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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3件。财经委在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赴市县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每件议案,并听取和征求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和建议。10月17日,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议案(第1号)、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议案(第2号)、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号)、陈立荣等11位代表提出的要求省人大制定《浙江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议案(第32号)、马贵翔等10位代表提出的要求制定《浙江省预算监督条例》的议案(第69号)、何慧琴等10位代表提出的建议省人大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配套的法规明确港口行政管理体制的议案(第73号)
以上六件议案对安全生产、中小企业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预算审批监督、港口管理等五方面内容提出了立法建议。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已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列为一类立法项目。目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审,《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已由省政府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列入了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二类项目,财政经济委员会已联系省建设厅继续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该条例。
二、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的议案(第8号)、徐培金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议案(第63号)
近年来,全省各级审计部门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不断探索投资审计方式,加大投资审计工作力度,在促进节约资金、减少浪费、防范腐败、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监管体制不顺、投资审计力量和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投资审计工作进一步深入还需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同时,随着投资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投资审计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也不断出现,如投资主体趋向多元化,投资审计的范围和对象需重新定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绩效审计,经费需进一步作明确规定等。这都对审计部门做好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我省“六个一千”、“五大百亿”工程为主的一大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正相继实施,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如何既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作用,又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快制定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地方性法规,符合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目前,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一方面,审计法等上位法已明确规定了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审计程序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146号令)也对加强审计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深圳等地创新投资审计模式、我省上虞等地对政府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专业审计的探索实践,也为我省制定一部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成本造价、正确划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腐败的条例提供了依据。
省审计厅等部门高度重视投资项目审计的法制建设问题,目前已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和准备工作,对制定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迫切需要规范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已草拟了条例草案文本。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建议把制定该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三、章凤仙等12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的议案(第9号)、陈保华等12位代表关于抓紧制定《浙江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的议案(第48号)
企业技术创新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企业不断加大技改投入,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在提高了企业效益和竞争力的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推动了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但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仍面临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如主体地位不突出,创新经费投入不足,人才缺乏,自主研发能力不强,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等。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今年3月20日,省政府专门召开科技大会,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有关部门根据会议精神,研究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具体政策措施。
财经委认为,代表们提出的制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是十分及时和需要的。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方面,能充分总结我省多年来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和实践经验,将当前行之有效、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政策措施用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另一方面,能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技术创新环境,促使其更好地发挥主体作用,提高自主创新热情,加快自主创新步伐。
省经贸委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已正式启动了企业技术创新地方性法规的前期准备工作,目前草拟了《浙江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文稿。鉴于该条例涉及的内容政策性很强,且事关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因此省政府先行制定政府规章,是比较稳妥的。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待省政府制定的规章试行一段时间、条件成熟后,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四、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8号)和陈保华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9号)
我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的发展与提升比较重视,按照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在宣传法律法规、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加强监管基础工作、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我省广告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但诚如代表在议案中指出那样,我省在贯彻执行广告法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如虚假违法广告屡查屡犯,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四类违法广告问题仍然突出;个别地区与部门对虚假广告危害性认识不足,思想比较松懈;部门配合仍存在漏洞、盲点,共同治理的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广告经营者、媒体的广告自律机制尚未建立;广告监管的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等。因此,财经 委结合对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在今年上半年对全省贯彻实施广告法情况开展了调研。调研工作得到了省委宣传部的支持,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等部门也配合积极。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财经委要求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整改,并明确提出,加快法规起草进程,争取早日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有序健康发展。目前,省工商局已起草完成立法可行性报告,并专门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加快广告监管地方立法进程。财政经济委员会将继续加强与省工商局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把《浙江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五、陈立荣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邮政设施管理办法》的议案(第37号)
1998年底邮电分营以来,我省邮政系统在建设资金紧缺的情况下,挤出资金建设改造了700多个邮政局所,对满足社会用邮需要,履行普遍服务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邮政设施建设也还仍存在很多问题,如有些地方邮政设施的规划编制滞后,内容不够详细,邮政设施漏建、少建及擅自改用的现象普遍存在等。财经委认为,以上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邮政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不到位的原因,如国务院制定的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和邮政设施。同时,邮政法等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邮政法于1987年颁布实施,很多条款比较原则,操作难度较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如很多地方政府为改善本地区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在用地和房屋建设等方面普遍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小区时,没有配置邮政服务场所等。对此,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规定,由此造成了用邮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了群众的用邮方便。
目前,国家对邮政法的修改正在进行中。财政经济委员会将按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将继续密切关注邮政法的修改,积极联系省邮政局等部门,做好浙江省邮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前期调研工作,适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3件。财经委在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赴市县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每件议案,并听取和征求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和建议。10月17日,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议案(第1号)、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议案(第2号)、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号)、陈立荣等11位代表提出的要求省人大制定《浙江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议案(第32号)、马贵翔等10位代表提出的要求制定《浙江省预算监督条例》的议案(第69号)、何慧琴等10位代表提出的建议省人大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配套的法规明确港口行政管理体制的议案(第73号)
以上六件议案对安全生产、中小企业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预算审批监督、港口管理等五方面内容提出了立法建议。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已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列为一类立法项目。目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审,《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已由省政府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列入了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二类项目,财政经济委员会已联系省建设厅继续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该条例。
二、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的议案(第8号)、徐培金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议案(第63号)
近年来,全省各级审计部门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不断探索投资审计方式,加大投资审计工作力度,在促进节约资金、减少浪费、防范腐败、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监管体制不顺、投资审计力量和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投资审计工作进一步深入还需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同时,随着投资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投资审计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也不断出现,如投资主体趋向多元化,投资审计的范围和对象需重新定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绩效审计,经费需进一步作明确规定等。这都对审计部门做好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我省“六个一千”、“五大百亿”工程为主的一大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正相继实施,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如何既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作用,又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快制定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地方性法规,符合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目前,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一方面,审计法等上位法已明确规定了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审计程序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146号令)也对加强审计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深圳等地创新投资审计模式、我省上虞等地对政府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专业审计的探索实践,也为我省制定一部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成本造价、正确划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腐败的条例提供了依据。
省审计厅等部门高度重视投资项目审计的法制建设问题,目前已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和准备工作,对制定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迫切需要规范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已草拟了条例草案文本。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建议把制定该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三、章凤仙等12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的议案(第9号)、陈保华等12位代表关于抓紧制定《浙江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的议案(第48号)
企业技术创新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企业不断加大技改投入,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在提高了企业效益和竞争力的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推动了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但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仍面临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如主体地位不突出,创新经费投入不足,人才缺乏,自主研发能力不强,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等。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今年3月20日,省政府专门召开科技大会,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有关部门根据会议精神,研究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具体政策措施。
财经委认为,代表们提出的制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是十分及时和需要的。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方面,能充分总结我省多年来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和实践经验,将当前行之有效、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政策措施用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另一方面,能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技术创新环境,促使其更好地发挥主体作用,提高自主创新热情,加快自主创新步伐。
省经贸委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已正式启动了企业技术创新地方性法规的前期准备工作,目前草拟了《浙江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文稿。鉴于该条例涉及的内容政策性很强,且事关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因此省政府先行制定政府规章,是比较稳妥的。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待省政府制定的规章试行一段时间、条件成熟后,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四、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8号)和陈保华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9号)
我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的发展与提升比较重视,按照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在宣传法律法规、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加强监管基础工作、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我省广告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但诚如代表在议案中指出那样,我省在贯彻执行广告法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如虚假违法广告屡查屡犯,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四类违法广告问题仍然突出;个别地区与部门对虚假广告危害性认识不足,思想比较松懈;部门配合仍存在漏洞、盲点,共同治理的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广告经营者、媒体的广告自律机制尚未建立;广告监管的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等。因此,财经 委结合对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在今年上半年对全省贯彻实施广告法情况开展了调研。调研工作得到了省委宣传部的支持,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等部门也配合积极。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财经委要求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整改,并明确提出,加快法规起草进程,争取早日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有序健康发展。目前,省工商局已起草完成立法可行性报告,并专门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加快广告监管地方立法进程。财政经济委员会将继续加强与省工商局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把《浙江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五、陈立荣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邮政设施管理办法》的议案(第37号)
1998年底邮电分营以来,我省邮政系统在建设资金紧缺的情况下,挤出资金建设改造了700多个邮政局所,对满足社会用邮需要,履行普遍服务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邮政设施建设也还仍存在很多问题,如有些地方邮政设施的规划编制滞后,内容不够详细,邮政设施漏建、少建及擅自改用的现象普遍存在等。财经委认为,以上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邮政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不到位的原因,如国务院制定的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和邮政设施。同时,邮政法等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邮政法于1987年颁布实施,很多条款比较原则,操作难度较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如很多地方政府为改善本地区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在用地和房屋建设等方面普遍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小区时,没有配置邮政服务场所等。对此,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规定,由此造成了用邮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了群众的用邮方便。
目前,国家对邮政法的修改正在进行中。财政经济委员会将按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将继续密切关注邮政法的修改,积极联系省邮政局等部门,做好浙江省邮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前期调研工作,适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