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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长期处于法制社会之下,对于国家的各种建设都是处于法制的基础上的,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长久以来的重要发展战略,能够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完善,是促进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同样在社会主义法制制度下构建的市场经济体制也有着独立的立法标准,我国的民商法是涉及到民生问题的法律文本,在这一基础上所产生的连带责任制度与人民大众的生活系相关。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分类分析
引言:中国在不断发展前進的道路上适应现代化的社会发展需求,构建了更为全面的立法责任制度,国务院党委以及中央政治局关于国家的法制建设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之下,国家的人民大众才能够在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之下生产生活,而针对于法律建设当中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四个方面,在这其中与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就是民商法。
一、概述民商法
民商法是基于民法与商法的统称,对于民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即主导民法与商法二者独立的民商分立,一种是基于民法与商法二者融合的民商合一的观念。这两种观念即对民商法中的主体的差异判断,民商合一中指的是民法占据主导地位,包含商法,是指导统帅二者的母法,而商法相对来说只占据一定的比例,是民法中衍生出来的子法;而民商分立的观念中是指民法与商法分为两个地位相同的部门法并立而存在,通常是在制定了民法典之外还相对制定了商法典。在民法当中,主要是针对于人身法以及财产法的叙述,而在商法中多是针对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以及各种与经济相关联的法律条文。民商法汇聚了这两者的内容,既可以成为一个单独的整体存在,也可以分为两种不同形式的法律,民法与商法共同协调经济产品的关系,属于司法的管辖行为,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而商法中的各种原则也逐渐被民法所吸收。在商品经济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民法,经济中的财产关系基于民法在财产归属与流转关系上进行调整,商法是基于商业行为产生的交易习惯与交易规则进行保护而产生的法律,这两者共同的目的就是基于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二、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构成要素
在中国民商法长久形成的法规中,其中一项重要的基于民事行为的责任制度就是连带责任,而连带责任产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补偿救济经济事件中受损害的一方,将民事法律关系中需要负责任的一方的法律责任在合理的程度上进行加重,从而保障在经济案件当中债权人能够得到应有的合法权益[1]。在连带责任中,主要是针对于经济交易中的合伙、代理、承包、经营等活动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等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或者是建立在代理行为中、债权人担保人以及债务人上下级中的关系,因此,在通常请况下是被民法所包括在内的,其中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等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都有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民商法中针对于连带责任制度详细阐述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在这一基础上需要对连带责任建立更加详细的要求。首先来讲,在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制中责任人的实际数量不能小于两个,并且,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前需要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承担,连带债务是建立在同一债权人的标的目标上的,在经济交易当中,债权人之间和债务人之间其中存在明显的连带关系的一方称为连带债务,多个债务人对同一标的债权人的给付行为称为连带责任。因此,在这种理念中,显而易见,连带责任人需要对实际的债权人实施给付行为,就需要保证债权人的主体在两个以上。其次,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以存在着不可分的债务为前提的,连带责任人需要对债权人进行给付偿还,基于这一责任,才能产生民事责任关系,防止则无法产生有效的民事关系,更无连带责任可谈。第三点,连带责任中的债务必须是基于客观存在的种类物,这一构成要素是由于连带责任的主管特性所决定的,其作为一种明显的财产偿还责任,连带责任中承载的债务主体必须是不可分割的物。最后一点,在连带责任制度中,产生法律效果的基础必须是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下通过相关机构的认定的或者是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等主体有明确约定的,在经济交易中满足以上几点,才能够促使债权关系中的相关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特点
连带责任制,顾名思义,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较强的连带性,这就是连带责任构成的主要特点,这一特点就意味着在经济交易当中需要多方或者双方承担债权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基本相同。在债权责任中如果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是单独的主体,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单独责任,而并不属于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承担责任的主体之间的责任内容可以进行同等替代或者相互补充,这一行为主要基于连带责任人其能够承受的责任压力程度。连带债务人之间存在着风险依赖的性质,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连带责任分配成为了其在交易中的责任推动关系的动力,合伙人之间基于利益形成连带利益,基于债务形成连带债务[2]。另外,结合连带责任制的构成要素可以得知,其另一特性就是财产性,结合我国一贯的司法实践经验中明确了在连带责任当中是基于经济责任产生的责任承担制度。
四、连带责任的分类
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一种基于法定条件与当事人约定的连带责任,这一分类主要是根据连带责任所产生的不同原因进行分类;一种是基于侵权人与违约当事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这是按照连带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第三种是基于有效合同签订与无效合同签订的连带责任,决定于连带责任合同的实际效力;最后是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在基本确定债权责任之后对于根据为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类。在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进行详细的分类能够帮助实际的经济案件中更加明确细致的划分责任制度,能够让人们更好的理解,从而利用法律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薇羽.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分析与探究[J].法制与社会,2020(29):179-180.
[2]温丽珍.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20(21):189-190.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分类分析
引言:中国在不断发展前進的道路上适应现代化的社会发展需求,构建了更为全面的立法责任制度,国务院党委以及中央政治局关于国家的法制建设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之下,国家的人民大众才能够在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之下生产生活,而针对于法律建设当中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四个方面,在这其中与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就是民商法。
一、概述民商法
民商法是基于民法与商法的统称,对于民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即主导民法与商法二者独立的民商分立,一种是基于民法与商法二者融合的民商合一的观念。这两种观念即对民商法中的主体的差异判断,民商合一中指的是民法占据主导地位,包含商法,是指导统帅二者的母法,而商法相对来说只占据一定的比例,是民法中衍生出来的子法;而民商分立的观念中是指民法与商法分为两个地位相同的部门法并立而存在,通常是在制定了民法典之外还相对制定了商法典。在民法当中,主要是针对于人身法以及财产法的叙述,而在商法中多是针对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以及各种与经济相关联的法律条文。民商法汇聚了这两者的内容,既可以成为一个单独的整体存在,也可以分为两种不同形式的法律,民法与商法共同协调经济产品的关系,属于司法的管辖行为,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而商法中的各种原则也逐渐被民法所吸收。在商品经济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民法,经济中的财产关系基于民法在财产归属与流转关系上进行调整,商法是基于商业行为产生的交易习惯与交易规则进行保护而产生的法律,这两者共同的目的就是基于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二、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构成要素
在中国民商法长久形成的法规中,其中一项重要的基于民事行为的责任制度就是连带责任,而连带责任产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补偿救济经济事件中受损害的一方,将民事法律关系中需要负责任的一方的法律责任在合理的程度上进行加重,从而保障在经济案件当中债权人能够得到应有的合法权益[1]。在连带责任中,主要是针对于经济交易中的合伙、代理、承包、经营等活动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等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或者是建立在代理行为中、债权人担保人以及债务人上下级中的关系,因此,在通常请况下是被民法所包括在内的,其中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等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都有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民商法中针对于连带责任制度详细阐述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在这一基础上需要对连带责任建立更加详细的要求。首先来讲,在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制中责任人的实际数量不能小于两个,并且,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前需要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承担,连带债务是建立在同一债权人的标的目标上的,在经济交易当中,债权人之间和债务人之间其中存在明显的连带关系的一方称为连带债务,多个债务人对同一标的债权人的给付行为称为连带责任。因此,在这种理念中,显而易见,连带责任人需要对实际的债权人实施给付行为,就需要保证债权人的主体在两个以上。其次,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以存在着不可分的债务为前提的,连带责任人需要对债权人进行给付偿还,基于这一责任,才能产生民事责任关系,防止则无法产生有效的民事关系,更无连带责任可谈。第三点,连带责任中的债务必须是基于客观存在的种类物,这一构成要素是由于连带责任的主管特性所决定的,其作为一种明显的财产偿还责任,连带责任中承载的债务主体必须是不可分割的物。最后一点,在连带责任制度中,产生法律效果的基础必须是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下通过相关机构的认定的或者是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等主体有明确约定的,在经济交易中满足以上几点,才能够促使债权关系中的相关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特点
连带责任制,顾名思义,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较强的连带性,这就是连带责任构成的主要特点,这一特点就意味着在经济交易当中需要多方或者双方承担债权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基本相同。在债权责任中如果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是单独的主体,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单独责任,而并不属于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承担责任的主体之间的责任内容可以进行同等替代或者相互补充,这一行为主要基于连带责任人其能够承受的责任压力程度。连带债务人之间存在着风险依赖的性质,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连带责任分配成为了其在交易中的责任推动关系的动力,合伙人之间基于利益形成连带利益,基于债务形成连带债务[2]。另外,结合连带责任制的构成要素可以得知,其另一特性就是财产性,结合我国一贯的司法实践经验中明确了在连带责任当中是基于经济责任产生的责任承担制度。
四、连带责任的分类
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一种基于法定条件与当事人约定的连带责任,这一分类主要是根据连带责任所产生的不同原因进行分类;一种是基于侵权人与违约当事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这是按照连带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第三种是基于有效合同签订与无效合同签订的连带责任,决定于连带责任合同的实际效力;最后是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在基本确定债权责任之后对于根据为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类。在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进行详细的分类能够帮助实际的经济案件中更加明确细致的划分责任制度,能够让人们更好的理解,从而利用法律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薇羽.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分析与探究[J].法制与社会,2020(29):179-180.
[2]温丽珍.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20(21):18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