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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应当全面深刻认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优化个人所得税税制。在明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之后,从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等方面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旨在更好地履行国家职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 职能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的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
职能定位是指开征一个税种的目的,即政府通过本税种的征收想要实现什么样的政策目标、能够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应如何定位是设计个人所得税制的前提和依据,更是确定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目标的基础。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应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双重目标。首先,这是我国调整税制结构的需要。我国现行税制结构长期过于依赖流转税。而现代经济学已经证明,所得税的替代效应小,引起的额外负担小,所以在社会税收负担相同的情况下,征收所得税较之征收流转税对经济的扭曲程度更小。根据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形势和税制的运行情况,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是当然首选。因此,将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在组织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双重目标的基础上,有助于全面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有利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其次,个税的职能应该有利于我国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税收最基本的职能就是增加财政收入。这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今后税收工作的重要任务。个人所得税是被世界公认的组织收入的“良税”,应当能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的特有作用。
最后,个人所得税职能的定位必须体现税收调节功能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贫富差距是不可避免的,收入分配不公达到一定程度将严重影响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引起社会的“不和谐发展”。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本身并不具备很好的调节经济的功能,需要实行直接税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1、纳税对象的规定不够全面。也就是说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现象的不断涌现,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11项应税项目已经不能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了。一些该征的项目没有列入应税项目。例如“股票转让所得”,企业缴纳所得税,但个人却未缴纳所得税;还有现在的个人外汇买卖,对其所得没有征税。
2、分类税制模式导致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课征。各项适应的税率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同,因而使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有办法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纳税。所以,现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力是工薪阶层,却不是高收入阶层。
3、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不统一。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超率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制。每一项所得都有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扣除标准,在计算上比较复杂,这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也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边际税率为45%,比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边际税率要高。从各国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过高会影响政府税收收入的取得,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
4、费用扣除标准有待提高。在当前经济中,政府储蓄率和企业储蓄率不断增长,居民储蓄率却在下降,呈现出“国富民穷”的迹象,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减少300亿财政收入,这对5万亿的年度财政收入来说微不足道,却对更多工薪阶层意义重大。在社会保障制度短期内难有大进展的情况下,个税的“减税”和“让利于民”,将对促进公平、保障民生有重要意义。税负公平是最重要的税收原则之一,如果能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纳税人甚至可以容忍较高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1、税收法律关系当中,征税人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个人所得税制的制定主要是约束纳税人行为,而对征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很多地方以发展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布实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比如为地方利益对“名人”和“权贵”默许偷税等。
2、税务机关不依法实施税收处罚。强而有力的税收处罚才能保证征管有效性,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税收处罚的力度过弱反而会在某种程度上刺激了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
3、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我国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人员执法的监督检查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外部监督也尚未形成公正严明的纳税人监督征税人的监督机制。因而一些非合法的执法现象层出不穷,比如一些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中饱私囊,以情代法,以权代法,其重要原因是缺乏监督其行为的机制。
4、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监控。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上秩序混乱,税务机构很难了解个人真实的收入,个人收入方式多样化、个人收入隐性化,这些都给税务机构合理征税提出难题。
5、申报纳税制度不健全,征收手段落后。我国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整套科学现代化的计算机征管系统。无法得知一个纳税人每月取得哪些应税收入,不合法的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因而,个人所得税收大部分是由工薪阶层支撑起来的,因为他们基本上是由单位代扣代缴。
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采用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概括起来包括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或二元)所得税制三种模式。
鉴于各国在税法实践中的选择,并考虑到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混合所得税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但实行混合所得课税模式需要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有效的外部配套条件作为坚强的后盾,因此,应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征管配套设施,为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变提供良好的外部征管环境。
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我国需要建立“双向申报制度”。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都要分别向税务部门申报,以利于税务部门强化对税源的监控。
逐步实行规范科学的源泉控管。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的主要做法为由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单位实施代扣,与国际税收惯例相比仅停留在浅表层次。从长期发展来看,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是一个选择。
适当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不如西方国家规范。我国的个税扣除标准是全国一致,这一标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可能是低了,将住房支出考虑在内的话,2000元/月明显偏低。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可能又高了,因此有意见认为应按地区划分标准。
在目前扣除办法下,可先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将之提高到3000元;而对稿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定率扣除的办法,取消定额扣除。对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采用较低的优惠税率,由此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纯收入征税的性质。
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就是要优化税率结构,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拉大税率级距。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条件下,对分类征税项目认为仍然采用比例税率比较合适;对综合征税项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仍为5%,最高税率定在25%~30%比较合适。
另外,适当减少适用最低税率的征收面,对大多数纳税人的实际税率控制在20%左右,对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上者可实行25%~30%的税率。同时,统一个人所得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的税率,适当调整劳务报酬,工资收入与偶然所得的税收负担,增加非劳动所得税负,以鼓励劳动致富。这样既有利于减少高收入者的偷税行为,也有利于刺激高收入者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我国不仅应制订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需要有一整套先进、严谨的征管方法。
首先应充实稽查力量,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措施落实到位,做到轻管征、重处罚,不断地促进纳税自行申报。
其次,源泉控管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手段。实施统一的税务代码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我国可以借鉴瑞典的税务号码制度。就是对个人和企业法人统一编制不重复的且终身不变的税务代码。对个人可使用身份证号码;对企业法人可借用技监部门编定的企业法人代码。将这两种编码作为个人和企业的税务代码,用来办理一切纳税事宜。每个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终身只有一个税务代码作为银行、证券交易机构、税务机关等诸多部门的信息归集和识别码,以便实行源泉扣缴所得税。
最后,加快税务信息化一体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我国应逐步建立从各省到全国统一的涉税信息数据中心,记录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信息,并对现阶段没有纳入涉税信息体系中却已投入使用的软件进行整合与重组,实现税务机关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保险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功能集成,形成全方位的税源监控网络。(作者单位: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 职能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的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
职能定位是指开征一个税种的目的,即政府通过本税种的征收想要实现什么样的政策目标、能够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应如何定位是设计个人所得税制的前提和依据,更是确定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目标的基础。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应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双重目标。首先,这是我国调整税制结构的需要。我国现行税制结构长期过于依赖流转税。而现代经济学已经证明,所得税的替代效应小,引起的额外负担小,所以在社会税收负担相同的情况下,征收所得税较之征收流转税对经济的扭曲程度更小。根据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形势和税制的运行情况,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是当然首选。因此,将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在组织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双重目标的基础上,有助于全面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有利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其次,个税的职能应该有利于我国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税收最基本的职能就是增加财政收入。这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今后税收工作的重要任务。个人所得税是被世界公认的组织收入的“良税”,应当能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的特有作用。
最后,个人所得税职能的定位必须体现税收调节功能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贫富差距是不可避免的,收入分配不公达到一定程度将严重影响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引起社会的“不和谐发展”。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本身并不具备很好的调节经济的功能,需要实行直接税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1、纳税对象的规定不够全面。也就是说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现象的不断涌现,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11项应税项目已经不能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了。一些该征的项目没有列入应税项目。例如“股票转让所得”,企业缴纳所得税,但个人却未缴纳所得税;还有现在的个人外汇买卖,对其所得没有征税。
2、分类税制模式导致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课征。各项适应的税率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同,因而使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有办法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纳税。所以,现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力是工薪阶层,却不是高收入阶层。
3、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不统一。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超率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制。每一项所得都有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扣除标准,在计算上比较复杂,这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也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边际税率为45%,比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边际税率要高。从各国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过高会影响政府税收收入的取得,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
4、费用扣除标准有待提高。在当前经济中,政府储蓄率和企业储蓄率不断增长,居民储蓄率却在下降,呈现出“国富民穷”的迹象,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减少300亿财政收入,这对5万亿的年度财政收入来说微不足道,却对更多工薪阶层意义重大。在社会保障制度短期内难有大进展的情况下,个税的“减税”和“让利于民”,将对促进公平、保障民生有重要意义。税负公平是最重要的税收原则之一,如果能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纳税人甚至可以容忍较高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1、税收法律关系当中,征税人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个人所得税制的制定主要是约束纳税人行为,而对征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很多地方以发展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布实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比如为地方利益对“名人”和“权贵”默许偷税等。
2、税务机关不依法实施税收处罚。强而有力的税收处罚才能保证征管有效性,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税收处罚的力度过弱反而会在某种程度上刺激了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
3、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我国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人员执法的监督检查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外部监督也尚未形成公正严明的纳税人监督征税人的监督机制。因而一些非合法的执法现象层出不穷,比如一些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中饱私囊,以情代法,以权代法,其重要原因是缺乏监督其行为的机制。
4、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监控。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上秩序混乱,税务机构很难了解个人真实的收入,个人收入方式多样化、个人收入隐性化,这些都给税务机构合理征税提出难题。
5、申报纳税制度不健全,征收手段落后。我国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整套科学现代化的计算机征管系统。无法得知一个纳税人每月取得哪些应税收入,不合法的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因而,个人所得税收大部分是由工薪阶层支撑起来的,因为他们基本上是由单位代扣代缴。
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采用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概括起来包括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或二元)所得税制三种模式。
鉴于各国在税法实践中的选择,并考虑到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混合所得税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但实行混合所得课税模式需要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有效的外部配套条件作为坚强的后盾,因此,应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征管配套设施,为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变提供良好的外部征管环境。
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我国需要建立“双向申报制度”。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都要分别向税务部门申报,以利于税务部门强化对税源的监控。
逐步实行规范科学的源泉控管。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的主要做法为由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单位实施代扣,与国际税收惯例相比仅停留在浅表层次。从长期发展来看,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是一个选择。
适当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不如西方国家规范。我国的个税扣除标准是全国一致,这一标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可能是低了,将住房支出考虑在内的话,2000元/月明显偏低。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可能又高了,因此有意见认为应按地区划分标准。
在目前扣除办法下,可先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将之提高到3000元;而对稿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定率扣除的办法,取消定额扣除。对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采用较低的优惠税率,由此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纯收入征税的性质。
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就是要优化税率结构,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拉大税率级距。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条件下,对分类征税项目认为仍然采用比例税率比较合适;对综合征税项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仍为5%,最高税率定在25%~30%比较合适。
另外,适当减少适用最低税率的征收面,对大多数纳税人的实际税率控制在20%左右,对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上者可实行25%~30%的税率。同时,统一个人所得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的税率,适当调整劳务报酬,工资收入与偶然所得的税收负担,增加非劳动所得税负,以鼓励劳动致富。这样既有利于减少高收入者的偷税行为,也有利于刺激高收入者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我国不仅应制订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需要有一整套先进、严谨的征管方法。
首先应充实稽查力量,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措施落实到位,做到轻管征、重处罚,不断地促进纳税自行申报。
其次,源泉控管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手段。实施统一的税务代码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我国可以借鉴瑞典的税务号码制度。就是对个人和企业法人统一编制不重复的且终身不变的税务代码。对个人可使用身份证号码;对企业法人可借用技监部门编定的企业法人代码。将这两种编码作为个人和企业的税务代码,用来办理一切纳税事宜。每个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终身只有一个税务代码作为银行、证券交易机构、税务机关等诸多部门的信息归集和识别码,以便实行源泉扣缴所得税。
最后,加快税务信息化一体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我国应逐步建立从各省到全国统一的涉税信息数据中心,记录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信息,并对现阶段没有纳入涉税信息体系中却已投入使用的软件进行整合与重组,实现税务机关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保险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功能集成,形成全方位的税源监控网络。(作者单位: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