物和服务,不要在贸易保护主义的路上越走越远。中国政府将捍卫WTO公平贸易的原则,坚决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对于各种贸易摩擦,各级地方政府在战略上要有平常心冷静对待,战术上要有责任心高度重视,积极协助企业妥善处理。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本地区外贸运行监控体系,提高协助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能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降低出口企业风险。主动规范地方企业出口秩序,避免国内出口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消除引发贸易摩擦的内在根源。 此外,还要加强中央、地方、行业组织和企业“四体联动”的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充分调动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综合运用经贸、法律、政治和外交等各种手段,在对外交涉中提高应对能力和水平。
□问:我们知道国外行业协会在沟通企业和政府间关系以及对外贸易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中国行业协会力量还异常薄弱,对于我国遭受到的反倾销问题,企业往往势单力薄难于应付,请问中国政府今后将会如何提高我国行业协会的力量,壮大我国行业协会组织?
答:正如您所言,与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业协会相比,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行业协会的力量还有待加强。我国行业协会的组建方式和法律性质较为复杂,既有政府通过授予一定的管理职能而组建的事业单位法人,也有企业自发组建的社会团体法人,但无论哪种性质的行业协会,都在沟通政府与企业信息,协助政府与企业应对各种挑战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推动我国行业协会在国际贸易谈判等方面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商务部世贸司不久前在北京举办了“行业协会、商会如何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发挥作用研讨会”,共有41个行业协会、商会的8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研讨会增强了行业协会对贸易政策的公共参与意识,初步建立起了我部与各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渠道。今后我们将根据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继续举办类似活动,不断强化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促进行业协会的壮大与发展。
□问:请问现阶段国际贸易中主要的非关税措施有哪些?新出现的劳动贸易壁垒指什么?对于新出现的劳动贸易壁垒应该如何看待,如何应对?
答: 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措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讲,凡是关税以外的措施,都叫做非关税措施,比如检验检疫、技术标准、认证认定、海关估价、贸易救济措施;狭义上讲,非关税措施主要指涉及数量限制的措施,比如配额、许可证等等。广义上的非关税措施,目前各国都在广泛使用;但是与数量限制有关的非关税措施是WTO规则所禁止的。
关于劳动贸易壁垒,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问题。目前,许多国家的政府和私人部门都在国际贸易有关的法案或者采购中附加了劳工标准的条款,这些条款的内容主要涉及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安全和健康、劳工权利等等。在政府方面,诸如欧盟的普惠制,美国的非洲增长和机会法、加勒比盆地贸易伙伴法、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美国-柬埔寨纺织品协议等都包括了劳工标准条款,符合规定的产品才能够获得优惠的市场准入机会(如额外的配额、优惠的税率)。一些私人部门也越来越多的提出类似要求,如采购商会要求供货商符合一定的标准或原则等。
面对劳工标准问题,应当看到其本质上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劳工条款的目的是在于使供应商做到与重要劳工标准、进口国当地劳动法、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目标相一致。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的升级,市场的扩大,必然要求提高劳工标准。符合一定劳工标准的生产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生产水平,也有助于提高本国工人的生活水平,改善工作条件,保证充分就业和收入改善。从这个角度出发,我国正在努力提高中国工人的劳动环境和标准。中国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劳工标准进行了规定。同时,还必须认识到,随着劳工标准成为绝大多数买家制定供应链管理商业战略的重要部分,中国的企业要想融入全球产业链之中,也必须积极适应其现有的规则,提高企业监管能力和水平,适应不同国家的关于劳动条件的文化差异。
另一方面,劳工标准问题也有其政治背景,并对贸易起到了限制作用。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发达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冲击和挑战,日渐衰退,工人失业、企业破产的情况越来越多。一些劳动团体将这种衰退归咎于发展中国家使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比如说通过使用廉价童工、恶劣的工作条件来降低成本等等。劳动团体组成了一股强大的贸易保护势力要求政府采取措施,解决劳动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因此,我们在越来越多的贸易协定和采购合同中,看见了附加的劳工标准条款。对此,必须认识到,劳工标准应当与当地发展水平相适应,过高的劳工标准要求是一种变相的非关税壁垒。对于这种过高的劳工标准,要予以坚决反对。
□问:中国税法规定小规模农业生产者直接销售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进口农产品则不能免税。请说明这些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措施。
答:关于农产品免税问题,中国税法有下列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三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问:我国的棉花进口目前采用关税配额进行调控,如果国内棉花产业受到国外低价进口棉的冲击而利益受到损害,在接受关税配额的调控之外,是否可以申请启动反倾销调查?
答:近年来,我国棉花产业迅速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棉花生产国、消费国、纺织品出口国和棉花进口国,棉花产业已经成为关乎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支柱产业。
根据中国入世谈判结果,中国有权在入世后3-5年时间内继续维持对部分产品的关税配额管理制度,这些产品包括棉花等部分农产品、部分纺织品(被动分配)和其他化学或机电类产品。一般而言,这些实行配额管理的产品应当在2005或2006年之前取消,在此期间每年配额量呈一定比率的增长。
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低价进口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而采取的,目的是维持公平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和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发起反倾销调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产业代表性。从理论上讲,如果出现棉花大量低价进口,而且国内棉花产业因此受到了损害,那么在符合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下,是可以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
□问:中国对外商投资提供了一系列的优于国民待遇的鼓励政策,比如较低的利润税和“税收假日”等。这些鼓励政策是否与企业的经济表现挂钩,比如:是否要有一定额度的出口,国产配件的使用情况,是否雇用中国雇员等?
答:中国政府严格遵守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及工作组报告书中所作的相关承诺,已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别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明确取消了当地含量、外汇平衡、出口比例等有关条款。因此,中国政府并非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表现(包括是否要有一定额度的出口,国产配件的使用情况,是否雇用中国雇员等)而为其提供鼓励政策。
(供稿人单位:商务部世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