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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和继承儒家"保护弱者"人文思想,对现代刑事法律进行必要的人文改良,对老年人的犯罪行为给予必要的宽容、理解,赋予老年人更多的刑事救济权利,以体现国家和刑事法律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体现国家对老年弱势群体的矜恤,在一定程度上摒弃刑事法律的残暴和冷酷,使刑事法律的人文精神得以彰显,并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刑事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