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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是指公司设立过程中形式上满足公司设立条件,但实质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使成立的公司存在瑕疵。公司在瑕疵设立之后会对公司法律人格产生直接的影响。本文运用比较、综合考察等方法对英美法系的结论性证书原则与大陆法系的人格否认原则进行研究,全面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态度及具体的制度安排,以寻求对我国立法上公司瑕疵制度建设的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