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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规范与法治建设中的人权保障有着必要的关联。不论是法定的还是理念与理论设计的人权,都可能因脱离主体交往行为的实际而在实践中受到牵制,一国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回应国民在交往行为中的人权要求。民间规范自身在一定程度上表达着不同人群的权利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国家法不应是民间法合法与否的标准和判据,而民间法才应是国家法合法与否的标准与判据。借助司法可以把民间规范中的人权内容及其保障方式吸纳到国家体制中,其优势在于,在小传统的内容转换为大传统的认可时,司法的具体性、中立性、判断性和被动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