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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下午,澳大利亚外交部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澳大利亚铁矿石企业力拓公司上海首席代表、力拓中国区哈默斯利铁矿业务总经理胡士泰因涉嫌从事间谍活动和窃取中国国家机密而遭中方拘留。第二天,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和中国外交部证实了此消息。此后力拓间谍案件愈演愈烈,媒体报道中钢协某些钢铁企业的重要负责人也牵涉力拓一案。
近年来,企业高管的违法事件屡见不鲜,其中不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践中,公司的普通员工也可能构成商业犯罪,此次的力拓案件中,除胡士泰以外还有三名员工被拘留。但是由于企业高管的身份特殊,致使其面临比一般员工更多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在这里主要介绍企业高管们身陷囹圄的原因以及在公司决策过程中应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明确高管的范畴
除法律规定外,在公司的章程中也可以约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列入高管人员,但客观上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履行着相应的管理或监督职权,可以在公司的章程中将其列入高管人员,他们也面临和高管同样的职业风险。
法律责任和风险
◎刑事责任。我国的《刑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中对高管的法律责任均有规定。据统计,如果按照罪名计算,我国《刑法》大概规定了120个罪名。企业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比较常见的是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从企业设立、运营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中,企业的高管们都可能因为实施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面临处罚,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公司法》中有一章专门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并且还规定如果单位涉嫌犯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除了刑事法律风险,企业高管们还面临着民事法律风险。法律规定如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有时甚至是巨额赔偿)。同时《公司法》第152条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赋予股东对董事及高管提起赔偿的诉讼权利。
◎行政责任。除了上面提到的两种法律责任,企业的高管们还面临着行政责任,尤其是上市公司高管。由于一般的责任只是警告、罚款等,导致企业的高管们往往容易忽略行政责任。其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众多的行政法律责任,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章对行政责任均有规定。经营中稍有不慎,企业就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这时则要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自然难逃其责,甚至面临市场禁入的风险。
除了承担行政责任以外,在行政责任的处理认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对企业的高管们还会有一些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如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扣押、限制权利或禁止处分财产(税务部门、海关部门等)。
法律风险的原因与防范
◎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在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的高管们觉得公司像是自己一手带大的“孩子”,在企业上市或者改制之后,不能迅速地转变理念,改进管理机制,而是继续一人决断,凭自己的意志随意动用公司的资金,没有丝毫的法律风险意识。
山西省某集团总经理万某曾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挪用了公司2700万元和3209万元,至案发时仍未归还。2005年5月,万某被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企业高管们的违法行为不仅使其本人承担法律风险,甚至也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万某的企业当时在全国红极一时,但随着万某的入狱,该企业也迅速衰落,最终破产,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因此,企业的高管们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在公司日常经营和重大事件的决策过程中,应该就相关事项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量降低因不懂法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不懂法不能作为违法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行业里的“潜规则”。现代社会商业竞争非常激烈,企业迫于生存压力,有时不惜采用一些违法手段,比如商业贿赂。这已经成为了某些行业内的“潜规则”。有些企业的高管们明知该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处于这种环境中只能被动地接受。
另一方面,很多公司的公关手段中钱、名、利、色无处不在,这也使得手中拥有大权的企业高管们难以抵挡,于是在不知不觉间就实施了违法行为。
◎侥幸心理的存在。许多企业的高管们存在侥幸心理,觉得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凭自己多年的经验按照行业里的“潜规则”行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比如某些高管为了尽快实现其市场战略,大施资本运作手段,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资金、偷逃税款。尤其是某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们认为,违法活动即使被发现,也无非是交些罚款就可以了事,不算什么;甚至抱有赌徒心态,认为即使本次失手,尚可卷土再来。殊不知,此种侥幸心理往往会使高管们时刻面临着被法律制裁的风险,甚至是牢狱之灾,此生都没有再翻盘的可能。
◎其他原因。比如有些公司的高管们因为嗜好赌博,不惜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这种案例近年来时有发生。同时,也不乏部分高管们因为家庭原因或者轻信他人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企业的高管们应该有着最基本的法律意识,明白哪些问题可能涉及到是否合法,哪些行为存在着法律风险,哪些决策需要咨询专业人士。并且通过已经发生的实际案例来打消自己的侥幸心理,以及对判断和决策的负面影响,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作者系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近年来,企业高管的违法事件屡见不鲜,其中不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践中,公司的普通员工也可能构成商业犯罪,此次的力拓案件中,除胡士泰以外还有三名员工被拘留。但是由于企业高管的身份特殊,致使其面临比一般员工更多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在这里主要介绍企业高管们身陷囹圄的原因以及在公司决策过程中应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明确高管的范畴
除法律规定外,在公司的章程中也可以约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列入高管人员,但客观上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履行着相应的管理或监督职权,可以在公司的章程中将其列入高管人员,他们也面临和高管同样的职业风险。
法律责任和风险
◎刑事责任。我国的《刑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中对高管的法律责任均有规定。据统计,如果按照罪名计算,我国《刑法》大概规定了120个罪名。企业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比较常见的是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从企业设立、运营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中,企业的高管们都可能因为实施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面临处罚,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公司法》中有一章专门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并且还规定如果单位涉嫌犯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除了刑事法律风险,企业高管们还面临着民事法律风险。法律规定如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有时甚至是巨额赔偿)。同时《公司法》第152条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赋予股东对董事及高管提起赔偿的诉讼权利。
◎行政责任。除了上面提到的两种法律责任,企业的高管们还面临着行政责任,尤其是上市公司高管。由于一般的责任只是警告、罚款等,导致企业的高管们往往容易忽略行政责任。其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众多的行政法律责任,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章对行政责任均有规定。经营中稍有不慎,企业就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这时则要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自然难逃其责,甚至面临市场禁入的风险。
除了承担行政责任以外,在行政责任的处理认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对企业的高管们还会有一些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如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扣押、限制权利或禁止处分财产(税务部门、海关部门等)。
法律风险的原因与防范
◎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在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的高管们觉得公司像是自己一手带大的“孩子”,在企业上市或者改制之后,不能迅速地转变理念,改进管理机制,而是继续一人决断,凭自己的意志随意动用公司的资金,没有丝毫的法律风险意识。
山西省某集团总经理万某曾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挪用了公司2700万元和3209万元,至案发时仍未归还。2005年5月,万某被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企业高管们的违法行为不仅使其本人承担法律风险,甚至也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万某的企业当时在全国红极一时,但随着万某的入狱,该企业也迅速衰落,最终破产,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因此,企业的高管们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在公司日常经营和重大事件的决策过程中,应该就相关事项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量降低因不懂法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不懂法不能作为违法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行业里的“潜规则”。现代社会商业竞争非常激烈,企业迫于生存压力,有时不惜采用一些违法手段,比如商业贿赂。这已经成为了某些行业内的“潜规则”。有些企业的高管们明知该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处于这种环境中只能被动地接受。
另一方面,很多公司的公关手段中钱、名、利、色无处不在,这也使得手中拥有大权的企业高管们难以抵挡,于是在不知不觉间就实施了违法行为。
◎侥幸心理的存在。许多企业的高管们存在侥幸心理,觉得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凭自己多年的经验按照行业里的“潜规则”行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比如某些高管为了尽快实现其市场战略,大施资本运作手段,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资金、偷逃税款。尤其是某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们认为,违法活动即使被发现,也无非是交些罚款就可以了事,不算什么;甚至抱有赌徒心态,认为即使本次失手,尚可卷土再来。殊不知,此种侥幸心理往往会使高管们时刻面临着被法律制裁的风险,甚至是牢狱之灾,此生都没有再翻盘的可能。
◎其他原因。比如有些公司的高管们因为嗜好赌博,不惜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这种案例近年来时有发生。同时,也不乏部分高管们因为家庭原因或者轻信他人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企业的高管们应该有着最基本的法律意识,明白哪些问题可能涉及到是否合法,哪些行为存在着法律风险,哪些决策需要咨询专业人士。并且通过已经发生的实际案例来打消自己的侥幸心理,以及对判断和决策的负面影响,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作者系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