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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补贴会同等程度地降低产品的售价这一基本假设,为了避免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的重复征收,美欧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将出口补贴造成的出口价格下降部分按补贴幅度在征收反倾销税时进行等程度地调整。因此,现有文献一般认为,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同一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简称“双反税”)不会造成重复救济。由于这一假设存在不符合实际的局限性,本文对此结论也提出质疑,并引入价格补贴弹性概念对对市场经济国家并征“双反税”是否引起重复救济的问题进行重新思考。结果表明,对市场经济国家并征“双反税”虽然不存在重复救济,但也存在过度征税的可能。这一结论对于2016年我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后正确应诉国外的“双反”调查,防止被过度征税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价格的补贴弹性;“双反税”;过度救济
一、问题的提出
对从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同一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简称“双反税”)是一个普遍现象。比如美国国内产业在申请反补贴调查时,通常会同时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从1995年到2004年,美国申请方向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来自25个国家的43种产品提起了72起反补贴调查指控,其中69 起伴随着反倾销指控。其中近半数案件在立案调查后,并用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补贴包括国内补贴与出口补贴。国内补贴会使生产成本下降,可以同时使国内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同等程度地下降,不影响倾销幅度, 因此不会造成对补贴的重复计算。而出口补贴会降低出口产品的价格,从而在以出口价格低于国内正常售价的程度为依据计算反倾销税时也将与出口补贴相对应的反补贴税计算在内,进而导致重复征税。因此,为了防止造成重复征税,美国《1930年关税法》1677a(c)1(C)规定,反倾销调查中, 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时, 应在出口价格的基础上增加反补贴税额。该规定背后隐含的原理是,反倾销税的计算是通过比较国内市场价格和出口价格而得来,出口价格加上要征收的反补贴税额,可以降低倾销幅度,减少反倾销税,以防止对同一产品重复计算。(陈立虎,赵艳敏,2007;胡晓红,2012)。可以看出,美国这种避免重复征税的法律规定是建立在补贴会同等程度地降低成本和价格的假定基础上的。
然而,这一假定的现实可靠性是值得探讨的。补贴固然可以降低成本,但并不一定同等程度地降低产品的市场售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而不是由生产成本决定的。生产成本只是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之一。补贴可以降低产品的成本,因而也成为降低售价的因素,但补贴是否最终引起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价格的降低取决于市场上的供求状况和商品本身的特性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对市场经济国家并征“双反税”不会引起重复救济的结论需要重新思考。本文提出并利用价格补贴弹性概念(即补贴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价格的下降)对此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这对于2016年之后我国拥有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后对国外或应诉国外的“双反税”调查具有重要的启示。
二、补贴对价格的影响机理分析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补贴的目的归根结底在于提高补贴对象的国际竞争力。国际竞争力强弱的根本标志应该是企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大小。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的途径及其措施与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市场结构所制定的竞争战略密切相关。因此,企业的竞争战略决定着补贴对价格的影响及其程度。竞争战略不同的企业在制定产品价格时会对政府的补贴作出不同的反应。在国际市场上,企业的竞争战略有低成本竞争战略、差异化竞争战略和技术领先竞争战略。对于采取低成本竞争战略的企业,政府的补贴必然会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及价格,从而获得市场上的低价竞争优势。在完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对于需求弹性越大的产品企业越倾向于采用这种低价竞争策略,亦即薄利多销,政府补贴对产品价格的降低作用越大。在差异化竞争战略下,企业具有一定的价格操纵权,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是否降低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价格要符合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亦即在此情况下政府的补贴不一定会使企业等程度地降低产品的价格。此时,政府补贴的目的就是帮助企业创新或强化比国外同类企业具有某种优势的产品特性或功能,走差异化发展的道路。如我国对传统优势产品的技术改造补贴应该就属于此种情况。对于走技术领先竞争战略的企业,由于其对技术及生产的完全垄断,新产品的价格也必然是由企业操纵的垄断价格,政府的补贴不会使企业降低产品的价格。旨在帮助企业占领高新技术产业或国家战略性新型产业领域的技术高地而发放的政府补贴当属此类,显然,这种补贴不会使企业降低其高精尖特技术产品的价格。
上述分析表明,补贴对价格的影响及其程度与企业的竞争战略、市场结构和产品的需求弹性有关。基于对补贴与产品售价之间关系的这种认识,本文提出“价格的补贴弹性”概念以反映补贴对价格的影响程度,并以此为基础,对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并征“双反税”是否造成重复或过度救济的问题展开分析。
三、补贴对价格的影响程度:价格补贴弹性
一般认为,补贴会相应地降低产品的售价。但是,补贴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降低售价,这取决于价格对补贴的反应程度,即价格的补贴弹性。价格的补贴弹性是指补贴每增加1%所引起的售价下降的百分数。如果用γ表示补贴的价格弹性,S表示补贴,P表示价格,△S表示补贴的变化,△P表示价格的变化,则
γ=×100%
上式表明补贴变动率与价格变动率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价格应该随补贴的增加而降低,但降低的幅度不超过补贴的增加幅度,所以,。当价格的补贴弹性=1时,补贴同等程度地引起价格的下降,这里称之为完全弹性[经济学上将需求的价格弹性等于1时称为单元弹性。这里由于补贴引起价格的降低程度不会大于补贴程度,最多等于补贴程度,即补贴等度地降低了价格,所以称价格对补贴的反映为完全弹性。当0<<1时,<,说明补贴引起的价格下降小于补贴的程度,称之为非完全弹性。
国内补贴有两种形式,一种补贴是对生产要素价格的间接补贴,这种补贴会直接降低生产成本,对售价的影响是通过对成本的影响进行的;另一种补贴是对企业的直接货币补贴,这种补贴是生产之后发生的,不会改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但却会对产品的售价产生影响。为了分析补贴对价格的影响,本文只考虑直接货币补贴。
四、对市场经济国家并征“双反税”可能造成过度救济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价格的补贴弹性有完全弹性和非完全弹性两种。价格的补贴弹性不同,补贴对价格的影响也不同,并征“双反税”引起的救济程度和性质也不同。根据WTO的原则,进口国对于含有倾销、补贴等不公平竞争措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而实施救济,但应该以受到的损害为限度,否则就造成了不合理的过度救济。
1.当价格补贴弹性为完全弹性时
按照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内容,禁止性补贴措施包括进口替代品生产补贴(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这两种类型的补贴对国内正常售价和出口价格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需要分别加以分析。
如果只存在国内补贴,在价格的补贴弹性为完全弹性时,补贴的增加将导致国内正常售价同等程度的下降,出口价格也相应地以相同程度下降。从倾销幅度=国内正常售价-出口价格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这时国内补贴的使用不会改变出口商品的倾销幅度。如果在国内补贴使用前没有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0),则在国内补贴使用后倾销幅度仍然为0,即国内补贴没有引起倾销问题。但出口价格却因国内补贴而下降,给进口国造成价格上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只能对进口产品依据出口国的国内补贴幅度征收相同程度的反补贴税。
如果仅有出口补贴,在价格的补贴弹性为完全弹性时,出口补贴也全额地转化为出口价格的下降。由于出口补贴只影响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而不影响该产品的国内正常售价。因此,出口补贴的效应已经完全反映在出口产品价格的降低上。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进口国只能对进口产品根据出口国的出口补贴幅度征收相同的反补贴税或者针对由于出口补贴而造成的出口价格下降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在依此出口价格的降低程度而征收反倾销税的同时又针对出口补贴幅度征收反补贴税,则必然造成重复征税。也正是为了防止这种重复征税情况的发生,美国《1930年关税法》1677a(c)1(C)规定,反倾销调查中,对出口价格和结构出口价格进行调整时,应在出口价格或结构出口价格上增加反补贴税额。
如果出口国在同一时期既有国内补贴,又有出口补贴,则出口产品高于进口国的价格竞争优势就由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共同构成。那么,进口国针对进口产品价格由于国内补贴而低于进口国国产同类产品价格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征收反补贴税,同时又只对进口产品价格由于出口补贴造成的出口价格低于国内售价要么征收反倾销税,要么依据出口补贴幅度征收反补贴税,就是合理的,就没有造成重复救济问题。
如果出口国在同一时期,既有政府的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行为,又存在企业的出口倾销行为,那么,政府出口补贴会通过降低出口价格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倾销幅度。这种情况与上述第三种情况在性质上相同,只是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更高一些而已。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国内补贴征收反补贴税的同时征收反倾销税,没有造成重复征税,是合理的。
因此,在价格的补贴弹性为完全弹性时,对市场经济国家针对国内补贴征收反补贴税,同时针对政府出口补贴和/或企业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是合理的,没有造成重复救济问题。这也是目前国内外文献的普遍观点。
2.当价格补贴弹性为非完全弹性时
以上结论是在国内补贴同等程度地降低国内正常售价和出口价格及出口补贴同等程度地降低出口价格的情况下得出的。如果补贴对价格的降低不是同等程度(即非完全弹性)的,那么上述结论会发生什么变化呢?
在非完全弹性情况下,补贴引起的价格下降程度小于补贴程度。出口国的补贴和企业倾销对价格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出口国只使用了国内补贴。国内补贴使国内价格下降程度小于国内补贴幅度,出口价格也会相应地下降。这里用PaA表示出口国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国内售价(即无补贴条件下),γ代表出口国价格的补贴弹性,并假设国内补贴与出口补贴对价格的影响程度相同。国内补贴S1使国内售价变为PaA-γ·S1,出口价格也相应地变为PaA-γ·S1,因此以国内售价计算的倾销幅度为D=0。即国内补贴不会引起倾销。
如果出口国只使用了出口补贴。如果仅有出口补贴S2,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是分离的,也才可能存在倾销],企业具有价格控制权,出口补贴不影响国内正常售价,仍为PaA,但出口价格下降到P=PaA-γ·S2,倾销幅度为D=PaA-P=γ·S2。这说明基于恢复公平竞争而应该合理征收的反倾销税(此时实际上是针对出口补贴而征收的反补贴税)应该小于完全弹性下的反倾销税S2,如果以出口补贴幅度S2为依据征收全额的反倾销税就会引起过度救济的问题。
如果出口国在同一时期既有国内补贴,又有出口补贴。在不完全弹性下,出口国的国内正常售价等于(PaA-γ·S1),出口价格P=PaA-γ·S1-γ·S2,反倾销税D=(PaA-γ·S1)-(PaA-γ·S1-γ·S2)=γ·S2。显然,结论与上述情况相同。
如果出口国在同一时期,既有政府的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行为,又存在企业的出口倾销行为,倾销程度为S3。在不完全弹性下,出口国的国内售价=(PaA-γ·S1),出口价格P= PaA-γ·S1-γ·S2-S3,应该征收的反倾销税D=PaA-γ·S1-(PaA-γ·S1-γ·S2-S3)=γS2+S3。此时,即便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从D中扣除出口补贴S2实际征收反倾销税S3,再按照S2征收反补贴税,实际上共征收了S2+S3的救济税,大于应该征收的救济税γS2+S3,从而造成了过度救济。
综上所述,在补贴对价格的影响为非完全弹性情况下,美国现行的对市场经济体并征“双反税”尽管不会造成重复救济,但会造成超过基于恢复公平竞争而应该征收的救济税,即过度救济。
五、结论与启示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不但普遍存在而且居主导地位。这种市场结构状况必然也会造成非完全弹性的价格补贴弹性较之于完全弹性的价格补贴弹性更加普遍。而美国等国家在对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并征“双反税”时,按照补贴的程度等额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就等于将完全弹性的价格补贴弹性的局部存在扩大化、普遍化,从而导致并征“双反税”时的过度救济。
这一结论对我国的启示是:一是在思想上,要深刻认识并征“双反税”的复杂性。2016年后,我国将成为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认可的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在遭遇国外“双反税”调查时,更要注意防止被过度征收反补贴税,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到那时就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了;二是在应诉策略上,要坚持按照补贴对价格造成的实际影响计征反补贴税,而不能像美国现行的做法那样,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在计算反倾销税时,将出口补贴全额加在出口价格上的做法;三是在法律规定方面,通过WTO要求美国修改其相关法律,在计算反倾销税时为了防止重复救济问题,应按照出口补贴对出口价格的实际影响,而不是以出口补贴的幅度等额调整反倾销税。
参考文献:
[1]胡晓红.论“双反税”合法性边际——WTO上诉机构“379号报告”解析及启示[J].现代经济探讨,2012(8).
[2]邓德雄.反倾销和反补贴重复救济问题及其司法审查研究——兼析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非公路用轮胎双反案判决[J].国际贸易,2009(11).
[3]陈立虎,赵艳敏.美国对中国产品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问题研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
[4]赵艳敏.美国对华“双反”案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分析[J].法学,2010(11).
作者简介:张哲,浙江财经大学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硕导
关键词:价格的补贴弹性;“双反税”;过度救济
一、问题的提出
对从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同一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简称“双反税”)是一个普遍现象。比如美国国内产业在申请反补贴调查时,通常会同时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从1995年到2004年,美国申请方向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来自25个国家的43种产品提起了72起反补贴调查指控,其中69 起伴随着反倾销指控。其中近半数案件在立案调查后,并用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补贴包括国内补贴与出口补贴。国内补贴会使生产成本下降,可以同时使国内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同等程度地下降,不影响倾销幅度, 因此不会造成对补贴的重复计算。而出口补贴会降低出口产品的价格,从而在以出口价格低于国内正常售价的程度为依据计算反倾销税时也将与出口补贴相对应的反补贴税计算在内,进而导致重复征税。因此,为了防止造成重复征税,美国《1930年关税法》1677a(c)1(C)规定,反倾销调查中, 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时, 应在出口价格的基础上增加反补贴税额。该规定背后隐含的原理是,反倾销税的计算是通过比较国内市场价格和出口价格而得来,出口价格加上要征收的反补贴税额,可以降低倾销幅度,减少反倾销税,以防止对同一产品重复计算。(陈立虎,赵艳敏,2007;胡晓红,2012)。可以看出,美国这种避免重复征税的法律规定是建立在补贴会同等程度地降低成本和价格的假定基础上的。
然而,这一假定的现实可靠性是值得探讨的。补贴固然可以降低成本,但并不一定同等程度地降低产品的市场售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而不是由生产成本决定的。生产成本只是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之一。补贴可以降低产品的成本,因而也成为降低售价的因素,但补贴是否最终引起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价格的降低取决于市场上的供求状况和商品本身的特性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对市场经济国家并征“双反税”不会引起重复救济的结论需要重新思考。本文提出并利用价格补贴弹性概念(即补贴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价格的下降)对此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这对于2016年之后我国拥有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后对国外或应诉国外的“双反税”调查具有重要的启示。
二、补贴对价格的影响机理分析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补贴的目的归根结底在于提高补贴对象的国际竞争力。国际竞争力强弱的根本标志应该是企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大小。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的途径及其措施与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市场结构所制定的竞争战略密切相关。因此,企业的竞争战略决定着补贴对价格的影响及其程度。竞争战略不同的企业在制定产品价格时会对政府的补贴作出不同的反应。在国际市场上,企业的竞争战略有低成本竞争战略、差异化竞争战略和技术领先竞争战略。对于采取低成本竞争战略的企业,政府的补贴必然会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及价格,从而获得市场上的低价竞争优势。在完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对于需求弹性越大的产品企业越倾向于采用这种低价竞争策略,亦即薄利多销,政府补贴对产品价格的降低作用越大。在差异化竞争战略下,企业具有一定的价格操纵权,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是否降低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价格要符合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亦即在此情况下政府的补贴不一定会使企业等程度地降低产品的价格。此时,政府补贴的目的就是帮助企业创新或强化比国外同类企业具有某种优势的产品特性或功能,走差异化发展的道路。如我国对传统优势产品的技术改造补贴应该就属于此种情况。对于走技术领先竞争战略的企业,由于其对技术及生产的完全垄断,新产品的价格也必然是由企业操纵的垄断价格,政府的补贴不会使企业降低产品的价格。旨在帮助企业占领高新技术产业或国家战略性新型产业领域的技术高地而发放的政府补贴当属此类,显然,这种补贴不会使企业降低其高精尖特技术产品的价格。
上述分析表明,补贴对价格的影响及其程度与企业的竞争战略、市场结构和产品的需求弹性有关。基于对补贴与产品售价之间关系的这种认识,本文提出“价格的补贴弹性”概念以反映补贴对价格的影响程度,并以此为基础,对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并征“双反税”是否造成重复或过度救济的问题展开分析。
三、补贴对价格的影响程度:价格补贴弹性
一般认为,补贴会相应地降低产品的售价。但是,补贴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降低售价,这取决于价格对补贴的反应程度,即价格的补贴弹性。价格的补贴弹性是指补贴每增加1%所引起的售价下降的百分数。如果用γ表示补贴的价格弹性,S表示补贴,P表示价格,△S表示补贴的变化,△P表示价格的变化,则
γ=
上式表明补贴变动率与价格变动率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价格应该随补贴的增加而降低,但降低的幅度不超过补贴的增加幅度,所以,
四、对市场经济国家并征“双反税”可能造成过度救济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价格的补贴弹性有完全弹性和非完全弹性两种。价格的补贴弹性不同,补贴对价格的影响也不同,并征“双反税”引起的救济程度和性质也不同。根据WTO的原则,进口国对于含有倾销、补贴等不公平竞争措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而实施救济,但应该以受到的损害为限度,否则就造成了不合理的过度救济。
1.当价格补贴弹性为完全弹性时
按照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内容,禁止性补贴措施包括进口替代品生产补贴(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这两种类型的补贴对国内正常售价和出口价格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需要分别加以分析。
如果只存在国内补贴,在价格的补贴弹性为完全弹性时,补贴的增加将导致国内正常售价同等程度的下降,出口价格也相应地以相同程度下降。从倾销幅度=国内正常售价-出口价格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这时国内补贴的使用不会改变出口商品的倾销幅度。如果在国内补贴使用前没有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0),则在国内补贴使用后倾销幅度仍然为0,即国内补贴没有引起倾销问题。但出口价格却因国内补贴而下降,给进口国造成价格上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只能对进口产品依据出口国的国内补贴幅度征收相同程度的反补贴税。
如果仅有出口补贴,在价格的补贴弹性为完全弹性时,出口补贴也全额地转化为出口价格的下降。由于出口补贴只影响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而不影响该产品的国内正常售价。因此,出口补贴的效应已经完全反映在出口产品价格的降低上。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进口国只能对进口产品根据出口国的出口补贴幅度征收相同的反补贴税或者针对由于出口补贴而造成的出口价格下降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在依此出口价格的降低程度而征收反倾销税的同时又针对出口补贴幅度征收反补贴税,则必然造成重复征税。也正是为了防止这种重复征税情况的发生,美国《1930年关税法》1677a(c)1(C)规定,反倾销调查中,对出口价格和结构出口价格进行调整时,应在出口价格或结构出口价格上增加反补贴税额。
如果出口国在同一时期既有国内补贴,又有出口补贴,则出口产品高于进口国的价格竞争优势就由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共同构成。那么,进口国针对进口产品价格由于国内补贴而低于进口国国产同类产品价格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征收反补贴税,同时又只对进口产品价格由于出口补贴造成的出口价格低于国内售价要么征收反倾销税,要么依据出口补贴幅度征收反补贴税,就是合理的,就没有造成重复救济问题。
如果出口国在同一时期,既有政府的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行为,又存在企业的出口倾销行为,那么,政府出口补贴会通过降低出口价格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倾销幅度。这种情况与上述第三种情况在性质上相同,只是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更高一些而已。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国内补贴征收反补贴税的同时征收反倾销税,没有造成重复征税,是合理的。
因此,在价格的补贴弹性为完全弹性时,对市场经济国家针对国内补贴征收反补贴税,同时针对政府出口补贴和/或企业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是合理的,没有造成重复救济问题。这也是目前国内外文献的普遍观点。
2.当价格补贴弹性为非完全弹性时
以上结论是在国内补贴同等程度地降低国内正常售价和出口价格及出口补贴同等程度地降低出口价格的情况下得出的。如果补贴对价格的降低不是同等程度(即非完全弹性)的,那么上述结论会发生什么变化呢?
在非完全弹性情况下,补贴引起的价格下降程度小于补贴程度。出口国的补贴和企业倾销对价格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出口国只使用了国内补贴。国内补贴使国内价格下降程度小于国内补贴幅度,出口价格也会相应地下降。这里用PaA表示出口国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国内售价(即无补贴条件下),γ代表出口国价格的补贴弹性,并假设国内补贴与出口补贴对价格的影响程度相同。国内补贴S1使国内售价变为PaA-γ·S1,出口价格也相应地变为PaA-γ·S1,因此以国内售价计算的倾销幅度为D=0。即国内补贴不会引起倾销。
如果出口国只使用了出口补贴。如果仅有出口补贴S2,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是分离的,也才可能存在倾销],企业具有价格控制权,出口补贴不影响国内正常售价,仍为PaA,但出口价格下降到P=PaA-γ·S2,倾销幅度为D=PaA-P=γ·S2。这说明基于恢复公平竞争而应该合理征收的反倾销税(此时实际上是针对出口补贴而征收的反补贴税)应该小于完全弹性下的反倾销税S2,如果以出口补贴幅度S2为依据征收全额的反倾销税就会引起过度救济的问题。
如果出口国在同一时期既有国内补贴,又有出口补贴。在不完全弹性下,出口国的国内正常售价等于(PaA-γ·S1),出口价格P=PaA-γ·S1-γ·S2,反倾销税D=(PaA-γ·S1)-(PaA-γ·S1-γ·S2)=γ·S2。显然,结论与上述情况相同。
如果出口国在同一时期,既有政府的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行为,又存在企业的出口倾销行为,倾销程度为S3。在不完全弹性下,出口国的国内售价=(PaA-γ·S1),出口价格P= PaA-γ·S1-γ·S2-S3,应该征收的反倾销税D=PaA-γ·S1-(PaA-γ·S1-γ·S2-S3)=γS2+S3。此时,即便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从D中扣除出口补贴S2实际征收反倾销税S3,再按照S2征收反补贴税,实际上共征收了S2+S3的救济税,大于应该征收的救济税γS2+S3,从而造成了过度救济。
综上所述,在补贴对价格的影响为非完全弹性情况下,美国现行的对市场经济体并征“双反税”尽管不会造成重复救济,但会造成超过基于恢复公平竞争而应该征收的救济税,即过度救济。
五、结论与启示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不但普遍存在而且居主导地位。这种市场结构状况必然也会造成非完全弹性的价格补贴弹性较之于完全弹性的价格补贴弹性更加普遍。而美国等国家在对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并征“双反税”时,按照补贴的程度等额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就等于将完全弹性的价格补贴弹性的局部存在扩大化、普遍化,从而导致并征“双反税”时的过度救济。
这一结论对我国的启示是:一是在思想上,要深刻认识并征“双反税”的复杂性。2016年后,我国将成为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认可的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在遭遇国外“双反税”调查时,更要注意防止被过度征收反补贴税,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到那时就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了;二是在应诉策略上,要坚持按照补贴对价格造成的实际影响计征反补贴税,而不能像美国现行的做法那样,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在计算反倾销税时,将出口补贴全额加在出口价格上的做法;三是在法律规定方面,通过WTO要求美国修改其相关法律,在计算反倾销税时为了防止重复救济问题,应按照出口补贴对出口价格的实际影响,而不是以出口补贴的幅度等额调整反倾销税。
参考文献:
[1]胡晓红.论“双反税”合法性边际——WTO上诉机构“379号报告”解析及启示[J].现代经济探讨,2012(8).
[2]邓德雄.反倾销和反补贴重复救济问题及其司法审查研究——兼析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非公路用轮胎双反案判决[J].国际贸易,2009(11).
[3]陈立虎,赵艳敏.美国对中国产品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问题研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
[4]赵艳敏.美国对华“双反”案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分析[J].法学,2010(11).
作者简介:张哲,浙江财经大学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