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思强奸罪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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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强奸这个词汇本身在定义上便有失偏颇,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对待女性的思维应当与时俱进。在立法上,如果违背自然人性意志的行为都可称之为强奸,那这不仅仅是延续了对女性的保护,同时将女性的地位在法律上和男性达到平等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根除男性立法的弊端。
  关键词:强奸;女性;反思
  1 强奸罪的实质
  1.1 强奸罪的实质是对弱势女性群体变质的保护
  社会的绝大多数的看法认为,强奸罪的设立是对女性的一项特别保护,是社会对弱势女性群体的特别关注。追根溯源,我们会发现强奸罪根本就不是一个特殊保护女性的罪行,为什么只有女性能被强奸?这是否意味着女性在社会上仍然是被打上可强奸者标签的主体?这个罪行的存在是否可以说是,在法律语言上,已经默认了女性是遭受强奸唯一的选择对象?
  1.2 女性的可被强奸属性
  在汉语语境中的“强奸”,首先属于一种违背人权的“污名”,重点在“奸”而不在“强”。“强奸”也是将女性当作性客体的男权意识的反映,本质上与妇女人权是对立的。逻辑上自相矛盾的“强奸”,严重地践踏了女性的人格尊严,给女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强奸”这样的词汇从古至今都跟随着女性,女性也一直都是“有可能被强奸”的对象。在后现代女性主义的思路中,这样延续老旧观点是完全不可取的,强奸这一罪名是在很久之前在语言上就具有对女性的污名性,在当时封建社会思想下这一切都无可厚非。但现世下,阶级在变、社会在变、人权在变,这样一个飞速发展、文化上升的世界上,分明每一个性别的人都有被强制发生性关系的可能,为什么还可以存在这样一个老旧的思想,从而设立一个与社会现状极不相符的罪名?
  1.3 男性立法的“阴谋”
  我国当代的性犯罪立法中还残留着许多男权主义的印记,具体表现为:受男主女从的文化影响,把强奸罪的实行主体限定为男子,受害人限定为女子。强奸罪是典型的男权痕迹,男女的生理基础导致了男性有性行为能力,但是男性立法就将性行为能力等同于“有强奸能力”,从而将强奸主体定位为处于弱势的女性。
  麦金侬指出,国家是男性的国家,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男性权力制度化,从女性观点看,国家并未禁止强奸,而是将其规范化、合法化了。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是一种暴权的存在,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一种压迫行为。自古以来,父系社会为主题的社会结构的演变,到如今也是男权当道。正是因为男性的权威能力,男性的主导意识导致了他们迄今为止,仍然遗留一些意识在一些男性脑海里——他们可以因为欲望而对任何一位女性采取强制的暴力的无理行为。从而在立法中为了惩戒这一行为,将强奸定义为犯罪构成是特殊客体的犯罪行为。这实质上就是将男性思维融入立法之中,是女性权力无法得到公平的根源所在。
  1.4 女性遭受强奸后受到的社会歧视
  追溯历史,我国是一个极其典型的父系社会,自古以来对女性的要求在性方面尤多,例如处女,贞操,从一而终。女性被强奸后易被冠上污名,而这类污名恰好是男权社会排斥和不能容忍的。所以遭受强奸的女性,在社会中容易受到“白眼”。
  制裁对于犯罪人是刑事上追究,受害人受到的却不仅仅是因为生理上的伤害,还有来自社会的鄙夷,很有可能还要忍受家庭亲人旧封建思想的荼毒。被强奸过的女性在社会上饱受非议,这将给她带来比隐忍不言更为悲惨的命运,这种命运就造就了社会存在的一些“隐忍”、“誓死守清白”的做法。
  按照福柯的说法,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证明性器官比其他器官更为重要或更不重要。他甚至认为要取消一切与性有关的罪名。男性给女性施加的压力绝非强奸时精神上的痛苦,更多的是强奸后的精神世界的崩塌。如果在根本上不去改正社会思想,捍卫女性平权,得到社会平等的关注,再多的法律保护也是枉然。无论法律再将强奸罪加深多少量刑,女性仍然是弱势群体,仍旧是可怜的受害者,男性一如既往的是施暴的主权,这一切都无法改变。
  2 反思结果
  2.1 社会结果:让强奸变成一个中性词汇
  强奸这个词汇本身在定义上便有失偏颇,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对待女性的思维应当与时俱进。在立法上,如果违背自然人性意志的行为都可称之为强奸,那这不仅仅是延续了对女性的保护,同时将女性的地位在法律上和男性达到平等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根除男性立法的弊端。
  历史遗留下的问题并不可怕,但当它与现实主流的思想碰撞之后我们应当直面它并且有力的解决所有问题。在主流的大道上,的确男女平权看似等到了初步的实现,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攀升,甚至还出现了许多“女强人”、“女博士”,在各种领域出现了女性的强者。但实际而言,隐藏在社会中各个角落里、许多人心里,父系思想仍旧弥漫在很多地方,隐约暗暗的动摇着男女平权的落实。
  强奸很早就应该成为一个中性词汇,并不是因为接受了女性主义的思潮。而是在这个社会下,这样的境况之下,强奸他人早就不是男性的专利。跟着时代去改变,尊重现实,才能得到最合适的结果。
  2.2 法律结果
  2.2.1 女性可强奸属性应被取缔
  女性是可被强奸的,不改变法律语言,就更加无法更改社会人士的思想。换句话来讲,我们如果不了解强奸语言的根源,不了解它本身的内涵,我们就无法清楚一个问题——强奸何以为罪。强奸成为罪行是因为侵犯女性的性权利,那么现实社会中女性仍然是会被强奸的对象,这一点我们不能否认,但男性性权利也应该被保护。近年发生案例中,不乏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男性,女性不再成为唯一“可被侵害性权利”而满足强奸罪要件的人了。
  在立法基础上,女性的可强奸属性应该被取缔,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看清强奸罪真正的含义。强奸是对性意志的剥夺,那么仅仅对女性的性意志进行保护,完全不符合我国刑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反家暴法的出台也恰如其分的证明我国在立法方面具备了公平性的要求——法律上并没有特殊将女性置于一种“可被家暴”的地位,没有将施暴的专利赋予男性,那为什么要将女性贴上“可被强奸”的标签呢?
  2.2.2 犯罪主体应当“去性别化”
  后现代女性主义提出的观点并不是单纯的强调女性独立。“女性主义的职责是朝向普遍性;她必须超出和揭示不单纯关怀女人的现实性”。后现代女性主义高扬差异,强调界限的模糊性,消解了男女等级森严的二元对立,主张建立一种两性“和而不同”,并以自己独特方式呈现生动存在的兼容并包、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
  男性立法上的缺失和女性平权上的缺失,矛盾点就立于强奸罪的立法之上,如果将犯罪主体去性别化,就可圆满的解决问题。而男性权利的需求,女性平权上的呼吁,都是现代社会发展所致的,一切都是由于现世社会中人类阶级、经济、意识的改变。
  所以在兼容的社会当中,立足脚下,犯罪主体的性别不再应该是阻挠强奸行为接受司法审判的黑洞,无论男女都应当拥有被保护性权利的资格,同时也都具体被司法制裁的可能性。这样才能迎来男女平权、社会和谐的曙光。
  当然,这些反思之后的意见已有很多学者提出,之所以难以马上实施,也是因为社会条件还不具备。未来随着社会更快的发展,女性的定义或许又将被改变,甚至可以大胆的想象女性有朝一日能成为权力的主流,到那时候立法或许又会应该有其他的改变。
  男女权利的平等,男女地位的均衡已经不仅仅是思想那么简单,而是社会大势所趋,是既定的事实。我相信,伴随中国法制的稳步前进,更多法律人的奔走相告,国民素质的提高,更多民众的意识觉醒,男女平权的时代很快就会到来。“当任何一个人的特性成为衡量人性的标准之一时,太平盛世就降临了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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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赵合俊.一种反人权的话语——试论汉语语境中的“强奸”[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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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高宣扬.后现代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 冯石岗,李冬雪.后现代女性主义概观[M].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1(1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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