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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当前涉检信访中存在的信访内容庞杂、时间跨度较长、牵扯部门较多、久诉不决等特点,建立起一个全方位、多单位、多部门的协同处置机制,妥善处置涉检信访,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涉检;信访;协同
所谓涉检信访,笔者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诉求,要求检察机关处理的活动。狭义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不服检察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未决、未查办、未答复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本文主要从广义的方面对部门之间如何协同处置涉嫌信访作一探讨。
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会产生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涉检信访也是难以避免的,这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同时也体现了他们通过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如果处理不当,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矛盾纠纷得不到化解,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及时、高效、协调的处理好涉检信访,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稳定大局、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而由于有的涉检信访存在着信访内容庞杂、时间跨度较长、牵扯部门较多、久诉不决等特点。所以,建立起一套各单位多部门协同的应对处置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一、以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为处置涉嫌信访的主体。
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信访内容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后,由控告申诉部门进行办理或分流。作为群众涉检信访接触的首个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也理所当然的成为处置涉检信访的主体。
二、处置涉检信访过程中与检察机关以外单位部门的协同。
造成涉检信访的原因有相当部分是由于有关部门在决策和履行职权时不当引起的,但不可否认也有部分是由于有的群众不懂法、不懂各个单位或部门的具体行政职能,在久诉无门的情况下,找到检察机关,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就应该对其没有解决的事进行监督”,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也导致了本来不该涉检的信访变成了涉检。所以,涉检信访的处置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单靠检察机关一家很难完全处理完善,因此,要依靠其他各单位、部门,共同处理好涉检信访。
笔者归纳了一下,主要的协同配合部门可以有以下几个:
1、与政府信访职能部门的协同。各级政府均设有信访局等负责群众信访的职能机构,是政府畅通信访渠道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在的确无法由检察机关处置的信访事项,可及时与政府信访部门联系,利用这些部门的信访资源优势,在法制宣传、信访问题的落实处理、息访息诉等方面进行合作协调,一方面使信访人认识到其信访的事项的解决出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信访事项的及时解决。
2、与信访人所在的各级基层组织或单位的协同。针对有的涉检信访案件牵涉面广、矛盾突出,检察机关可加强与信访人所在的各级基层组织或单位的协同。这些基层组织和单位与信访人相处时间较长,彼此也比较熟悉,对信访人的基本情况、诉求目的等掌握得比较清楚,通过与信访人所在的各级基层组织或单位的协同,除了可以及时掌握信访人的心理和动向,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矛盾,正确处理好信访事项外,更可以通过这些基层组织和单位做好信访人的工作,了解他们的合理诉求,做好息诉息访。
3、与有关调解部门的协同。针对有的涉检信访案件存在犯罪人与被害人有和解的可能,为有效修复社会关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可与社会调解等部门协同配合,对一些交通肇事、未成年人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使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犯罪人求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从而相应的减轻刑事处罚,也使得这部分的信访案件能得以妥善解决。近年来,笔者所在的南通地区推行的检察调解对接机制在处理这方面的涉检信访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4、与公安机关的协同。涉检信访绝大部分都是群众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进行的合理信访,但也有少部分是利用上访煽动闹事,以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无理上访,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及时与公安机关紧密协同,对破坏社会治安稳定的无理涉检信访,应移交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以保证涉检信访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三、处置涉检信访过程中与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同级部门间的协同配合。
在检察机关内部,涉检信访虽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处置的主体,但涉检信访的特点决定了仅由一个部门单挑独扛显然是不现实的,这需要检察机关的各个部门齐抓共管,牢固树立检察机关“一盘棋”的思想,形成“大控申”的工作格局。
1、控申部门上下级的协同配合。下级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对于一些疑难信访,政策性强,难以把握的信访,应该及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汇报,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也应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的涉检信访案件,通过这样的协同配合,既有利于高效处理涉检信访,让信访人心服口服,也有得于提高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水平提高。
2、控申部门与反贪、渎侦等自侦部门的协同配合。对于群众反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涉检信访,应当及时移送自侦部门查处,自侦部门也应该将查处的情况及时告知控告申诉部门并备案,除匿名信访举报外,对于必须答复信访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涉检信访,可由控告申诉与自侦部门承办案件的人员共同答复。
3、控申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对于一些刑事案件引起的涉检信访,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应时与刑事检察部门沟通,了解案情,对于涉检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及时向刑事检察部门反馈并共同解决;对于涉检信访人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的信访,应与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对涉检信访人进行接待,晰案明理,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4、控申部门与民行、监所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不服的信访、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的信访、以及对刑罚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控告较多,对这些信访,控申部门也应与民行、监所等专职从事这方面法律监督的部门协同,及时处置好这类信访案件,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5、控申部门与警务部门的协同配合。对一些集体信访事件和无理信访事件,控告申诉部门应及时通知本院的警务部门到现场维持秩序,阻止信访人员的过激行为,采取妥善措施,做好稳控工作,以保证检察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维护法制的尊严。
6、控申部门与技术信息部门的协同配合。控申部门加强与技术信息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信访处置的统计分析、上下级信访处置的连通、信访案件的实时查询、提高信访信息管理水平和效率、使群众在当时就能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减轻群众赴省进京上访的负担。
7、控申部门与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同配合。一方面,对于涉检信访中关于本院干警的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等行为,及时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并及时获得调查信息,以答复信访人;二是对控申部门分流到各业务部门的信访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协同督办,以提高信访回复的效率,避免信访矛盾在检察环节的扩大激化。
涉检信访的处置工作千头万绪,每个信访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在实践中还应具体问题具体解决。总之,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公正执法的意识,完善信访机制,各单位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才能不断提高涉检信访的处置能力。
关键词:涉检;信访;协同
所谓涉检信访,笔者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诉求,要求检察机关处理的活动。狭义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不服检察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未决、未查办、未答复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本文主要从广义的方面对部门之间如何协同处置涉嫌信访作一探讨。
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会产生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涉检信访也是难以避免的,这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同时也体现了他们通过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如果处理不当,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矛盾纠纷得不到化解,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及时、高效、协调的处理好涉检信访,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稳定大局、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而由于有的涉检信访存在着信访内容庞杂、时间跨度较长、牵扯部门较多、久诉不决等特点。所以,建立起一套各单位多部门协同的应对处置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一、以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为处置涉嫌信访的主体。
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信访内容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后,由控告申诉部门进行办理或分流。作为群众涉检信访接触的首个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也理所当然的成为处置涉检信访的主体。
二、处置涉检信访过程中与检察机关以外单位部门的协同。
造成涉检信访的原因有相当部分是由于有关部门在决策和履行职权时不当引起的,但不可否认也有部分是由于有的群众不懂法、不懂各个单位或部门的具体行政职能,在久诉无门的情况下,找到检察机关,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就应该对其没有解决的事进行监督”,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也导致了本来不该涉检的信访变成了涉检。所以,涉检信访的处置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单靠检察机关一家很难完全处理完善,因此,要依靠其他各单位、部门,共同处理好涉检信访。
笔者归纳了一下,主要的协同配合部门可以有以下几个:
1、与政府信访职能部门的协同。各级政府均设有信访局等负责群众信访的职能机构,是政府畅通信访渠道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在的确无法由检察机关处置的信访事项,可及时与政府信访部门联系,利用这些部门的信访资源优势,在法制宣传、信访问题的落实处理、息访息诉等方面进行合作协调,一方面使信访人认识到其信访的事项的解决出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信访事项的及时解决。
2、与信访人所在的各级基层组织或单位的协同。针对有的涉检信访案件牵涉面广、矛盾突出,检察机关可加强与信访人所在的各级基层组织或单位的协同。这些基层组织和单位与信访人相处时间较长,彼此也比较熟悉,对信访人的基本情况、诉求目的等掌握得比较清楚,通过与信访人所在的各级基层组织或单位的协同,除了可以及时掌握信访人的心理和动向,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矛盾,正确处理好信访事项外,更可以通过这些基层组织和单位做好信访人的工作,了解他们的合理诉求,做好息诉息访。
3、与有关调解部门的协同。针对有的涉检信访案件存在犯罪人与被害人有和解的可能,为有效修复社会关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可与社会调解等部门协同配合,对一些交通肇事、未成年人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使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犯罪人求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从而相应的减轻刑事处罚,也使得这部分的信访案件能得以妥善解决。近年来,笔者所在的南通地区推行的检察调解对接机制在处理这方面的涉检信访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4、与公安机关的协同。涉检信访绝大部分都是群众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进行的合理信访,但也有少部分是利用上访煽动闹事,以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无理上访,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及时与公安机关紧密协同,对破坏社会治安稳定的无理涉检信访,应移交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以保证涉检信访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三、处置涉检信访过程中与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同级部门间的协同配合。
在检察机关内部,涉检信访虽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处置的主体,但涉检信访的特点决定了仅由一个部门单挑独扛显然是不现实的,这需要检察机关的各个部门齐抓共管,牢固树立检察机关“一盘棋”的思想,形成“大控申”的工作格局。
1、控申部门上下级的协同配合。下级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对于一些疑难信访,政策性强,难以把握的信访,应该及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汇报,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也应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的涉检信访案件,通过这样的协同配合,既有利于高效处理涉检信访,让信访人心服口服,也有得于提高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水平提高。
2、控申部门与反贪、渎侦等自侦部门的协同配合。对于群众反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涉检信访,应当及时移送自侦部门查处,自侦部门也应该将查处的情况及时告知控告申诉部门并备案,除匿名信访举报外,对于必须答复信访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涉检信访,可由控告申诉与自侦部门承办案件的人员共同答复。
3、控申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对于一些刑事案件引起的涉检信访,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应时与刑事检察部门沟通,了解案情,对于涉检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及时向刑事检察部门反馈并共同解决;对于涉检信访人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的信访,应与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对涉检信访人进行接待,晰案明理,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4、控申部门与民行、监所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不服的信访、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的信访、以及对刑罚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控告较多,对这些信访,控申部门也应与民行、监所等专职从事这方面法律监督的部门协同,及时处置好这类信访案件,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5、控申部门与警务部门的协同配合。对一些集体信访事件和无理信访事件,控告申诉部门应及时通知本院的警务部门到现场维持秩序,阻止信访人员的过激行为,采取妥善措施,做好稳控工作,以保证检察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维护法制的尊严。
6、控申部门与技术信息部门的协同配合。控申部门加强与技术信息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信访处置的统计分析、上下级信访处置的连通、信访案件的实时查询、提高信访信息管理水平和效率、使群众在当时就能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减轻群众赴省进京上访的负担。
7、控申部门与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同配合。一方面,对于涉检信访中关于本院干警的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等行为,及时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并及时获得调查信息,以答复信访人;二是对控申部门分流到各业务部门的信访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协同督办,以提高信访回复的效率,避免信访矛盾在检察环节的扩大激化。
涉检信访的处置工作千头万绪,每个信访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在实践中还应具体问题具体解决。总之,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公正执法的意识,完善信访机制,各单位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才能不断提高涉检信访的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