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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针对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成立的“两非”有限公司,严重损害债权人、小股东、职工等权益人利益的情形,提出了政府应有主管部门对“两非”公司的资产进行监管;权益人应努力提高权益自我保护知识素养和能力;制定并严格执行质量高的公司章程等三种保护权益人权益的思考。从权益人利益自保和政府监保双管齐下、内因和外因作用配合,对“两非”公司资产实行全方位监管,以确保权益人权益不受损或少受损。
关键词:“两非”有限公司;权益人利益保护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各地成立了许许多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它们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两种基本类型。本文研究的二种基本类型的有限公司为非上市的公司、非国有及控股的公司,简称“两非”公司。大量的“两非”公司在我国成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方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产生和形成。我国10多年的“两非”公司的经营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两非”公司产生到经营实践和取得成就,这些都体现了在我国当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企业制度进入公司制,这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着极大的积极意义。但,“两非”公司在我国的初始实践,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有些国有企业改革挂出的是有限公司的牌子,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仍是老传统不变。更为甚者,是有的负责人或部分高层领导打着有限公司的牌子,钻着公司资产无人管(政府不会管——即“两非”公司是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权益人管不住的空子,偷逃税收、转移资产、中饱私囊,侵吞债权人、小股东、职工的权益。甲市有 “两非”公司A,经营55个月,欠税97万元,欠当地财政周转金182万元、欠债权人货款103万元、欠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费136万元,此外,还从省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巧立名目立假项的手段、用空假项目取得无偿资金219.57万元。由于公司制这一新生事物在我国初始实践阶段债权人、一般股东、职工、乃至政府相关部门对它了解甚少或监控缺失,A公司负责人把本属于权利人和国家的资产侵吞转移后又到别处开办“两非”公司。笔者知悉的像甲市A公司这样的坑害权益人、借办公司敛不义之财的现象,在甲市不少,在全国亦随地可找。这绝非危言耸听。“两非”公司的权益人的利益急需得到有效保护。否则,“两非”公司最终就没有生存的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亦会出现乱的一面。这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都会带来不利。那么,怎样解决上述问题?谁来保护上述权益人的利益?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来设立和监管“两非”公司的实践,从法制的角度强化公司内外监管制度入手,提出三种保护“两非”公司权益人权益的思考,即:一要解决“两非”公司在我国初始实践期的无主管部门问题;二要解决权益人对有限公司法律制度认识不清、了解不透、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己的权益管不住的问题;三要依法制定出好的公司章程和基本制度,并严格执行之。
一、在我国“两非”公司初始实践阶段不能无主管部门。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运转了半个多世纪后转型的市场经济。这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两非”公司,它的债权人、内部小股东、职工,大都习惯于依赖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监管公司资产和经营者行为,靠主管部门保护自己在公司的权益。他们独立保护、自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素养和能力,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类似权益人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是有天壤之别的。国情如此,而“两非”公司在我国10多年来的监管现实,却恰好相反:国有及控投公司、上市公司有政府主管部门(国资委、证监会)采取严格的制度监管,唯独“两非”公司的资产无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两非”公司资产监管政府主管部门缺失,处于弱势的权益人的利益任凭公司高层领导侵吞,权益人举手无措,无能为力。因此,在我国,要保护好“两非”公司权益人的利益,必须从现实的国情出发,在“两非”公司权益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能力不够的阶段,政府应明确经贸委或乡经委(局)监管“两非”公司的资产,以维护和保证权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
二、权益人要努力提高自我保护素养。权益人要学习、领会好我国的《公司法》和《劳动法》等部门法系列法律法规,领会并掌握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不能长此走“吃一堑长一智”的大代价护权之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而经济法、民商法的基本规则、规范是任意性(或称双方合意性)规范多,强制性(或称国家强制力)规范少的法律。市场经济和有限公司制度,其实际是自主性、独立性、自我适应性的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权益人利益的保护,其根本和长远在于依法自我保护。欲与“两非”公司进行业务交往,你就得未雨筹缪,事前按市场“游戏规则”定好业务发生后自身权益保护的措施。未具备担任董事长、高层管理人员实力和能力的人,在未出资入股前你必须学懂《公司法》,知晓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及权利行使的途径,懂得有限公司制度是一个靠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自我制约、自我管理、内部自治的科学管理制度。此种制度下的“两非”有限公司,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真正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势必要与国际社会市场经济接轨,不允许有长久“娇生惯养”、“养尊处优”的公司制企业。否则,中国就会再生无竞争力的企业,就是改革的倒退、时代的倒退,就不是市场经济,中国就没有快的发展;欲到“两非”公司就业,没去前你就要学懂与劳动保护有关的法律,懂得在这样的公司中建立工会组织的重要性,以致进入公司后依靠劳动者群体的力量、依靠工会组织维护和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总之,我国当代“两非”公司权益人只有努力提高自我维权、自我保护权益的素养,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三、要制定出体现“五性”的“两非”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好基本制度,并严格执行之。“两非”公司的《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是制定公司基本制度的依据。《章程》质量的高低,关系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目标是否符合时代形势和公司实际,关系公司组织结构是否完善优化,关系公司经营方向是否正确和经营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关系到公司能否进行科学管理、良性运行和资产增值;关系公司制约机制、监管机制能否实际有效运行,最终是关系到债权人、小股东、职工利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保护。那么,怎样的公司章程才是质量高的呢?笔者从理论与实践、法律与经济的结合上、分析研究、探索归纳出了公司章程应具备的“五性”,即:法律性、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创新性。凡具有“五性”的章程,可以把它称为质量高和管用的章程。法律性,指章程的内容和形式、制定程序等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针对性,指章程的经营管理内容条款要针对公司所处的具体经营管理环境(包括外部社会环境和公司内部管理环境),从保障管理有效的高度来制定。例如,在债权人、公司小股东、职工对有限公司制是何物还不知晓,认为它与过去计划经济时的厂、公司并无两样,只是改换了招牌和名称,只是负责人由厂长、经理改称为董事长而已,企业还是谁的职务大谁说了算。在这种环境下的公司章程就要则重监事会成员兼公司审计科长等实职、职代会代表出任公司经营管理一线领导等有效监管条款的制定。只有这样才能管得住资产、确保权益人利益。又如,针对损公肥私现象盛行的管理环境,就要在公司章程中制定“职务责任保证金”制度、“岗位责任连带”保证金制度(或称带式管理法),有渎职损公肥私者用其职务保证金抵补;有对本部门、本班组渎职损公肥私行为视而不制止、不举报者,用其岗位责任保证金抵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司良性运行,确保公司权益人利益;实用性,指公司章程制定的规范要符合公司的实际,要做到每条都用得上,每款都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可操作性,指章程行文简洁明了,通俗易懂,定量或定性的条款一般人都能理解,以自觉用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创新性,指章程既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又根据公司的实际制定出“人无我有”、“唯我独有”、非常的、具有先进性的规范条款。
“两非”公司能否制定高质量和管得住事的章程,能否严格按高质量的章程运行,是公司能否长久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或基准。“有则生存兴旺,无则衰败夭折”这是对“两非”公司有无高质量章程、并按之去运转的公司经营信条。从笔者调查研究的5个“两非”公司看,芸花一现的3个公司究其根本就是无好的章程可循或不要章程。在这3个公司,负责人或是把章程看作是应付注册登记之用,或是对束缚自己敛财的章程弃之不用,甚至有公司一成立就撤掉监事会的。这3个公司的结果是不到一年全部倒闭,而负责人和部分高层管理人因办“两非”公司“富了”,公司的债权人、一般股东、职工被坑了“权益没了”。“富了”、“权益没了”因监管缺失无据可诉,“富了”者可以逍遥法外。
以上综述可见,由于我国国情的特别性,对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成立的当代“两非”公司,其权益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不能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类问题相提并论,不能绝对的把我国权益人权益保护问题看成是债权人、小股东、职工自己的问题。当代“两非”公司权益人的权益保护,应有一个适当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应采取权益人自保和政府主管部门监保双管齐下的权益保护措施。在过渡期,不仅要着重强调尽快提高权益人自我保护的知识素养,增强自我保护的管理知识和能力;不仅要制定和执行好的“两非”公司的章程和制度;而且要注重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两非”公司资产的重要作用,在有限公司制在我国运转尚未完全适应和成熟的时期,资产管理问题上不能把我国“两非”公司与西方国家有限公司等同看成是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现在,国企有国资委监管,“两非”公司能否可由经委或乡经局来对它的资产进行监管,待过渡期后,再把它视为无主管企业。这样,对过渡期的“两非”公司的资产实行双管齐下内外作用配合的监管措施,才有可能确保权益人的利益不受或少受损害。
(作者通讯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湖塘路446号 425000)
关键词:“两非”有限公司;权益人利益保护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各地成立了许许多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它们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两种基本类型。本文研究的二种基本类型的有限公司为非上市的公司、非国有及控股的公司,简称“两非”公司。大量的“两非”公司在我国成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方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产生和形成。我国10多年的“两非”公司的经营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两非”公司产生到经营实践和取得成就,这些都体现了在我国当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企业制度进入公司制,这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着极大的积极意义。但,“两非”公司在我国的初始实践,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有些国有企业改革挂出的是有限公司的牌子,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仍是老传统不变。更为甚者,是有的负责人或部分高层领导打着有限公司的牌子,钻着公司资产无人管(政府不会管——即“两非”公司是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权益人管不住的空子,偷逃税收、转移资产、中饱私囊,侵吞债权人、小股东、职工的权益。甲市有 “两非”公司A,经营55个月,欠税97万元,欠当地财政周转金182万元、欠债权人货款103万元、欠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费136万元,此外,还从省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巧立名目立假项的手段、用空假项目取得无偿资金219.57万元。由于公司制这一新生事物在我国初始实践阶段债权人、一般股东、职工、乃至政府相关部门对它了解甚少或监控缺失,A公司负责人把本属于权利人和国家的资产侵吞转移后又到别处开办“两非”公司。笔者知悉的像甲市A公司这样的坑害权益人、借办公司敛不义之财的现象,在甲市不少,在全国亦随地可找。这绝非危言耸听。“两非”公司的权益人的利益急需得到有效保护。否则,“两非”公司最终就没有生存的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亦会出现乱的一面。这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都会带来不利。那么,怎样解决上述问题?谁来保护上述权益人的利益?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来设立和监管“两非”公司的实践,从法制的角度强化公司内外监管制度入手,提出三种保护“两非”公司权益人权益的思考,即:一要解决“两非”公司在我国初始实践期的无主管部门问题;二要解决权益人对有限公司法律制度认识不清、了解不透、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己的权益管不住的问题;三要依法制定出好的公司章程和基本制度,并严格执行之。
一、在我国“两非”公司初始实践阶段不能无主管部门。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运转了半个多世纪后转型的市场经济。这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两非”公司,它的债权人、内部小股东、职工,大都习惯于依赖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监管公司资产和经营者行为,靠主管部门保护自己在公司的权益。他们独立保护、自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素养和能力,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类似权益人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是有天壤之别的。国情如此,而“两非”公司在我国10多年来的监管现实,却恰好相反:国有及控投公司、上市公司有政府主管部门(国资委、证监会)采取严格的制度监管,唯独“两非”公司的资产无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两非”公司资产监管政府主管部门缺失,处于弱势的权益人的利益任凭公司高层领导侵吞,权益人举手无措,无能为力。因此,在我国,要保护好“两非”公司权益人的利益,必须从现实的国情出发,在“两非”公司权益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能力不够的阶段,政府应明确经贸委或乡经委(局)监管“两非”公司的资产,以维护和保证权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
二、权益人要努力提高自我保护素养。权益人要学习、领会好我国的《公司法》和《劳动法》等部门法系列法律法规,领会并掌握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不能长此走“吃一堑长一智”的大代价护权之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而经济法、民商法的基本规则、规范是任意性(或称双方合意性)规范多,强制性(或称国家强制力)规范少的法律。市场经济和有限公司制度,其实际是自主性、独立性、自我适应性的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权益人利益的保护,其根本和长远在于依法自我保护。欲与“两非”公司进行业务交往,你就得未雨筹缪,事前按市场“游戏规则”定好业务发生后自身权益保护的措施。未具备担任董事长、高层管理人员实力和能力的人,在未出资入股前你必须学懂《公司法》,知晓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及权利行使的途径,懂得有限公司制度是一个靠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自我制约、自我管理、内部自治的科学管理制度。此种制度下的“两非”有限公司,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真正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势必要与国际社会市场经济接轨,不允许有长久“娇生惯养”、“养尊处优”的公司制企业。否则,中国就会再生无竞争力的企业,就是改革的倒退、时代的倒退,就不是市场经济,中国就没有快的发展;欲到“两非”公司就业,没去前你就要学懂与劳动保护有关的法律,懂得在这样的公司中建立工会组织的重要性,以致进入公司后依靠劳动者群体的力量、依靠工会组织维护和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总之,我国当代“两非”公司权益人只有努力提高自我维权、自我保护权益的素养,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三、要制定出体现“五性”的“两非”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好基本制度,并严格执行之。“两非”公司的《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是制定公司基本制度的依据。《章程》质量的高低,关系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目标是否符合时代形势和公司实际,关系公司组织结构是否完善优化,关系公司经营方向是否正确和经营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关系到公司能否进行科学管理、良性运行和资产增值;关系公司制约机制、监管机制能否实际有效运行,最终是关系到债权人、小股东、职工利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保护。那么,怎样的公司章程才是质量高的呢?笔者从理论与实践、法律与经济的结合上、分析研究、探索归纳出了公司章程应具备的“五性”,即:法律性、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创新性。凡具有“五性”的章程,可以把它称为质量高和管用的章程。法律性,指章程的内容和形式、制定程序等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针对性,指章程的经营管理内容条款要针对公司所处的具体经营管理环境(包括外部社会环境和公司内部管理环境),从保障管理有效的高度来制定。例如,在债权人、公司小股东、职工对有限公司制是何物还不知晓,认为它与过去计划经济时的厂、公司并无两样,只是改换了招牌和名称,只是负责人由厂长、经理改称为董事长而已,企业还是谁的职务大谁说了算。在这种环境下的公司章程就要则重监事会成员兼公司审计科长等实职、职代会代表出任公司经营管理一线领导等有效监管条款的制定。只有这样才能管得住资产、确保权益人利益。又如,针对损公肥私现象盛行的管理环境,就要在公司章程中制定“职务责任保证金”制度、“岗位责任连带”保证金制度(或称带式管理法),有渎职损公肥私者用其职务保证金抵补;有对本部门、本班组渎职损公肥私行为视而不制止、不举报者,用其岗位责任保证金抵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司良性运行,确保公司权益人利益;实用性,指公司章程制定的规范要符合公司的实际,要做到每条都用得上,每款都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可操作性,指章程行文简洁明了,通俗易懂,定量或定性的条款一般人都能理解,以自觉用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创新性,指章程既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又根据公司的实际制定出“人无我有”、“唯我独有”、非常的、具有先进性的规范条款。
“两非”公司能否制定高质量和管得住事的章程,能否严格按高质量的章程运行,是公司能否长久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或基准。“有则生存兴旺,无则衰败夭折”这是对“两非”公司有无高质量章程、并按之去运转的公司经营信条。从笔者调查研究的5个“两非”公司看,芸花一现的3个公司究其根本就是无好的章程可循或不要章程。在这3个公司,负责人或是把章程看作是应付注册登记之用,或是对束缚自己敛财的章程弃之不用,甚至有公司一成立就撤掉监事会的。这3个公司的结果是不到一年全部倒闭,而负责人和部分高层管理人因办“两非”公司“富了”,公司的债权人、一般股东、职工被坑了“权益没了”。“富了”、“权益没了”因监管缺失无据可诉,“富了”者可以逍遥法外。
以上综述可见,由于我国国情的特别性,对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成立的当代“两非”公司,其权益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不能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类问题相提并论,不能绝对的把我国权益人权益保护问题看成是债权人、小股东、职工自己的问题。当代“两非”公司权益人的权益保护,应有一个适当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应采取权益人自保和政府主管部门监保双管齐下的权益保护措施。在过渡期,不仅要着重强调尽快提高权益人自我保护的知识素养,增强自我保护的管理知识和能力;不仅要制定和执行好的“两非”公司的章程和制度;而且要注重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两非”公司资产的重要作用,在有限公司制在我国运转尚未完全适应和成熟的时期,资产管理问题上不能把我国“两非”公司与西方国家有限公司等同看成是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现在,国企有国资委监管,“两非”公司能否可由经委或乡经局来对它的资产进行监管,待过渡期后,再把它视为无主管企业。这样,对过渡期的“两非”公司的资产实行双管齐下内外作用配合的监管措施,才有可能确保权益人的利益不受或少受损害。
(作者通讯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湖塘路446号 4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