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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标准化在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社会生产率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当标准被企业用来垄断市场,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工具时,标准化就显现出很多致命的流弊。所以,标准化存在一个边际,应对其予以反垄断规制。
关键词标准化 反垄断法 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14-01
一、标准化的合理性分析
ISO/IEC认为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化则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第一,标准化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健康,便利消费者的生活。在现代经济社会,产品高度技术化、专门化,囿于消费者知识的有限性,加之生产者对信息的垄断,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能及安全指标等关键性信息了解甚少。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消费者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实质上是一个“弱势群体”。标准化则是减轻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第二,标准化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标准化已经成为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制高点。标准化促进了生产工序的统一性和流水作业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三,标准化有助于技术的革新和社会生产率的提高。标准是以科学研究的成就,技术进步的成果为基础的,所以标准化过程本身就是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过程。以标准化为特征的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率,满足了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
二、标准化的流弊
当标准被企业用来垄断市场,从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工具时,标准化的流弊就显现出来了:
(一)标准化套牢了消费者,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
标准化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统一化,产品的统一化也就缺乏了多样性,消费者只能在既定的标准条件下进行产品的维修、零部件的更换和新产品的更新换代,也就被标准化产品“套牢”,被生产者“牵着鼻子走”。生产者进而借此地位制定垄断高价,剥夺消费者福利。
(二)标准化可能限制竞争
通过设置标准而建立市场壁垒,不适当地提高了市场新进入者的竞争成本,也增加了消费者购买标准产品所支付的成本;通过对一些不必要的技术指标和原料的标准化设定,提高了市场竞争者的生产成本,这不利于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减少了大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威胁,最终降低了市场的充分竞争程度;以标准化为借口,拒绝给对标准产品具有强大竞争威胁的革新产品的认证而阻碍市场竞争程度。
(三)标准化可能阻碍技术进步,不利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
标准化可能从心理上阻碍革新观念的生存和发展,使生产者依赖于既定的标准。同时,标准化增加了革新的市场风险。与标准化不同的革新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上因与标准化要求不一致就很难取得标准认证机关的认证,而欠缺这种认证,革新技术便无法或很难取得市场的认同,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需求,必然将降低革新技术的预期收益。
由此可见,标准化在一定意义上是一把双刃剑。标准化在合理的范围内,就是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技术革新和提高社会生产率的利剑,但当标准化被生产用作垄断市场的工具时,则流弊丛生。所以,应对标准化予以反垄断规制,确定其合理的边际以发挥其正面作用。
三、标准化的反垄断规制
如果标准化涉及下列情形将被判定违反反垄断法:1.价格同盟。一旦标准制订者是借标准化为名而行价格同盟之实,那么将认定这种标准化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标准化是客观的并且得到法律许可的,即使这种标准化客观上引起价格趋同,但有可能不被认定违法。2.質量竞争。标准化是有助于生产厂商保障和提高产品质量,但是,在一些情形下,标准化也有可能被行业协会运用来维持一种低水准的质量规格,减少和限制产品的质量竞争。3.进入壁垒。如果生产者利用其具有强大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标准,排斥其他生产者的对接产品,人为地制造了市场的“进入壁垒”,致使新企业不能顺利进入相关市场,就破坏了公平竞争。4.标准化被用来限制竞争。限制竞争的标准是不允许的。标准化目的之善意并不能成为其不合理限制竞争的理由和支持。
此外还应,第一,变革我国当前标制化管理体制,从由国家主导转向行业协会主导的体制。由行业协会主导标准制定及认证工作有助于强化行业协会的自治并减少国家的不当干预和过度管制。第二,建立竞争性的多元标准体制。如果在一项产品上的标准是多元的,而且标准的制定及认证又是开放性的,那么这样的标准设计便可容纳各种各样的产品,从而降低了标准对革新的阻碍作用。第三,更多的利用合理原则分析标准化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仔细审视标准化的目的,如果标准化的目的是对公众健康、安全的考虑,或者其他一些善意的目的,如促进竞争,提高经济效益,那么这样的标准化则具备合法性的首要条件,而反过来,如果标准化的设定完全是没有任何的合理性基础,实质目的在于限制竞争,那么这样的标准化将被认定为限制竞争。
参考文献:
[1]李春田.标准化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
[3]鲁篱.标准化与反垄断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3(1).
关键词标准化 反垄断法 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14-01
一、标准化的合理性分析
ISO/IEC认为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化则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第一,标准化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健康,便利消费者的生活。在现代经济社会,产品高度技术化、专门化,囿于消费者知识的有限性,加之生产者对信息的垄断,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能及安全指标等关键性信息了解甚少。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消费者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实质上是一个“弱势群体”。标准化则是减轻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第二,标准化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标准化已经成为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制高点。标准化促进了生产工序的统一性和流水作业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三,标准化有助于技术的革新和社会生产率的提高。标准是以科学研究的成就,技术进步的成果为基础的,所以标准化过程本身就是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过程。以标准化为特征的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率,满足了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
二、标准化的流弊
当标准被企业用来垄断市场,从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工具时,标准化的流弊就显现出来了:
(一)标准化套牢了消费者,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
标准化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统一化,产品的统一化也就缺乏了多样性,消费者只能在既定的标准条件下进行产品的维修、零部件的更换和新产品的更新换代,也就被标准化产品“套牢”,被生产者“牵着鼻子走”。生产者进而借此地位制定垄断高价,剥夺消费者福利。
(二)标准化可能限制竞争
通过设置标准而建立市场壁垒,不适当地提高了市场新进入者的竞争成本,也增加了消费者购买标准产品所支付的成本;通过对一些不必要的技术指标和原料的标准化设定,提高了市场竞争者的生产成本,这不利于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减少了大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威胁,最终降低了市场的充分竞争程度;以标准化为借口,拒绝给对标准产品具有强大竞争威胁的革新产品的认证而阻碍市场竞争程度。
(三)标准化可能阻碍技术进步,不利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
标准化可能从心理上阻碍革新观念的生存和发展,使生产者依赖于既定的标准。同时,标准化增加了革新的市场风险。与标准化不同的革新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上因与标准化要求不一致就很难取得标准认证机关的认证,而欠缺这种认证,革新技术便无法或很难取得市场的认同,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需求,必然将降低革新技术的预期收益。
由此可见,标准化在一定意义上是一把双刃剑。标准化在合理的范围内,就是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技术革新和提高社会生产率的利剑,但当标准化被生产用作垄断市场的工具时,则流弊丛生。所以,应对标准化予以反垄断规制,确定其合理的边际以发挥其正面作用。
三、标准化的反垄断规制
如果标准化涉及下列情形将被判定违反反垄断法:1.价格同盟。一旦标准制订者是借标准化为名而行价格同盟之实,那么将认定这种标准化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标准化是客观的并且得到法律许可的,即使这种标准化客观上引起价格趋同,但有可能不被认定违法。2.質量竞争。标准化是有助于生产厂商保障和提高产品质量,但是,在一些情形下,标准化也有可能被行业协会运用来维持一种低水准的质量规格,减少和限制产品的质量竞争。3.进入壁垒。如果生产者利用其具有强大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标准,排斥其他生产者的对接产品,人为地制造了市场的“进入壁垒”,致使新企业不能顺利进入相关市场,就破坏了公平竞争。4.标准化被用来限制竞争。限制竞争的标准是不允许的。标准化目的之善意并不能成为其不合理限制竞争的理由和支持。
此外还应,第一,变革我国当前标制化管理体制,从由国家主导转向行业协会主导的体制。由行业协会主导标准制定及认证工作有助于强化行业协会的自治并减少国家的不当干预和过度管制。第二,建立竞争性的多元标准体制。如果在一项产品上的标准是多元的,而且标准的制定及认证又是开放性的,那么这样的标准设计便可容纳各种各样的产品,从而降低了标准对革新的阻碍作用。第三,更多的利用合理原则分析标准化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仔细审视标准化的目的,如果标准化的目的是对公众健康、安全的考虑,或者其他一些善意的目的,如促进竞争,提高经济效益,那么这样的标准化则具备合法性的首要条件,而反过来,如果标准化的设定完全是没有任何的合理性基础,实质目的在于限制竞争,那么这样的标准化将被认定为限制竞争。
参考文献:
[1]李春田.标准化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
[3]鲁篱.标准化与反垄断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