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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是通过银行的介入,以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在此过程中,银行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本无可厚非,但是近些年来,银行利用其在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强势地位,在收费项目的种类及收费标准方面均有大幅度的提高,其中不乏不合理的部分,使得大量的进出口企业苦不堪言,甚至经常无奈地发出“在为银行打工”的感叹。
收费名目繁多
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可能有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偿付行、转让行、交单行等。与此相对应的收费项目有开证费、改证费、撤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付款手续费、承兑费、保兑费、偿付费、转证费、电报费、审单费、邮递费和手续费等。该收费清单一直处在“更新中”,比如增加了不符点费、无兑换手续费、不符单据保管费等。
其中多数费用是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比如开证费、议付费等;有些费用是定额收取,比如通知费、不符点费等;有部分费用除按比例收取以外,还会按时间循环收取,比如承兑费、保兑费。
世界各地的银行收费标准不一,相对而言,海外银行的收费普遍比国内银行高出许多,令我国的出口企业不堪重负。例如,国内某出口企业的一份金额为USD581000的信用证,在收汇时被中东某银行扣除了高达USD6951的银行费用(保兑费USD4358、通知费USD581、修改费USD200、SWIFT费用USD200、付款手续费USD450、议付费USD1162),占交易总额的1.2%。
银行的不良做法
费用分担不合理开证行及进口商往往利用其开证的优势地位将大部分银行费用乃至开证费均转嫁给出口商承担。比如,常见的MT700/71B:All banking charges except for opening charges are for the account of beneficiary,(除开证费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模糊“消费”
事前未能在信用证中明确列明受益人承担的费用项目及费率,事后也没有扣费详单。这种做法导致大量随意扣费的行为发生,因为受益人根本无法预知将会扣除何种费用及其数额,拿到账单后有时也只是显示一个海外扣费总额,如果想查询具体详单,还得被迫再次支付相关查询的电报费。
肆意提高收费标准以不符点费为例,历经10多年的“不懈努力”,不顾出口商的极力反对和业界的质疑,银行界终于“成功地”将收取不符点费演变成“惯例”。而且其收费标准从最初的25美元逐年递增至目前的上百美元,更有甚者,按每个不符点而不是每套单据收取若干不符点费,极大地激发了银行查找不符点的工作热情,拒付率也随之攀升。
来看一个新近来自某南亚国家信用证中出现的不符点扣费条款:A discrepancy fee of USD 100 plus government levies as applicable(at present government levies a service tax at 10.30 percent)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bill proceeds for each presentation of discrepant documents under this documentary credit, not withstanding any instructions to the contrary, this charge shall b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beneficiary.不符点费属于银行的收入,政府会对其课税,现在银行要将其自身的税赋转嫁给出口商,以便让自己得到的是税后收入。如若缺乏有效反抗及制止,这种做法将很快被效仿,进而成为惯例,实在令人堪忧。
巧立收费名目比如,上述不符点费就属于一种典型的不合理收费。据称,该收费是针对处理不符单据导致额外工作的一种补偿。但是看不出银行在审核含有不符点的单据时会导致什么样的额外工作。即使有,那也属正常范围之内,况且银行已经收取了名目繁多的其他费用。
更令人莫名其妙的是无兑换手续费(CILE,Commission in lieu of exchange),据称是在无需换汇时使得银行失去了赚取汇差的机会而收取的费用。银行对此未提供任何服务,却堂而皇之地大肆收费。
有的信用证规定如果提交的单据中包含多套运输单据,银行将分别收费。由于信用证的高额费用使得受益人为了节省费用,在可能的情况下会台并交单。如此一来则断了银行的不少财路,加入上述条款是银行的“反规避策略”。
由于担心信用证金额太小,银行针对一些按比例收费的项目均会设定最低收费标准,却鲜见银行针对大额信用证设定最高收费标准。
肥水不流外人田无论国内的出口企业位于何地,也不顾出口企业事先指定的通知行为何人,一些海外银行总是一意孤行地将信用证先开到其在上海的分行,再由上海的通知行通知给出口企业或第二通知行。这种做法的目的无外乎是让开证行在国内的分支机构赚取一笔唾手可得的通知费,同时积累客户信息。有些通知行担心收不到通知费,要求受益人先付费,后寄信用证。
除了在通知环节捞一把,通知行还想在交单环节有所作为,无视UCP600赋予受益人交单的选择权,以及通知行本身承担的确保所通知信用证完整性的义务,在通知面函乃至修改信用证条款上,表明通知行对单据处理拥有来自开证行的特殊指示,要求必须向其交单。
殊不知,银行的上述做法大大地增加了出口企业交易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成本,同时也使得信用证的使用成本呈现攀高的趋势,已有不少出口企业表示将尽可能地少用乃至不用信用证。如果势态进一步恶化,信用证从贸易的促进者演变成障碍。
UCP600确立的费用分担规则
让我们回到问题的根本,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
作为信用证领域的基本规则,UCP600在相关条款中对银行费用的分担有明确约定。
第37条a款: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第37条c款: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
UCP600第13条规定偿付费由开证行承担。此外,第38条明确规定了转证费用由第一受益人承担。
上述条款清楚地确立了信用证银行费用的分担原则:谁指示,谁付费。基于上述银行费用的分担原则,SWIFT开证格式MT700中71B(费用)栏目的使用规则是: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约定费用由何方承担,则除议付费及转证费外的所有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出口企业应争取权益
如何让信用证真正成为出口企业行之有效的结算及融资工具,而不是反受其累,就银行费用问题而言,出口企业应注意争取自己的权益。
一是熟悉信用证的游戏规则。出口企业要明白信用证项下的大多数银行费用本应由进口商承担。即使要由出口商承担,也应事先在合同当中明确,以便将其计入交易成本。此外还要在信用证中列明费用种类及费率。
二是明确并合理分担银行费用。比如改证费,该费用其实属于开证行的费用,本应由申请人承担,出口商坚持的底线是应按过错原则分担,不可一味地承担所有改证费用。
为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约定好信用证的通知线路和交单线路(兑用银行及兑用方式的选择),尽量减少其他银行介入,拉直并简化通知和交单线路。
由于保兑费用不菲,慎重考虑是否需要保兑信用证。
三是选择资信佳、业务精、作风好的出口地银行。银行费用大体可分为本地银行费用和海外银行费用,其中本地银行费用可与之协商,争取达成一揽子银行服务安排,获得优惠费率。
另外,在遭受国外不合理扣费时,本地银行是否愿意为出口商积极追讨、据理力争亦显重要。
四是仔细审证、精心制单。审核信用证中的费用分担条款,通过合同约定及审核开证申请书的方式避免改证费的产生。要精心制单,以免不必要的不符点费。
五是如遭不合理扣费,应要求提供扣费明细并积极追索。坚决拒绝不合理扣费,比如付款手续费、偿付费、未做议付时的议付费等。即使付出必要的追索成本也在所不惜,以免对方得寸进尺。
收费名目繁多
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可能有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偿付行、转让行、交单行等。与此相对应的收费项目有开证费、改证费、撤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付款手续费、承兑费、保兑费、偿付费、转证费、电报费、审单费、邮递费和手续费等。该收费清单一直处在“更新中”,比如增加了不符点费、无兑换手续费、不符单据保管费等。
其中多数费用是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比如开证费、议付费等;有些费用是定额收取,比如通知费、不符点费等;有部分费用除按比例收取以外,还会按时间循环收取,比如承兑费、保兑费。
世界各地的银行收费标准不一,相对而言,海外银行的收费普遍比国内银行高出许多,令我国的出口企业不堪重负。例如,国内某出口企业的一份金额为USD581000的信用证,在收汇时被中东某银行扣除了高达USD6951的银行费用(保兑费USD4358、通知费USD581、修改费USD200、SWIFT费用USD200、付款手续费USD450、议付费USD1162),占交易总额的1.2%。
银行的不良做法
费用分担不合理开证行及进口商往往利用其开证的优势地位将大部分银行费用乃至开证费均转嫁给出口商承担。比如,常见的MT700/71B:All banking charges except for opening charges are for the account of beneficiary,(除开证费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模糊“消费”
事前未能在信用证中明确列明受益人承担的费用项目及费率,事后也没有扣费详单。这种做法导致大量随意扣费的行为发生,因为受益人根本无法预知将会扣除何种费用及其数额,拿到账单后有时也只是显示一个海外扣费总额,如果想查询具体详单,还得被迫再次支付相关查询的电报费。
肆意提高收费标准以不符点费为例,历经10多年的“不懈努力”,不顾出口商的极力反对和业界的质疑,银行界终于“成功地”将收取不符点费演变成“惯例”。而且其收费标准从最初的25美元逐年递增至目前的上百美元,更有甚者,按每个不符点而不是每套单据收取若干不符点费,极大地激发了银行查找不符点的工作热情,拒付率也随之攀升。
来看一个新近来自某南亚国家信用证中出现的不符点扣费条款:A discrepancy fee of USD 100 plus government levies as applicable(at present government levies a service tax at 10.30 percent)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bill proceeds for each presentation of discrepant documents under this documentary credit, not withstanding any instructions to the contrary, this charge shall b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beneficiary.不符点费属于银行的收入,政府会对其课税,现在银行要将其自身的税赋转嫁给出口商,以便让自己得到的是税后收入。如若缺乏有效反抗及制止,这种做法将很快被效仿,进而成为惯例,实在令人堪忧。
巧立收费名目比如,上述不符点费就属于一种典型的不合理收费。据称,该收费是针对处理不符单据导致额外工作的一种补偿。但是看不出银行在审核含有不符点的单据时会导致什么样的额外工作。即使有,那也属正常范围之内,况且银行已经收取了名目繁多的其他费用。
更令人莫名其妙的是无兑换手续费(CILE,Commission in lieu of exchange),据称是在无需换汇时使得银行失去了赚取汇差的机会而收取的费用。银行对此未提供任何服务,却堂而皇之地大肆收费。
有的信用证规定如果提交的单据中包含多套运输单据,银行将分别收费。由于信用证的高额费用使得受益人为了节省费用,在可能的情况下会台并交单。如此一来则断了银行的不少财路,加入上述条款是银行的“反规避策略”。
由于担心信用证金额太小,银行针对一些按比例收费的项目均会设定最低收费标准,却鲜见银行针对大额信用证设定最高收费标准。
肥水不流外人田无论国内的出口企业位于何地,也不顾出口企业事先指定的通知行为何人,一些海外银行总是一意孤行地将信用证先开到其在上海的分行,再由上海的通知行通知给出口企业或第二通知行。这种做法的目的无外乎是让开证行在国内的分支机构赚取一笔唾手可得的通知费,同时积累客户信息。有些通知行担心收不到通知费,要求受益人先付费,后寄信用证。
除了在通知环节捞一把,通知行还想在交单环节有所作为,无视UCP600赋予受益人交单的选择权,以及通知行本身承担的确保所通知信用证完整性的义务,在通知面函乃至修改信用证条款上,表明通知行对单据处理拥有来自开证行的特殊指示,要求必须向其交单。
殊不知,银行的上述做法大大地增加了出口企业交易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成本,同时也使得信用证的使用成本呈现攀高的趋势,已有不少出口企业表示将尽可能地少用乃至不用信用证。如果势态进一步恶化,信用证从贸易的促进者演变成障碍。
UCP600确立的费用分担规则
让我们回到问题的根本,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
作为信用证领域的基本规则,UCP600在相关条款中对银行费用的分担有明确约定。
第37条a款: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第37条c款: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
UCP600第13条规定偿付费由开证行承担。此外,第38条明确规定了转证费用由第一受益人承担。
上述条款清楚地确立了信用证银行费用的分担原则:谁指示,谁付费。基于上述银行费用的分担原则,SWIFT开证格式MT700中71B(费用)栏目的使用规则是: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约定费用由何方承担,则除议付费及转证费外的所有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出口企业应争取权益
如何让信用证真正成为出口企业行之有效的结算及融资工具,而不是反受其累,就银行费用问题而言,出口企业应注意争取自己的权益。
一是熟悉信用证的游戏规则。出口企业要明白信用证项下的大多数银行费用本应由进口商承担。即使要由出口商承担,也应事先在合同当中明确,以便将其计入交易成本。此外还要在信用证中列明费用种类及费率。
二是明确并合理分担银行费用。比如改证费,该费用其实属于开证行的费用,本应由申请人承担,出口商坚持的底线是应按过错原则分担,不可一味地承担所有改证费用。
为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约定好信用证的通知线路和交单线路(兑用银行及兑用方式的选择),尽量减少其他银行介入,拉直并简化通知和交单线路。
由于保兑费用不菲,慎重考虑是否需要保兑信用证。
三是选择资信佳、业务精、作风好的出口地银行。银行费用大体可分为本地银行费用和海外银行费用,其中本地银行费用可与之协商,争取达成一揽子银行服务安排,获得优惠费率。
另外,在遭受国外不合理扣费时,本地银行是否愿意为出口商积极追讨、据理力争亦显重要。
四是仔细审证、精心制单。审核信用证中的费用分担条款,通过合同约定及审核开证申请书的方式避免改证费的产生。要精心制单,以免不必要的不符点费。
五是如遭不合理扣费,应要求提供扣费明细并积极追索。坚决拒绝不合理扣费,比如付款手续费、偿付费、未做议付时的议付费等。即使付出必要的追索成本也在所不惜,以免对方得寸进尺。