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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健全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设立3个左右工作委员会。加强工作力量和能力建设。解决县级人大机关人手紧缺问题,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1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