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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我国的公民和法人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管辖权冲突的现象也将随之增加.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本国法院拒绝或放弃本应行使的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从而实现消除管辖权冲突的一项原则,体现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协调精神,我国 "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国情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提供了空间.因此,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或者重新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