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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无限的房地产,有时却是游离在天堂和地狱之间的危险行业。
曾经做着地产梦的企业家吴连伟,因卷入一起金额高达2.7亿元的案件,正在看守所体味人生的酸涩。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显示,2008年7月至2010年5月间,西安新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西安新天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连伟以经营公司或开发房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指使时任某国有银行支行行长褚程军、黄一平,以高额借款利息(2%~9%不等的月利率回报)为诱,向许维龙、周剑平、季祥武等42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近2.7亿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时未归还借款金额为9617.29万元。这三名被告均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方认为,吴连伟纠集被告人褚程军、黄一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报道,目前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一个企业家和两个行长
36岁的吴连伟是温州的民营企业家,资料显示,他自1994年四川民政学校毕业后,进入老家苍南县民政局工作,两年后下海经商,并于2001年至2009年间在上海松江注册经营上海荣昌印务有限公司,从事印务生意。
因为工作关系,他认识了某国有行上海松江区城区支行行长褚程军,又通过褚程军的介绍,结识了泗泾支行行长黄一平。检方资料显示,三人经常在一起吃饭、唱歌等娱乐活动,而买单者总是吴连伟。由此,吴连伟的大方给褚、黄二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吴连伟甚至在西安做房地产资金陷入困境时,依然出手阔绰。吴连伟似乎知道:这种豪放的风格,会让所有人知道自己是有经济实力的。能够证明这一心理的还有,当吴连伟从上海转战西安的时候,房地产项目还尚未落实之际,半年多的时间里,他购进了进口宝马、奔驰轿车。
无论是褚程军还是黄一平,都强调自己是一步步被吴连伟“拖下水”的。
在检方资料中,黄一平表示:“2008年左右,吴连伟称他在安徽和别人合作投资一个商务楼项目,但资金短缺,需要对外高息借款,同时他还解释相应的借款人都联系好了,只需要我们做担保人。到后来,吴连伟和出借人都要求必须以我们的名义借款,所以,大部分借款都是我和褚程军的名字。到了后期,因为借款迟迟还不上,只能拆东墙补西墙。”
褚程军也表示:“我和黄一平作为行长,没有什么不良嗜好,根本不用借钱,就是为了给吴连伟帮忙。”
二人在帮助借钱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不少实惠。“我们也赚了90多万元的利差。”二人坦承,吴连伟说项目开发完毕后,不仅要给两位行长几套房产,还会另有好处费。
“开始,不仅有私心,也有朋友之间的面子,因为以前经常在一起消费,都是吴连伟结账,感觉他出手大方人还不错。到了后期,为了维系资金链,我的全部念头就是想吴连伟早些拿到土地证,早点申请到贷款开张。到了2010年4月,我和褚程军再也无法通过借款维系资金链了,所以就从行长的职位上辞职。” 黄一平说。
事实是否真如两位行长所说的那样简单?
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两位行长的借款人,大都是在自己所在银行开户的商业精英。
比如,季祥武的上海中科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账户就开设在黄一平的银行里,因为业务关系,两人相识多年。2009年6月,黄一平说为了调头寸,向季祥武借款2500万元,并承诺3%的利息,因为季祥武当时正好有一笔贷款在该行审批,“如果不借的话,面子上过不去”,言下之意不借会影响到贷款。
到后期季祥武不想再借了,但黄一平作为行长能看到他公司账户的存款,而且每次都是看到公司账上有钱了,就跟他借钱。截止到黄一平被抓,仍然有1760万元没有归还。
褚程军说,吴连伟对外借款承诺的高息一般是8%,虽然有高有低,但从来没有低于5%,即使2%的利息也要比银行高4倍。
竹篮打水的出借人
根据检方资料,42个借款人有着惊人的相似经历。
上海置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夏戈说:“在2009年下半年,经我的一个朋友介绍,认识了褚程军。2009年9月底,褚程军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行有客户贷款到期,急需资金还贷调头寸,让我帮忙借他500万元,说好一个月内归还,月息5%。我打听了一下,银行这种非正规借贷业务很普遍,除了想通过高息赚钱之外,褚程军作为行长的身份,也让我很放心。不仅如此,褚程军还说可以让黄一平共同做担保,有两个行长在,不会有什么问题的,总共借出2047万元,只拿回了688万元。”
到了2010年7月份,夏戈心急如焚地去褚程军和黄一平的办公室去讨要欠款,但结果让夏戈如坠深渊,原来两个行长早在当年4月份就已经辞职了。
过了几天褚程军打电话给夏戈,表示自己和黄一平都在西安市,夏戈的所有借款都投在了一个叫吴连伟的温州商人那里,吴正在西安运作一个房地产项目。
夏戈接到电话后,立刻赶赴西安,结果两个行长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夏戈返回上海,随后的几个月,褚程军除了偶尔会发短信让夏戈耐心等待外,再无进展。
与夏戈如出一辙的还有李敦前,李敦前是上海市振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账户就设在黄一平所在支行。“黄一平打电话借钱,我不好意思不借。”
与李敦前相同的还有上海成存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永存,账户也是设在黄一平所在的银行。“开始还有借有还,先期借了325万元,陆陆续续还完后,不到一个月,又以相同理由借了90万元,半个月后又借走30万元,借款到期后,我去找黄一平,结果他已经辞职了。5月4日,我给黄打电话,他说在西安,我当晚就飞到西安,结果他又说他不在,每次打电话不是说在武当山就是说在洛阳,直到5月6日,黄一平才露面,说全部的钱都投在了西安的房地产项目里,这个项目是大家唯一解套的机会,这个时候更需要大家在一起共渡难关。”赵永存如是对警方表示。
上海欣昌减震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史继萍说,黄一平在2010年4月底打电话告诉她,他已经辞去支行行长的职务,因为他向别人借了很多钱,去借给吴连伟投资房地产开发,现在项目出了问题,借款一时还不上,为了怕别人追债就辞职了。史继萍一共借出去未收回的钱款有600多万元。 银行行长的魔力
银行行长的职位看上去颇具魔力。
虽然诸多债权人的借款没有清还,但只要两个行长打电话,这些债权人仍然愿意继续把钱借给褚程军和黄一平。
根据检方的案卷表明,所有债权人的这种做法,都基于相同理由:首先是行长的职位会有保障;其次给予的借款利息非常有吸引力;还有就是饮鸩止渴,都以为吴连伟在操作一个房地产的大盘,如果此时资金链断裂,所有人都将血本无归。所以,只能继续供给。
而对此,吴连伟本人还有另外的解释。
吴连伟多次向警方表示,他确实向褚程军和黄一平借过钱,但都已经偿还清了,他们其他的借款与他无关,不应把两个行长所有的借款都算到他的头上。他在西安成立了两个房地产公司,都在运作实体项目,一个是大兴广场的,一个是高新区鱼化寨村城中村改造,这两个项目总共投资了2000多万元。
吴连伟认为自己是借款做实业,根本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所有的借款不过是普通的民事行为。新天冠房地产公司是为了大兴区旧城改造项目而成立的公司,项目是通过政府协议价拿下来的,只等待政府的最后批文,开工之后可以通过银行贷款,预售等方式回笼资金。
吴连伟罪责之辩
吴连伟的代理律师、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翟建认为,如果仅凭着褚、黄二人的证词,就判定吴良伟有罪,明显存在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指向吴连伟有罪的最主要证词,是褚、黄二人表示将全部借款都流向了吴连伟一人,但其中仍有一些疑点。
第一、根据司法审计的鉴定意见,褚程军、黄一平一共向吴连伟实际控制的账户中打入3000余万元借款。辩护人提交法庭的650万元本票证明吴连伟陆续归还过二人部分钱款,对此褚程军、黄一平当庭也不否认,这与吴连伟供述至今还有2000余万元借款尚未归还的说法能够互相印证。
但是,公诉机关认定一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亿余元,最终无法归还的是9000余万元,即使吴连伟从未归还褚程军、黄一平任何借款,那么3000余万元的借款“还旧借新”,最终却形成9000余万元的亏空,这不符合常理。
第二,褚程军、黄一平声称其二人的全部借款都转借给了吴连伟,同时在案证据证明褚程军、黄一平向出借人借钱全部写了借条,但其二人将借款转借给吴连伟时却没有任何借条。二人对此辩解称,因为借款是从银行转账,账目明确,所以不需要写借条。
但是,褚程军、黄一平二人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又是银行的行长,难道不清楚仅凭银行的转账记录完全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吗?况且,其二人与吴连伟并非特别亲密,以自己的名义从别处借来2.7亿余元的巨额借款,自己全部向出借人写了借条,但转借给吴连伟时却竟然不要求吴连伟出具任何借条,同样不符合常理。更何况,辩护人提交法庭的有关黄一平于2010年4月30日的收条上明确写有“以前所有打的借(欠)条同时作废”的字样,证明吴连伟一直是向二人出具借条的,该证据完全可驳斥二人所谓“银行转账不需要写借条”的说法。
第三,起诉书指控吴连伟指使褚程军、黄一平为其吸收存款供其使用,但是本案能够证明褚程军、黄一平的借款全部是为吴连伟所借的直接证据仅有其二人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
如果由民事审判庭来审理本案,法院会据此判决尽管借条是褚程军、黄一平出具,但是实际借款人全部都是吴连伟,就应当由吴连伟来偿还所有借款吗?显然不能。相对于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原则,刑事诉讼“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民事诉讼,那么,在民事诉讼中都不能认定的事实又如何能在刑事中诉讼中予以认定?
在辩护律师看来,吴连伟确实与褚、黄二人有经济往来,但不同于公安机关的指控,褚、黄二人并非是吴连伟的御用提款机,恰恰相反,在褚、黄二人谋求的某种金融江湖里,吴连伟不过是褚、黄二人2.7亿元高息转贷的客户之一。没有证据证明,褚、黄二人把2.7亿元的融资全部高息转贷给了吴连伟。
现在距上海松江区法院2月14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已经5个月了,虽然本案尚未宣判,但对褚、黄二人来说,2.7亿元的高利贷到底贷给了吴连伟多少,9000余万元的巨大亏空资金哪里去了?这些,仍是无法漠视的重大疑点。
曾经做着地产梦的企业家吴连伟,因卷入一起金额高达2.7亿元的案件,正在看守所体味人生的酸涩。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显示,2008年7月至2010年5月间,西安新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西安新天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连伟以经营公司或开发房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指使时任某国有银行支行行长褚程军、黄一平,以高额借款利息(2%~9%不等的月利率回报)为诱,向许维龙、周剑平、季祥武等42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近2.7亿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时未归还借款金额为9617.29万元。这三名被告均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方认为,吴连伟纠集被告人褚程军、黄一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报道,目前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一个企业家和两个行长
36岁的吴连伟是温州的民营企业家,资料显示,他自1994年四川民政学校毕业后,进入老家苍南县民政局工作,两年后下海经商,并于2001年至2009年间在上海松江注册经营上海荣昌印务有限公司,从事印务生意。
因为工作关系,他认识了某国有行上海松江区城区支行行长褚程军,又通过褚程军的介绍,结识了泗泾支行行长黄一平。检方资料显示,三人经常在一起吃饭、唱歌等娱乐活动,而买单者总是吴连伟。由此,吴连伟的大方给褚、黄二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吴连伟甚至在西安做房地产资金陷入困境时,依然出手阔绰。吴连伟似乎知道:这种豪放的风格,会让所有人知道自己是有经济实力的。能够证明这一心理的还有,当吴连伟从上海转战西安的时候,房地产项目还尚未落实之际,半年多的时间里,他购进了进口宝马、奔驰轿车。
无论是褚程军还是黄一平,都强调自己是一步步被吴连伟“拖下水”的。
在检方资料中,黄一平表示:“2008年左右,吴连伟称他在安徽和别人合作投资一个商务楼项目,但资金短缺,需要对外高息借款,同时他还解释相应的借款人都联系好了,只需要我们做担保人。到后来,吴连伟和出借人都要求必须以我们的名义借款,所以,大部分借款都是我和褚程军的名字。到了后期,因为借款迟迟还不上,只能拆东墙补西墙。”
褚程军也表示:“我和黄一平作为行长,没有什么不良嗜好,根本不用借钱,就是为了给吴连伟帮忙。”
二人在帮助借钱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不少实惠。“我们也赚了90多万元的利差。”二人坦承,吴连伟说项目开发完毕后,不仅要给两位行长几套房产,还会另有好处费。
“开始,不仅有私心,也有朋友之间的面子,因为以前经常在一起消费,都是吴连伟结账,感觉他出手大方人还不错。到了后期,为了维系资金链,我的全部念头就是想吴连伟早些拿到土地证,早点申请到贷款开张。到了2010年4月,我和褚程军再也无法通过借款维系资金链了,所以就从行长的职位上辞职。” 黄一平说。
事实是否真如两位行长所说的那样简单?
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两位行长的借款人,大都是在自己所在银行开户的商业精英。
比如,季祥武的上海中科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账户就开设在黄一平的银行里,因为业务关系,两人相识多年。2009年6月,黄一平说为了调头寸,向季祥武借款2500万元,并承诺3%的利息,因为季祥武当时正好有一笔贷款在该行审批,“如果不借的话,面子上过不去”,言下之意不借会影响到贷款。
到后期季祥武不想再借了,但黄一平作为行长能看到他公司账户的存款,而且每次都是看到公司账上有钱了,就跟他借钱。截止到黄一平被抓,仍然有1760万元没有归还。
褚程军说,吴连伟对外借款承诺的高息一般是8%,虽然有高有低,但从来没有低于5%,即使2%的利息也要比银行高4倍。
竹篮打水的出借人
根据检方资料,42个借款人有着惊人的相似经历。
上海置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夏戈说:“在2009年下半年,经我的一个朋友介绍,认识了褚程军。2009年9月底,褚程军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行有客户贷款到期,急需资金还贷调头寸,让我帮忙借他500万元,说好一个月内归还,月息5%。我打听了一下,银行这种非正规借贷业务很普遍,除了想通过高息赚钱之外,褚程军作为行长的身份,也让我很放心。不仅如此,褚程军还说可以让黄一平共同做担保,有两个行长在,不会有什么问题的,总共借出2047万元,只拿回了688万元。”
到了2010年7月份,夏戈心急如焚地去褚程军和黄一平的办公室去讨要欠款,但结果让夏戈如坠深渊,原来两个行长早在当年4月份就已经辞职了。
过了几天褚程军打电话给夏戈,表示自己和黄一平都在西安市,夏戈的所有借款都投在了一个叫吴连伟的温州商人那里,吴正在西安运作一个房地产项目。
夏戈接到电话后,立刻赶赴西安,结果两个行长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夏戈返回上海,随后的几个月,褚程军除了偶尔会发短信让夏戈耐心等待外,再无进展。
与夏戈如出一辙的还有李敦前,李敦前是上海市振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账户就设在黄一平所在支行。“黄一平打电话借钱,我不好意思不借。”
与李敦前相同的还有上海成存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永存,账户也是设在黄一平所在的银行。“开始还有借有还,先期借了325万元,陆陆续续还完后,不到一个月,又以相同理由借了90万元,半个月后又借走30万元,借款到期后,我去找黄一平,结果他已经辞职了。5月4日,我给黄打电话,他说在西安,我当晚就飞到西安,结果他又说他不在,每次打电话不是说在武当山就是说在洛阳,直到5月6日,黄一平才露面,说全部的钱都投在了西安的房地产项目里,这个项目是大家唯一解套的机会,这个时候更需要大家在一起共渡难关。”赵永存如是对警方表示。
上海欣昌减震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史继萍说,黄一平在2010年4月底打电话告诉她,他已经辞去支行行长的职务,因为他向别人借了很多钱,去借给吴连伟投资房地产开发,现在项目出了问题,借款一时还不上,为了怕别人追债就辞职了。史继萍一共借出去未收回的钱款有600多万元。 银行行长的魔力
银行行长的职位看上去颇具魔力。
虽然诸多债权人的借款没有清还,但只要两个行长打电话,这些债权人仍然愿意继续把钱借给褚程军和黄一平。
根据检方的案卷表明,所有债权人的这种做法,都基于相同理由:首先是行长的职位会有保障;其次给予的借款利息非常有吸引力;还有就是饮鸩止渴,都以为吴连伟在操作一个房地产的大盘,如果此时资金链断裂,所有人都将血本无归。所以,只能继续供给。
而对此,吴连伟本人还有另外的解释。
吴连伟多次向警方表示,他确实向褚程军和黄一平借过钱,但都已经偿还清了,他们其他的借款与他无关,不应把两个行长所有的借款都算到他的头上。他在西安成立了两个房地产公司,都在运作实体项目,一个是大兴广场的,一个是高新区鱼化寨村城中村改造,这两个项目总共投资了2000多万元。
吴连伟认为自己是借款做实业,根本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所有的借款不过是普通的民事行为。新天冠房地产公司是为了大兴区旧城改造项目而成立的公司,项目是通过政府协议价拿下来的,只等待政府的最后批文,开工之后可以通过银行贷款,预售等方式回笼资金。
吴连伟罪责之辩
吴连伟的代理律师、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翟建认为,如果仅凭着褚、黄二人的证词,就判定吴良伟有罪,明显存在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指向吴连伟有罪的最主要证词,是褚、黄二人表示将全部借款都流向了吴连伟一人,但其中仍有一些疑点。
第一、根据司法审计的鉴定意见,褚程军、黄一平一共向吴连伟实际控制的账户中打入3000余万元借款。辩护人提交法庭的650万元本票证明吴连伟陆续归还过二人部分钱款,对此褚程军、黄一平当庭也不否认,这与吴连伟供述至今还有2000余万元借款尚未归还的说法能够互相印证。
但是,公诉机关认定一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亿余元,最终无法归还的是9000余万元,即使吴连伟从未归还褚程军、黄一平任何借款,那么3000余万元的借款“还旧借新”,最终却形成9000余万元的亏空,这不符合常理。
第二,褚程军、黄一平声称其二人的全部借款都转借给了吴连伟,同时在案证据证明褚程军、黄一平向出借人借钱全部写了借条,但其二人将借款转借给吴连伟时却没有任何借条。二人对此辩解称,因为借款是从银行转账,账目明确,所以不需要写借条。
但是,褚程军、黄一平二人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又是银行的行长,难道不清楚仅凭银行的转账记录完全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吗?况且,其二人与吴连伟并非特别亲密,以自己的名义从别处借来2.7亿余元的巨额借款,自己全部向出借人写了借条,但转借给吴连伟时却竟然不要求吴连伟出具任何借条,同样不符合常理。更何况,辩护人提交法庭的有关黄一平于2010年4月30日的收条上明确写有“以前所有打的借(欠)条同时作废”的字样,证明吴连伟一直是向二人出具借条的,该证据完全可驳斥二人所谓“银行转账不需要写借条”的说法。
第三,起诉书指控吴连伟指使褚程军、黄一平为其吸收存款供其使用,但是本案能够证明褚程军、黄一平的借款全部是为吴连伟所借的直接证据仅有其二人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
如果由民事审判庭来审理本案,法院会据此判决尽管借条是褚程军、黄一平出具,但是实际借款人全部都是吴连伟,就应当由吴连伟来偿还所有借款吗?显然不能。相对于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原则,刑事诉讼“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民事诉讼,那么,在民事诉讼中都不能认定的事实又如何能在刑事中诉讼中予以认定?
在辩护律师看来,吴连伟确实与褚、黄二人有经济往来,但不同于公安机关的指控,褚、黄二人并非是吴连伟的御用提款机,恰恰相反,在褚、黄二人谋求的某种金融江湖里,吴连伟不过是褚、黄二人2.7亿元高息转贷的客户之一。没有证据证明,褚、黄二人把2.7亿元的融资全部高息转贷给了吴连伟。
现在距上海松江区法院2月14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已经5个月了,虽然本案尚未宣判,但对褚、黄二人来说,2.7亿元的高利贷到底贷给了吴连伟多少,9000余万元的巨大亏空资金哪里去了?这些,仍是无法漠视的重大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