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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出10年青春,结果赚得还不如新来的毛头小子。”刘志越想越生气,恨不得立马拎包走人,丢下堆积如山的工作,给公司好看。
气归气,刘志对公司还是有感情的,吸了半盒烟后,他还是回到了岗位上。
“这事换谁都气,太不平衡了。”工作间里,工友们一边抱怨,一边埋头苦干。看来不止刘志一个矛盾体。
其实大家生气不无理由。2007年,大学毕业的刘志进入九州公司,成为一名电器调试员,税后月平均基本工资(以下简称基本工资)为3893.78元。“刚毕业,基本工资3800多元,算上加班费,能超4000元,中午还管饭,很满足了。”所以刘志工作一直勤恳认真,没出过一次差错,请事假的次数一双手都数得清。
转眼10年过去,刘志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与前两次不同,这次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基本工资10年没变化,但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说我有了一份稳定工作,也不错。”
本是一件值得自豪的开心事,结果却让一波新入职的员工,打破了。
2018年3月,5位新员工被分到刘志所在的技术部。他们多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没经验更没实践,工作需要刘志等几位老员工的指导,会来事儿的便总买些烟或饮料,表示感谢和慰劳。
正是这无心的阔绰出手,勾起了刘志的好奇心。“新员工赚的多少工资?是不是跟我10年未涨过的基本工资一样多?”
几番打听后,刘志得到了一个他既不想面对、面对后又极其气愤的现实——新员工基本工资竟比他多400多元。于是就有了开篇的那一幕。
“同工不同酬,公司对咱老员工不公啊!”刘志与徐双凯、白辉等有相同经历的工友一直认为,并私下找到管理部科员小刘打听原因。
“说新员工基本工资是根据当年社平工资调整得出的标准,2018年的比2007年的高,是一定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解释还好,一解释反而把刘志、徐双凯、白辉等7人的怒火点燃了,心理更不平衡了。“根据社平工资调基本工资,也不能把咱老人儿落下了,难道这些年的工作都白干了吗?”
刘志、徐双凯、白辉等7人联名向公司提出加薪申请,并将加薪申请书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助理。没想到4天后,刘志却等来了公司对其除名处理的通告。通告原文如下:
“技术部员工刘志等7人联名写加薪申请书给公司,公开与本部门其他人员攀比工资要求加薪,影响正常工作。根据《公司员工工资制度》规定:公司员工个人收入情况,严禁互相打听、攀比,影响正常工作,如有违反者,公司一律以除名论处。并且已在员工大会等场合强调。
因此,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性质是严重的。关于个人薪酬问题可以个人找部门或公司企管部交谈、沟通,但必须按正常渠道,绝不能采取联名上书的方式。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會议研究、公司工会同意,决定对该事件的主要组织、联系人刘志给予除名处理。对参与签名的其他6人给予批评警告并作深刻检查。”
好奇引发失业的刘志不服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九州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27256.46元。仲裁委裁决,九州公司工资制度及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所以对刘志的仲裁请求均不支持。
刘志无奈,只能诉至法院。法庭上,九州公司称刘志在签合同和进厂时已签收了员工手册,应当了解各项制度。刘志被除名的理由是串通同工种的多名员工,以加工资为由消极怠工,经教育没有悔改表现,经理部及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同意给予刘志除名处理,除名通知已给予刘志并上墙公告。公司的制度制定合法,在对刘志的处理上程序是合法的,希望维持仲裁委裁决。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我存在消极怠工、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我也的确没有这种行动,所以最后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拿到补偿金的刘志,喜悦之余更想追问一句:载明“薪酬保密”的公司规章制度到底合不合法?以后再遇到能维权吗?
(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气归气,刘志对公司还是有感情的,吸了半盒烟后,他还是回到了岗位上。
“这事换谁都气,太不平衡了。”工作间里,工友们一边抱怨,一边埋头苦干。看来不止刘志一个矛盾体。
其实大家生气不无理由。2007年,大学毕业的刘志进入九州公司,成为一名电器调试员,税后月平均基本工资(以下简称基本工资)为3893.78元。“刚毕业,基本工资3800多元,算上加班费,能超4000元,中午还管饭,很满足了。”所以刘志工作一直勤恳认真,没出过一次差错,请事假的次数一双手都数得清。
转眼10年过去,刘志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与前两次不同,这次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基本工资10年没变化,但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说我有了一份稳定工作,也不错。”
本是一件值得自豪的开心事,结果却让一波新入职的员工,打破了。
2018年3月,5位新员工被分到刘志所在的技术部。他们多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没经验更没实践,工作需要刘志等几位老员工的指导,会来事儿的便总买些烟或饮料,表示感谢和慰劳。
正是这无心的阔绰出手,勾起了刘志的好奇心。“新员工赚的多少工资?是不是跟我10年未涨过的基本工资一样多?”
几番打听后,刘志得到了一个他既不想面对、面对后又极其气愤的现实——新员工基本工资竟比他多400多元。于是就有了开篇的那一幕。
“同工不同酬,公司对咱老员工不公啊!”刘志与徐双凯、白辉等有相同经历的工友一直认为,并私下找到管理部科员小刘打听原因。
“说新员工基本工资是根据当年社平工资调整得出的标准,2018年的比2007年的高,是一定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解释还好,一解释反而把刘志、徐双凯、白辉等7人的怒火点燃了,心理更不平衡了。“根据社平工资调基本工资,也不能把咱老人儿落下了,难道这些年的工作都白干了吗?”
刘志、徐双凯、白辉等7人联名向公司提出加薪申请,并将加薪申请书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助理。没想到4天后,刘志却等来了公司对其除名处理的通告。通告原文如下:
“技术部员工刘志等7人联名写加薪申请书给公司,公开与本部门其他人员攀比工资要求加薪,影响正常工作。根据《公司员工工资制度》规定:公司员工个人收入情况,严禁互相打听、攀比,影响正常工作,如有违反者,公司一律以除名论处。并且已在员工大会等场合强调。
因此,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性质是严重的。关于个人薪酬问题可以个人找部门或公司企管部交谈、沟通,但必须按正常渠道,绝不能采取联名上书的方式。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會议研究、公司工会同意,决定对该事件的主要组织、联系人刘志给予除名处理。对参与签名的其他6人给予批评警告并作深刻检查。”
好奇引发失业的刘志不服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九州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27256.46元。仲裁委裁决,九州公司工资制度及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所以对刘志的仲裁请求均不支持。
刘志无奈,只能诉至法院。法庭上,九州公司称刘志在签合同和进厂时已签收了员工手册,应当了解各项制度。刘志被除名的理由是串通同工种的多名员工,以加工资为由消极怠工,经教育没有悔改表现,经理部及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同意给予刘志除名处理,除名通知已给予刘志并上墙公告。公司的制度制定合法,在对刘志的处理上程序是合法的,希望维持仲裁委裁决。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我存在消极怠工、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我也的确没有这种行动,所以最后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拿到补偿金的刘志,喜悦之余更想追问一句:载明“薪酬保密”的公司规章制度到底合不合法?以后再遇到能维权吗?
(文中人物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