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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倒置作为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当前《民事诉讼法》所采用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体系下,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倒置是缺乏据以立足的土壤的。只有在法律层面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证明责任之应然分配规则后,真正意义上的“倒置”方有存在之空间。因此,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的历史契机下,应将法律要件分类说明确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然后在民事实体法上依不同的案件类型对各自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予以详细设置,从而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最终建立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