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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承认,《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通过是法制建设的一个进步。这部法律从起草到颁布历时20年,常言道:“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是监督的大好时机已经错失了。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开始走向正轨,经济活动日渐活跃。但由于处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双轨运行阶段,一些体制上的弊端凸现,例如 “官倒”现象和权力腐败等,当时党和政府十分警惕这些不良的苗头,希望通过健全民主监督和法制加以遏制,出台一部《监督法》是当时的共识。但由于80年代末发生了重大的历史事件,使《监督法》的制定走走停停,长期未能成文。
90年代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经济却高速增长,腐败现象也日趋严重,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两个轮子不同步,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引起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例如最近颁布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
对于《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出台,我们关注的不是它的象征意义,而是可操作性。以往的经验证明,出台难以执行的政策法规,受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威信。例如1995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后来实际上成了官样文章。《审计法》1994年颁布,人们对“审计”寄予厚望,但时至今日,不少部门仍阳奉阴违,公众则陷入“审计疲劳”。政策、法令出了中南海或人民大会堂,往往就走样。要使《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不再出现有法不依的情况,关键要有体制保证。
这部法律将监督限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将监督范围限于“一府两院”,马上有人提出权限、范围太小,还有人提出“谁来监督人大代表”的问题。这关系到人大代表和常委的产生方式和构成,代表名单、特别是常委名单是内定的,很多代表是党政官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还有些忙碌的明星代表,对于政事并无兴趣,却硬要勉人所难。代表当然是越广泛越好,但人数多却不专职也不专业,就难免表决机器之嫌。
在人大监督缺位的背景下,一些重大事件和案件往往是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才得以披露的。近来还出现一种有趣现象:某些垄断部门要出台新规定,往往先利用媒体放空气试探,如果公众反弹强烈,就赶快收回,宣布这消息是谣言。
针对这种情况,《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出台是一个进步。但公民监督、媒体监督还需要与人大监督相互结合,特别是在人大监督目前还没有真正硬起来的时候,配套的监督尤为重要。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开始走向正轨,经济活动日渐活跃。但由于处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双轨运行阶段,一些体制上的弊端凸现,例如 “官倒”现象和权力腐败等,当时党和政府十分警惕这些不良的苗头,希望通过健全民主监督和法制加以遏制,出台一部《监督法》是当时的共识。但由于80年代末发生了重大的历史事件,使《监督法》的制定走走停停,长期未能成文。
90年代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经济却高速增长,腐败现象也日趋严重,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两个轮子不同步,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引起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例如最近颁布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
对于《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出台,我们关注的不是它的象征意义,而是可操作性。以往的经验证明,出台难以执行的政策法规,受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威信。例如1995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后来实际上成了官样文章。《审计法》1994年颁布,人们对“审计”寄予厚望,但时至今日,不少部门仍阳奉阴违,公众则陷入“审计疲劳”。政策、法令出了中南海或人民大会堂,往往就走样。要使《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不再出现有法不依的情况,关键要有体制保证。
这部法律将监督限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将监督范围限于“一府两院”,马上有人提出权限、范围太小,还有人提出“谁来监督人大代表”的问题。这关系到人大代表和常委的产生方式和构成,代表名单、特别是常委名单是内定的,很多代表是党政官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还有些忙碌的明星代表,对于政事并无兴趣,却硬要勉人所难。代表当然是越广泛越好,但人数多却不专职也不专业,就难免表决机器之嫌。
在人大监督缺位的背景下,一些重大事件和案件往往是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才得以披露的。近来还出现一种有趣现象:某些垄断部门要出台新规定,往往先利用媒体放空气试探,如果公众反弹强烈,就赶快收回,宣布这消息是谣言。
针对这种情况,《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出台是一个进步。但公民监督、媒体监督还需要与人大监督相互结合,特别是在人大监督目前还没有真正硬起来的时候,配套的监督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