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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之对象与内容的不同认识,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因而亟须厘清。从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来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象应当是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相关执法或司法活动,而不包括有关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志愿者等参与社区矫正的活动以及社区服刑人员本身的活动。从我国对社区矫正性质的界定来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内容范围应限定为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执法或司法活动,而不包括执行之前的审判和监狱、看守所的行刑活动或者执行完毕之后的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