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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用车划人低速载货汽车,由原来的农机与交警共同管理转由公安部门管理,农机部门只负责对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的管理。农机部门管理范围大幅缩小,农机监理部门职能弱化,业务量减少,农机监理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针对农机监理现状及在农机档案移交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地加以研究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