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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临时仲裁是国际上较为盛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然而在我国却并不承认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对于临时仲裁的引入和具体制度的构建国内外多有论述,对于临时仲裁的优缺点也有很多学者关注,但是学者们都从宏观的角度展开,没有深入到某一角度研究。本文从仲裁在解决纠纷中所体现的服务属性出发,通过对服务特性和临时仲裁制度的比较,来具体分析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引入的合理性问题。
关键词 仲裁服务性 临时仲裁 必要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25.7 文献标识码:A
在商事仲裁过程中,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协助裁决为标准,将现代的商事仲裁制度分为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和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两种。临时仲裁,在19世纪中期机构仲裁出现之前,一直是惟一的商事仲裁的形式。目前,仍然有很多国家立法确认这种仲裁形式。临时仲裁是一种行为,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不要常设仲裁机构的协助,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解决争议,临时仲裁的仲裁庭在审理终结作出仲裁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仲裁。
在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从社会分工角度分析,商事仲裁服务作为一种服务行业已经为人们所接受,其服务性特征逐渐被认识清楚。本文从服务的具体特性对应临时仲裁的属性来分析,临时仲裁历来作为仲裁的一种,有其存在的价值与优势。
一、服务形态是无形的,而仲裁服务形态也是无形的
服务是不可感知的,无形、无声、无味,在购买以前是看不见也摸不着的,它只能被消费而不能被占有,在购买之后也只能觉察到服务的结果而不是服务本身。不过它可以化无形为有形,使无形的服务通过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
在商事仲裁活动中,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同样无法向争议当事人双方说明空间形态确定的仲裁样品;争议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在向仲裁员或仲裁机构请求仲裁之前,也不能感知仲裁到底会什么样,只能是一种想象而已,仲裁活动结束后,所得到的只是仲裁裁决书这种作为服务结果的载体。就仲裁结果的取得来说,仲裁过程是怎么样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正当合理守法,服务过程就可以存在,所以,由服务形态的无形性可以看出临时仲裁作为仲裁服务的一种,是可以存在的,是合理的。
二、服务具有便利性的特点,临时仲裁相比机构仲裁更能体现这一点
服务的便利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是否会选择某种服务,如果服务是由人提供的,那么提供服务者也会成为服务的组成部分,提供服务者本身的便利性也会包含在服务里面。
临时仲裁机构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仲裁裁决,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一是因为仲裁庭的组成非常快捷,没有机构仲裁的那么多程序,只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就可以直接指定;二是有关的临时仲裁庭在处理仲裁案件时,是与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或裁决争议,没有管理上的监督,也不受常设仲裁机构固定仲裁程序时限的限制,还可以不必填写审理案件的各种仲裁文书和文件材料等,这些都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仲裁机构仍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如由于合同的瑕疵,对于正在海上航行的货物的归属无法确定,而这些货物都是易耗品,如果不能尽快通过仲裁裁决归属,那么将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三、服务具有交易性并追求效益最大化,临时仲裁的理念与之不谋而合
商品是指为交换而生产的产品。当服务作为商品时,商品的本质就决定了服务的可交易性或可贸易性。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向其支付金钱或其他形式的报酬时,服务的可贸易性与有形商品的可贸易性表现得同样充分、完整。无论是直接的、面对面的服务,还是间接的、远距离的、需要通过媒介传送的服务,其可交易性同样不可否认。而商品的交易是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也就是尽力用最少的钱获得最大的服务。
临时仲裁制度中的当事人所要支付的费用远远低于机构仲裁中所要支出的费用。除了当事人可以不用支出仲裁机构的管理费用,只需要支付仲裁员的工资外,还可以省下仲裁员调查案件的费用。由于仲裁机构的办公地点是固定的,这自然会造成有时与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争议地点有一定距离,从而导致仲裁员调查案件的费用必然会增高,而这些费用又都是由当事人支出。
四、服务具有选择性,临时仲裁具有更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服务作为商品,在交换的过程中要遵守意思自治的原则,交易双方可以自主订立规则,自主寻求解决方式等,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
当事人在选任仲裁员、决定仲裁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具有更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这种灵活性和变通性,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而随时商议调整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双方的共同意愿自行创立一套仲裁程序规则,也可以共同选定适用某一仲裁规则;有关的临时仲裁庭也可以完全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愿望和约定来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综上所述,通过对临时仲裁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临时仲裁有優势也有劣势,但是优势明显大于劣势。”虽然,就目前我国的现实状况来说,引进临时仲裁制度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解决,但是我国可以借鉴一些临时仲裁制度发展较发达的国家经验,尽快确立和完善临时仲裁制度,以适应我国入世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提升我国仲裁法在国际上的认知程度,促使我国仲裁环境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使我国成为更具吸引力的国际仲裁地。□
(作者: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高菲著.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3
月第一版.
[2]谢石松.商事仲裁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版.
关键词 仲裁服务性 临时仲裁 必要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25.7 文献标识码:A
在商事仲裁过程中,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协助裁决为标准,将现代的商事仲裁制度分为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和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两种。临时仲裁,在19世纪中期机构仲裁出现之前,一直是惟一的商事仲裁的形式。目前,仍然有很多国家立法确认这种仲裁形式。临时仲裁是一种行为,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不要常设仲裁机构的协助,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解决争议,临时仲裁的仲裁庭在审理终结作出仲裁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仲裁。
在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从社会分工角度分析,商事仲裁服务作为一种服务行业已经为人们所接受,其服务性特征逐渐被认识清楚。本文从服务的具体特性对应临时仲裁的属性来分析,临时仲裁历来作为仲裁的一种,有其存在的价值与优势。
一、服务形态是无形的,而仲裁服务形态也是无形的
服务是不可感知的,无形、无声、无味,在购买以前是看不见也摸不着的,它只能被消费而不能被占有,在购买之后也只能觉察到服务的结果而不是服务本身。不过它可以化无形为有形,使无形的服务通过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
在商事仲裁活动中,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同样无法向争议当事人双方说明空间形态确定的仲裁样品;争议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在向仲裁员或仲裁机构请求仲裁之前,也不能感知仲裁到底会什么样,只能是一种想象而已,仲裁活动结束后,所得到的只是仲裁裁决书这种作为服务结果的载体。就仲裁结果的取得来说,仲裁过程是怎么样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正当合理守法,服务过程就可以存在,所以,由服务形态的无形性可以看出临时仲裁作为仲裁服务的一种,是可以存在的,是合理的。
二、服务具有便利性的特点,临时仲裁相比机构仲裁更能体现这一点
服务的便利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是否会选择某种服务,如果服务是由人提供的,那么提供服务者也会成为服务的组成部分,提供服务者本身的便利性也会包含在服务里面。
临时仲裁机构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仲裁裁决,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一是因为仲裁庭的组成非常快捷,没有机构仲裁的那么多程序,只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就可以直接指定;二是有关的临时仲裁庭在处理仲裁案件时,是与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或裁决争议,没有管理上的监督,也不受常设仲裁机构固定仲裁程序时限的限制,还可以不必填写审理案件的各种仲裁文书和文件材料等,这些都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仲裁机构仍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如由于合同的瑕疵,对于正在海上航行的货物的归属无法确定,而这些货物都是易耗品,如果不能尽快通过仲裁裁决归属,那么将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三、服务具有交易性并追求效益最大化,临时仲裁的理念与之不谋而合
商品是指为交换而生产的产品。当服务作为商品时,商品的本质就决定了服务的可交易性或可贸易性。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向其支付金钱或其他形式的报酬时,服务的可贸易性与有形商品的可贸易性表现得同样充分、完整。无论是直接的、面对面的服务,还是间接的、远距离的、需要通过媒介传送的服务,其可交易性同样不可否认。而商品的交易是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也就是尽力用最少的钱获得最大的服务。
临时仲裁制度中的当事人所要支付的费用远远低于机构仲裁中所要支出的费用。除了当事人可以不用支出仲裁机构的管理费用,只需要支付仲裁员的工资外,还可以省下仲裁员调查案件的费用。由于仲裁机构的办公地点是固定的,这自然会造成有时与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争议地点有一定距离,从而导致仲裁员调查案件的费用必然会增高,而这些费用又都是由当事人支出。
四、服务具有选择性,临时仲裁具有更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服务作为商品,在交换的过程中要遵守意思自治的原则,交易双方可以自主订立规则,自主寻求解决方式等,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
当事人在选任仲裁员、决定仲裁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具有更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这种灵活性和变通性,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而随时商议调整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双方的共同意愿自行创立一套仲裁程序规则,也可以共同选定适用某一仲裁规则;有关的临时仲裁庭也可以完全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愿望和约定来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综上所述,通过对临时仲裁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临时仲裁有優势也有劣势,但是优势明显大于劣势。”虽然,就目前我国的现实状况来说,引进临时仲裁制度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解决,但是我国可以借鉴一些临时仲裁制度发展较发达的国家经验,尽快确立和完善临时仲裁制度,以适应我国入世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提升我国仲裁法在国际上的认知程度,促使我国仲裁环境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使我国成为更具吸引力的国际仲裁地。□
(作者: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高菲著.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3
月第一版.
[2]谢石松.商事仲裁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