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搜集程序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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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证据资格的明确,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数据具有客观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隐蔽性等特征,电子数据搜集应坚持及时性、全面性、合法性、无损性等原则。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来看,电子数据在搜集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应从制定法规、培养保护意识、加强人才建设等方面予以规范。
  关键词:电子数据;刑事诉讼;规范程序
  一、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概念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电子数据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种法定证据,但法律对于电子数据并没有明确的定义。通说认为,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客观资料。电子数据作为一定信息的载体,能够被人感知,具有客观存在的特点,符合证据客观性的要求,但并非所有的电子数据都能够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电子数据必须与刑事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且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才能够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2.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特征
  (1)客观性。与传统的刑事诉讼证据相比,电子数据更具有客观性,能够准确地储存并反映刑事案件的相关情况。电子数据依托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电子储存技术等高科技技术,以数字化的编码形式为特征,很少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因此能够避免其他类型证据的一些弊端,比如书证的误记,证人证言的误传等。
  (2)易破坏性。电子数据比传统证据更容易遭受破坏。一是电子数据本身容易被破坏,而且很多时候一旦遭到破坏便无法修复。电子数据以数据的形式存在,当有人为因素或技术障碍介入时,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甚至毁灭。二是电子数据破坏后难以被察觉。由于电子数据的高科技特征,被破坏后不留痕迹,如果没有可以对照的副本,原始状态就难以查清和进行判断。
  (3)多样性。一是表现形式多样。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在刑事诉讼中,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数据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的传统证据类型。二是存储介质多样。电子数据是以代码的形式存储在电脑、服务器、手机、U盘、光盘等各种存储介质中,信息内容与特定的载体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同的存储介质可以复制转载同一内容的电子数据。
  (4)隐蔽性。电子数据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传统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完全不同。大多数电子数据实质上是按特定编码规则处理成的数据,需要借助计算机等设备的辅助程序来查看,取证人员仅凭视觉、嗅觉和触觉无法获知电子设备中储存的电子数据的具体内容,更不可能知晓哪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关。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搜集的原则
  1.及时性原则
  电子数据搜集的及时性,是指侦查机关在获得刑事案件的相关情报时,侦查人员应当尽快赶赴涉案地点,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立即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搜集涉案电子数据。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破坏性的特点,为了避免电子数据的丢失、篡改或被覆盖,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电子数据的搜集,如果不能迅速及时取证,有些电子数据将无法再次取得。
  2.全面性原则
  电子数据搜集的全面性,是指侦查机关在搜集电子数据过程中要注意搜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所有相关的电子数据。不仅要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电子数据,也要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电子数据,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使犯罪事实全面反映。
  3.合法性原则
  电子数据搜集的合法性,是指侦查人員在搜集电子数据过程中不仅要遵循技术规则,也要遵守相关程序法的规定。其中,持证搜集是最基本的要求。侦查人员在搜集电子数据前,应当经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搜集过程中由提供电子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合法性原则有利于说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加强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3.无损性原则
  电子数据搜集的无损性,是指侦查人员不能采取任何改变计算机或其他存储介质中电子数据的行为。无损性原则是公认的电子数据搜集原则,因为电子数据作为法律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被提交法庭时,必须确保其从最初的获取状态到被认定为证据使用期间无任何变化,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电子数据受到破坏而失去证据效力。
  三、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搜集的特点
  1.搜集主体多元化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法规对于电子数据的搜集主体没有特殊规定,仍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与被告人。但由于电子数据所具有的易破坏性、多样性、隐蔽性等特点,在搜集过程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要求。电子数据的搜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水平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及专业的电子数据固定能力,且在搜集电子数据的过程中能够遵循严格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该要求对于一般的取证人员来说较难达到,故需要借助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辅助才能得以完成。
  2.搜集方法技术化
  由于电子数据搜集的技术性特征明显,与传统证据的搜集存在较大区别,如搜查环境不同、存储机制不同、搜集技术不同等。传统证据的搜集属于物理性的,电子数据的搜集更偏重于虚拟性。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下,网络动态电子数据的搜集方法科技含量更高,更加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来搜集电子数据。
  3.搜集范围宽泛化
  电子数据在实践中既有已存储的电子数据,还有传输中的电子数据。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搜集,不仅要搜集处于存储状态的静态电子数据,还要搜集处于传输状态的动态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无法单独存在,必然有一定的载体。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搜集,不仅要搜集电子数据本身,还需对原始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等相关的材料进行全面搜集。   四、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搜集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不完善
  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搜集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由于缺少细节性操作的规定,导致电子数据的搜集工作随意性大,获取的证据证明力低,不具备科学性和权威性,从而使得一些刑事案件中的電子数据无法被采信,增加了刑事诉讼成本,且延误了最佳搜集取证时机。
  2.难以保证完整性
  刑事诉讼中证据信息的完整性是进行法律调查所必需的,电子数据根据记载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内容数据和附属数据。内容数据是指记录了一定社会活动内容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正文、TXT文档的内容等;附属数据是指记录了内容信息电子数据的形成、处理、存储、传输等信息的电子数据,例如电子邮件的发送、传输路径等。内容数据和附属数据都应当是电子数据搜集的重点。目前国内对电子数据完整性保护的研究较少,往往只重视内容数据的搜集,而忽视了附属数据的搜集。电子数据搜集缺乏完整性,将导致证据链缺失,无法证明电子数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从而造成证明体系不完整。
  3.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人们对电子数据作用的不了解,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且电子数据的保全措施需要借助专用的设备和技术手段,案件当事人往往没有注重保全或无力保全,导致电子数据容易灭失,影响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
  4.专业人才匮乏
  电子数据的搜集是一门新兴学科,取证人员除了要具备计算机和网络等方面的知识外,还必须熟悉电子数据搜集的程序。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提高电子数据搜集水平的关键。同时,电子数据的高科技特征使得侦查机关往往需要第三方提供的技术配合和协助。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规定,使得侦查人员往往因为担心泄密或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法求助于第三方专业人员,从而使案件侦破工作陷入僵局。
  五、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搜集程序的规范
  1.制定电子数据取证的程序法规
  依照流程规范、合法搜集是提高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必要条件。电子数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数据搜集过程中的特殊性。现阶段,我国在电子数据的取证上并未形成统一的、系统的程序法规。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程序法规,对电子数据的搜集提供程序上的规范,规范电子数据的搜集活动,使取证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地搜集到电子数据,也为电子数据在法庭上的合法使用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2.规范全面搜集原则
  电子数据的全面搜集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取证时,不仅要搜集电子数据的内容数据,还要搜集包括附属数据在内的全案电子数据资料,从而使电子数据本身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司法实践中,内容数据通常容易遭到修改且不易被发现,如果没有相应的附属数据予以佐证,证据链将存在重大缺失,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也将受到质疑。
  3.培养电子数据保护意识
  传统刑事案件的侦破注重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的搜集,但在当今网络时代不仅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中涉及电子数据,像盗窃、诈骗等传统犯罪也有可能涉及电子数据。为了更好地侦破案件、打击犯罪,培养电子数据保护意识是必不可少的,让当事人注重在案件发生后对电子数据的保护,及时提取和固定,为侦查、破案提供新思路、新途径。
  4.加强电子数据专业人员库建设
  以刑事诉讼需求为主导,加快电子数据相关专业人才的分类、分级培养。既要培养能够完成疑难复杂电子数据分析提取的专业人才,还要培养具有鉴定资格的能够满足电子数据鉴定工作需要的鉴定人才。同时,还应当建立电子数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体系,完善专业人员的培训体系建设,建立一支结构合理,能够满足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搜查的各环节需要的专业技术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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